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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宣传的法律规制

2019-10-29平瑶兰愚山何家雨刘子荷

法制博览 2019年8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保健食品

平瑶 兰愚山 何家雨 刘子荷

摘 要: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和高额利润造就了保健食品行业的迅猛崛起,然而在保健食品市场内却存在着非常严重的虚假宣传现象,如被网友戏称为“中国四大神药”的曹清华、莎普爱思、汇仁肾宝、鸿茅药酒。虚假宣传现象直接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迫切呼唤法律规制的健全。文章以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导致民众权益受损为着眼点,探究虚假广告大行其道的背后原因,结合我国社会保健食品宣传现状研究,探索对虚假宣传进行法律规制的可行道路。只有从法律这一根本底线上杜绝虚假宣传,才能真正逐步建立起保健食品安全监督防范的保护体制,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035-03

一、保健食品宣传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保健食品市场虚假宣传现象严重

中国的功能性食品发展历史悠久,自古就有医食同源的理论。但是最先类似于保健食品的概念,是1935年美国的强化食品。步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尤其是社会中产阶级发现,在日常生活中的绝大多数的时间里,我们都在疾病的边缘徘徊。医学上把这种不属于健康但是无器质性损伤的生理状况称之为亚健康。而随着营养专家的不断深入研究,拓宽功能性食品的范围后,我们发现改变亚健康状态最好的方法之一就是使用保健食品。庞大市场的存在,加上“健康中国”战略的提出,中国保健食品行业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可是机遇往往伴随着危机,我国保健食品行业的监管制度直到1996年才开始完善,建立起申报制度。2017年,国务院食安办等多个部门联合举行食品和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联合整治,在全国侦破多起重大案件。虚假宣传的保健食品,严重影响了国民身体健康,污染了整个行业环境,造成了保健食品市场的混乱,也进一步降低了保健食品宣传在国民中的可信度。仅以鸿茅药酒事件为例,中国保健食品乃至中药一度成为人们口诛笔伐的对象,铺天盖地的负面新闻甚至使所有的保健食品都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

(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严重危害消费者利益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是在引诱不明就里的大众消费保健食品。但首先,虚假宣传会夸大或捏造产品效果,而消费者对其真实功效却知之甚少,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其次,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引诱消费者购买,让消费者浪费大量金钱却得不到期望的功效,损害了消费者财产权。最后,那些没有功效甚至对身体有害的保健食品,在消费者购买使用之后,会严重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比如辽宁鞍山市的康寿家园保健品店销售非法添加苯乙双胍药品的食品案,消费者正因为吃了康寿家园的保健品,从而极大损害了自身权益。虚假宣传会诱导消费者购买这些有害身体的保健品,其危害可见一斑。若再不对虚假宣传进行规制,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甚至会使整个保健食品市场崩塌。

二、我国保健食品宣传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法律规制不明确

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和高额的行业利润造就了保健食品行业的迅猛崛起,但我国的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法律规制体系还不够完善,模糊不清的法律规制无法适应当代社会需要,进而阻碍了法律发挥其应有作用。我国现有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规制不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定义模糊,界限不清。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经济法领域均有所提及,但上述条款均没有给出明确的虚假宣传概念,保健食品的虚假宣传更是缺乏相应界定。仔细研读法条,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表述,可知“虚假宣传”与“引人误解的宣传”并未同义,其中法律并未对二者作出概念厘清和界限区分。所谓“虚假广告”“引人误解的宣传”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多部法条中均被混用表达。法律对各行为的界定不清,态度模糊让实践操作困难重重。

二是责任主体处罚根据分散,违法成本过低。在虚假宣传中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责任适用《食品安全法》;销售者责任适用《产品质量法》;而按照现有《广告法》规定,虚假宣传广告宣传主体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三者组成,三者依据《广告法》规定承担责任。可见一起案件适用法律涉及多部繁杂法典,同时许多法条之间既有重合又有空白,造成有些问题界定混乱,有些问题又无法可依。另外,虚假宣传责任主体处罚力度不足,违法成本低。法律规定虽然存在对虚假宣传主体的处罚,但目前处罚措施多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广告费用三倍至五倍的罚款。相对于企业获取的高额利润,违法成本简直微不足道,很难起到震慑效果。

三是监管职能归属混乱。在我国现行食品药品监管体系中,保健食品审批权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管理权则属于工商部门,审批权和管理权分离,看似各方面都有人监管,实际上会造成一部分多人监管,一部分无人监管。这种乱象甚至成为各部门责任推诿的理由,使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愈演愈烈。

(二)审监制度不规范

在消费者群体普遍对保健食品的定义不甚了解的背景之下,广告作为消费者了解保健食品的效果以及相关内容的一种行之有效,并且便捷常见的方法,其重要程度自然不言而喻。

首先,考察整个审监体系,我国对于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以及监管部门都做出了详细的分工。这种做法粗略看来似乎入情入理,但正是因為将审查工作交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工作又交给工商部门,这种审检分立的方式,大大降低了效率,在实践中常常引起这两个部门责任互相推诿。现实生活中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案例屡见不鲜也正说明了这一点。

其次,从审查主体来看,由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广告进行审查,由当地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其所属区域内的企业,二者之间除了具有行政上的上下属关系之外,当地的监管部门还有可能出自利益和政绩的考虑,从而在审查过程当中草草了事,尽不到实质审查的义务。这表明我国目前的事先审查方式还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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