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经济学视域下的版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9-10-29王一澜
王一澜
福利经济学视域下的版权保护问题研究
王一澜
(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安徽芜湖,241000)
随着我国版权产业的不断发展,版权侵权问题亟待完善解决。从福利经济学的视角看,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非营利组织是适合我们国现阶段版权产业发展状况的组织方式。九点解决侵权问题的办法的提出有助于和广大同行共同探讨并促进我国版权保护的发展。
版权保护;行业协会;福利经济学。
2006年,我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13489.33亿元人民币,约占全国GDP的6.39%[1];2014年,我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46287.81亿元人民币,约占全国GDP的7.28%[2]。9年间,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持续增长,平均每年增长17%。其中,核心版权产业(新闻出版、软件、设计、广告、广播影视等行业)的增长尤其引人注目。在我们为这种增长感到欢心的同时,一系列的版权纠纷问题也困扰着发展中的中国版权产业。
从2014年的琼瑶诉于正案,再到2014年至今“今日头条”被《广州日报》、凤凰新闻、腾讯、搜狐等媒体告上法庭,在国人日益觉醒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中,版权维权尤其让人感到头疼:自身权利的认定、侵权行为的确认、侵权损失的证明是权利人维权的三大难题。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专题报告——《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知识产权侵权》显示:2015年,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50000件;2016年,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70670件。在这120670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版权侵权案件为60576件。也就是说,2015~2016年,版权侵权案件占到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一半以上。(见下表)
表1 2015~2016年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案由分布情况
表2 2015~2016年全国著作权侵权案件案由分布情况
福利经济学认为:不管初始资源是如何配置的,在分散化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个人的交易行为可通过帕累托效率达到瓦尔拉斯均衡。帕累托效率是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它假定消费者和资源是固定的,在分配状态变化的过程中,在没有使这群消费者中的任何一个人的所得变少的情况下,至少要使得其中的一个人的所得增加。帕累托效率的终极目标是达到公平与效率的最大化。
在互联网+的环境下,我们更希望看到有效率的传播。文字作品被生产出来之后,它被大众复制的次数越多,接触到它的公众人数越多,我们说,在某种意义上,这就代表了社会大众对它的认可度越高,这是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与此同时,我们要尊重文字作品的劳动者,在引用他们的作品时,给予他们一定的报酬,是对著作权人最起码的尊重。
1965年,《德国著作权法》中首次提到了“版权补偿金制度”[3],这在版权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著作权人和引用者双方的利益需求。到了20世纪90年代,许多国家将“版权补偿金制度”收入自己的法律之中。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希望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唤起人们对版权保护的重视。
我们在做保护版权的工作时,要兼顾著作权人和引用者的共同利益。一方面,引用者在引用著作权人的文章之前,如果在时间或空间上受限,不能及时联系著作权人,可考虑采用“版权补偿金制度”对著作权人加以弥补(前提是:著作权人允许社会公众引用自己的作品)。另一方面,这种弥补必须要和著作权人为创作该作品付出的时间、精力以及著作权人在行业内的声望相匹配。目前,国外主要提倡两种版权补偿金制度:一种由行业协会集体管理,一种通过国家宏观调控和征税补偿著作权人[4]。通过行业协会集体管理的方式,往往需要协会向著作权人和资源使用方双方收取费用,以此来维持协会自身的发展和支付给著作权人的版税费用。关于通过国家调控和征税补偿的制度[5],国外有多种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是:非商业性使用征税[6]和政府运作的补偿制度。这两种在国家调控下的版权补偿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并且节省了流通环节的成本,但一旦涉及国家层面,必定需要有相关的立法支持。
我们认为,在国际化和互联网+的环境中,可以尝试以政府为主导、以行业协会(非营利组织)为主体的模式开展版权保护工作。行业协会由产业主体自发生成,这样的主体利益单一。同时,它又是政府和行业部门联手缔造的组织。所以,在行业协会的性质上,我们认为它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存在更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可以对行业内不同的资源一视同仁,不存在因为某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业内的声望更高或某些作品更受市场欢迎而导致政策倾斜,从而维持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行业生态环境。
首先,行业协会要在政府的监管下发展。行业协会要充分协调资源的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等各方的利益,对各方的工作进行全局性、宏观的监测,保证行业协会的正常运作。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质有助于杜绝腐败的发生。通过行业协会的数据采集,国家要完善相关的立法,更一步规范相关人员或集体的行为,促进行业良性发展。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调解著作权人和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纠纷中的作用。行业协会还要协助法院制定赔偿标准。
其次,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在业界的影响力。行业协会在政府的主管下发展,要充分依靠政府赋予的权利,积极、主动地为著作权人、出版者、使用者服务,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个人等传达最新政策和文件精神。如果出现一些行业协会能力所不及的情况,行业协会要向政府寻求政策支持,以此来维持行业有序、规范的发展。当行业内出现垄断等问题时,行业协会要勇于协调,并在协调不成功的情况下积极向政府部门寻求帮助。
最后,会员要充分信任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以产业驱动为主导,可以充分协调著作权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构建契合产业发展需要的制度。与此同时,行业协会作为著作权人和市场之间的桥梁,自身的运营需要一定的管理费,还要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只有会员充分信任行业协会,双方在维权、授权等方面达成共识,才能实现利益最优化。
福利经济学认为,在政府对总量进行再分配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机制,可以实现帕累托效率。
无论是个人引用著作权人的文字,还是集体引用著作权人的文字,最后的直接受益者都是阅读这些文字的大众(可能在经济上的受益者是网络运营商等)。不可否认的是,通过这种个人或集体的传播,著作权人的理念得到了发展,声名得到了宣传。但是,与此同时,可能在经济上受损。我们在总体上肯定这种传播,但我们也要注意版权保护问题。如何既能让作品得到传播,又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这一问题需要民众改变固有想法,提高付费意识。对版权的保护需要在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通过这个点实现帕累托效率。
我们知道,除了法律之外,能约束我们个人的行为的是道德。法律是为了维护每个人的自由、公平、正义等而产生的,但是法律是人定的,有盲点,更有滞后性,在法律的阳光照射不到的地方,道德便成了约束人们行为的有力工具。但我们不置可否的是,对于版权保护而言,有些人是不具备版权意识,因而触动了法律这根红;有些人具备这方面的意识,但是利用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屡次打“擦边球”。所以,我们在此提出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第一,完善版权管理制度[7]。目前,版权管理制度亟待完善,对于被侵权作品的赔付标准,对于侵权人的行政和民事处罚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我们虽然看到国家对使用他人作品有权利的限制,也提出了一些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措施,但从总体上来看,没有给出相对明确的赔偿标准和具体的处罚手段等。这样,就降低了侵权的成本,抬高了维权的门槛。
第二,自上而下地加大宣传力度。对图书、音像、互联网等行业的从业者进行专题培训,全面普及版权知识。让不了解版权知识的人对这方面知识有所了解,让了解的人加深对版权知识的理解,并且,进行从上至下的普及推广。各主要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了解、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将相关的政策融进日常的工作之中。同时,在大学生、高中生中普及版权知识,帮助他们树立版权意识,营造良好的版权知识氛围。
第三,通过线下活动普及版权知识。开展“版权保护日”、版权知识竞赛、版权知识征文等活动,让社会大众自觉接触、了解、运用版权知识,这也是一种至下而上的版权普及工作。
第四,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传播版权信息。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网络交流工具,传播、普及版权知识,利用一些案例、有奖评论等,渗透社会大众对版权知识的了解。
第五,在网站设置有奖举报。充分利用第三方力量监测侵权行为,并给予举报人物质或精神奖励。各网站可在网站首页添加二维码,并在网站首页设置浮动通知,告知网站浏览者,如果网站上的内容有侵权问题,可以举报,并通过一定的形式获得奖励。对于奖励的设置,我们认为可以是现金但不局限于现金,可以是某网站的一定时间内的付费会员资格,也可以是网上购物的满额减费卡,还可以是流量券,甚至可以采取为社会公益项目配捐的方法,等等。总之,奖品的设置要能引起大家的关注,并让大家觉得获得的奖励值得大家花时间去举报。
第六,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对于一些由内部人员造成的电影、电视剧、文章、资料的外泄,要严格从源头上控制版权非法流通。我们认为,应该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这包括单位、公司等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对一些离职或退休员工,同样也须规范他们离开公司后的保密行为。
除了可以通过协议的形式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我们还可以通过使用技术手段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对从业人员的邮箱、QQ、微信等进行实时监测、定期检查,确保相关资料无外泄情况发生。
第七,打造“版权信用体系”。对故意侵权、反复侵权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进行惩罚性赔偿,将严重触犯版权法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拉入黑名单,建立统一的诚信体系,和运输、公安、工商、法院等部门联手给予其一定的限制(无法乘坐高铁、飞机出行等),提高其侵权成本。
第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建立起知识产权法院[8]。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社里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这一决定在时间、空间上给维权者带来了便利,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被侵权者的维权意识。同时,法院要和行业协会、工商等部门联手建立系统的赔偿标准。
第九,组建版权人才智库。除了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还要完善版权要素市场。请既懂著作权法,又懂出版工作的人来指导我们开展一些具体的工作,将这类复合型人才充实到我们的工作队伍中。
在国际化的环境下,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在互联网+的环境中,我们更需要加强版权意识。版权意识早已不是农耕时代和普通民众无关之事,版权之事关乎生活中的你、我、他。让我们携起手来,自觉抵制非法版权作品,用道德和责任感扬起版权保护的风帆。
[1]范军. 中国版权产业对经济的贡献持续增长[EB/OL].2018-02-13/2018-04-15.
[2]新华网. 2014年我国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7.28%[EB/OL].(2016-04-27/2018-02-13.
[3]曹世华. 后Tips时代知识产权前沿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2:137.
[5]吕炳斌. 网络时代版权制度的变革与创新[M].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2:137.
[6]郭威. 版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M].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2:219.
[7]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知识产权年鉴(2013)[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3:388.
[8]中国人民大学教学与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报告(2015)[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6:62.
On Copyright Prote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Welfare Economics
WANG Yi-lan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pyright industry in China,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s an urgent problem to be solved in a better wa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welfare economics, the government-led non-profit organization which takes the association as the main body is proved to be a good form suiting the present development of the copyright industry in China. The nine solutions proposed are conducive to discussing and pushing forward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China with most peers.
copyright protection; association; welfare economics.
D923.4
A
1009-1114(2019)03-55-03
2019-06-10
王一澜(1984—),女,安徽蚌埠人,硕士研究生,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编辑。
文稿责编 陈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