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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影响

2019-10-29刘家发刘吉丽向玉玲廖乾程

法制博览 2019年8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人工智能

刘家发 刘吉丽 向玉玲 廖乾程

摘 要: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以及机器学习技术的发展将人工智能的研究领域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在司法裁判领域,法官的思维是事实认定、寻找规范、价值判断三层次过程,这与人工智能的算法推导过程既有相似又有差异。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有助于司法裁判的高效、统一,这能极大地缓解我国当前法官人少案多又要求司法裁量准确、合乎法理人情的矛盾,同时也能防止部分法官滥用司法裁量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司法权威。

关键词:人工智能;司法裁量;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D9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177-02

一、司法自由裁量的现状及问题

司法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审判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结合相关法律和案件事实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处罚的权力和权限。由于我国制定法大多采取相对确定的不定期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例,其分则均采取了相对确定的不定期刑。这就给法官在作出裁判时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以事實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在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法官素质不一,部分裁量的刑罚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于法理人情的要求,“同案不同判”现象比比皆是,引起了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权威的不信任和不满。综合看来,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缺乏有效的内外监督机制。《中华人民国内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法律虽有此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当中除非审判法官对案件的判决太过出人意料或者引起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一般的判决或者裁定都不会被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即使是进行审查,由于滥用司法裁量权的标准本身模糊不清,因此也很难判断出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法官是否在滥用。

第二,法官群体素质不一,个人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看法不一。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对法学精神和法律条文容易理解不一致,导致司法裁量缺乏统一性。

二、人工智能的定义、特点及其对司法裁量权的影响

(一)人工智能的定义

人工智能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人工智能有强弱之分,强人工智能是指不仅能根据已输入的程序运行,并且能自我学习,自我发展;弱人工智能是指根据输入的程序而运行。本文所说的人工智能是指强人工智能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二)人工智能的新特点

1.软件等高新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人工智能的计算能力。20世纪90年代以前,由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薄弱,人工智能局限于实验室而无法大量付诸生产领域。通过30年的发展,各种面向用户的人工智能界面可以供人们非常便利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们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已经明确指出:“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2.囊括海量资料的大数据为人工智能提供了广阔的知识储备空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进一步发展,人类对信息的分析、归纳、整理也达到了一定的高度。人工智能能够利用大数据技术综合处理这些各种类型的数据而得出其数据背后的知识或者隐藏的信息。结合到司法裁判领域便是人工智能能够通过其储存的海量案例做到对个案裁量的统一。

3.机器学习的深度发展为人工智能提供了核心的运作方式。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工神经网络重新得到了发展,其可以通过上传的数据进行自我的分析与学习。由于人工神经网络具备自我学习的能力,在司法裁判领域一旦能够采用该技术,那么就不需要法律专家对法律材料进行排序了。

(三)人工智能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

1.促进司法裁量的统一

众所周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法律法律中均采用了相对确定的刑罚,即给予法官相对自由的裁量权,这一点在刑法中体现地尤为明显。以盗窃罪为例,其法定刑囊括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从该罪就可以看出,盗窃罪的量刑分为三个幅度,但每一个幅度内又能根据案情的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量刑。相对确定的不定期刑就对法官做到同类案件同样判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由于我国目前法官来源复杂,既有军队转业也有社会持证上岗,并非所有的法官都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因此就很难做到同类案件同等判决。人工智能的出现便能克服此类情形,人工智能能够利用其海量的司法案例与判决,迅速搜索与所诉案件类型相同的案件,帮助受案法官归纳全国各地审判系统对该类案件的大致判决,从而做出符合法理、情理的判决书。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法律裁判文书网”截止今日,已上传文书4000万篇,访问量突破100亿次。通过建立自己的案例信息库,实现司法裁判的相似案件提醒以及办案程序监督的功能,有利于实现司法裁判的统一,使普通社会公众更容易感受到司法公正。此外,由于司法裁量的统一,人工智能法律系统可以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裁判结果预测,并对法律产生确定性的预期,从而引导人们理性处理纠纷,避免争讼,有利于减少法院的工作量,节约司法资源。

2.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审判是司法活动的中心,法官则是审判的中心。在我国,法官应以超然的地位和态度对待争讼双方,不偏袒也不歧视任何一方。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由于个人的成长经历、专业素质及心理素质不同,他们会对案件事实作出不同的认定,在刑事审判领域更为明显,法官的个人经历甚至审判时的心情都会影响他们对被告人的量刑认定。例如被告人因复仇而故意当众杀人,法官认为其主观恶性大,酌重处罚,而有的法官则认为其故意杀人是因为为母报仇,主观恶性小,可以酌轻处罚;再例如,被告人犯强奸罪,而审判长正是女性或者其也有相类似的经历,那么其在主观上就会不自觉的作出较重的处罚,而此种情形也不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人工智能审判案件时最大的优点不仅在于其可以调动搜索海量的案例为其提供理论依据,更为重要的是它能冷静、理性的对待案件事实,真正做到超然于外而又洞若观火的明晰案件事实,由此作出的判决才最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要求。

三、人工智能与司法裁量的未来

从我们小组为期一年的调查研究来看,人工智能将在未来长期时间仍然只是处于辅助地位,利用其独特的算法公式、计算能力、海量案例存储能力来辅助法官更好的行使司法裁量权。但是我们同时注意到,由于法院普遍的案多人少,人工智能将在简易程序中发挥出更大的价值。简易程序往往意味着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标的额少等,并不特别注重法官个人的法律思维与其人文情怀,因为当事人选择简易程序最大的目的便是尽快的定纷止争,要求法院以效率优先同时再兼顾公正。此时,人工智能审判专家系统便有大有可为之处,其最大特点便是快而准,当事人将起诉状录入系统之中,专家系统便会拆分案件事实,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自身存储的海量案例进行分析对比,从而做出判决。

四、结语

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领域中的应用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不可否认,它的应用将会对法官自由裁量造成深远的影响。但也应当正视:法律的判决不仅仅取决于周密的运算和海量的类案分析,还在于法官那具有温情的判决理由。总之,人工智能与审判的结合,不仅将大大减轻法官的压力,也对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1]方茜.海南法院大数据人工智能助力司法改革[N].人民法院报,2017.

[2]张勇.人工智能辅助办案与量刑规范化的实现路径[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9(2).

[3]李秉厚.人工智能对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法律规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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