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业务中海运提单签章判定探讨
2019-10-28梁靖怡
梁靖怡
关键词:信用证;海运提单;签章;承运人;代理人
海运提单(以下简称“提单”,本文特指集装箱运输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是进出口贸易中最重要的一份单据,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向承运人主张物权,谁是承运人谁就要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所以识别提单上的承运人对进出口贸易各方当事人都至关重要(关乎到货物与货款的安全以及发生争议时的诉讼对象)。而提单签章则是识别承运人的唯一依据,因此审核、判定提单签章是否符合《UCP600》、《ISBP745》的规定成为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出口商、交单行及付款行的重点和难点工作。本文在写作过程对超过50家主流承运人的提单签章进行了分析、总结,并探讨提单签章的正确做法、争议做法及错误做法,希望能给提单签章操作人员带来借鉴作用,也希望能给出口商及银行审单人员对提单签章的符合性判定带来参考作用。
一、海运提单签章要求
提单签章是指提单表面签章栏的一系列内容,包括预先印就的内容、出单时套打上去的内容、印章印上去的内容以及手签上去的内容,而不是单纯指印章印上去的内容以及手签上去的内容。根据《UCP600》第二十条关于提单的规定以及《ISBP745》E5段关于提单的相应解释,提单签章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一)签章必须注明承运人名称并表明其身份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Shipper/Consignor,也称发货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是实际对国际货物运输负责并在目的港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人,也是国际货物运输出现问题时发货人或是收货人(Consignee)的权利主张对象,包括船公司以及无船承运人。所以必须在提单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用以明确国际货物运输的责任人。承运人名称可以预先印就、出单时套打上去或是印章印上去,但是从法律效力上讲出单时套打上去或是印章印上去的内容优先于预先印就的内容。尽管理论上承运人名称可以出现在提单表面的任何地方,实际上基本都出现在提单的顶部及/或底部签章栏。有些提单顶部只预先印就承运人的标识或是名称缩写,那么在底部签章栏就必须注明承运人的完整名称及承运人(As the Carrier/As Carrier/The Carrier)字样表明其身份。如果提单表面顶部已经印就完整的承运人名称并带有承运人字样,理论上底部签章栏无须再次注明承运人名称及承运人字样,但笔者强烈建议再次注明完整承运人名称及承运人字样。因为知名船公司固有的提单格式鲜有在顶部预先印就完整名称及承运人字样的,只有少部分无船承运人提单才会在顶部预先印就完整名称及承运人字样。所以在提单底部签章栏二次注明承运人完整名称以及承运人字样成为一种习惯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漏掉在提单表面注明承运人并表明身份的错误。
(二)签章人必须注明完整名称并表明自己身份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自己或是其代理人签发,实务中无船承运人提单多由无船承运人以承运人身份自行签发,而船公司提单多由代理人(船代,如中国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在各口岸的分公司就是多家知名船公司的船代)签发。签章人身份有2种,即承运人(As Carrier/As The Carrier/The Carrier)或是承运人代理人(As Agent For The Carrier)。如身份为承运人注明完整名称并表明其身份即可;如身份为承运人代理人除了注明完整名称并表明其身份外,还需注明其所代理的承运人的完整名称。签章人完整名称及表明身份字样与承运人名称一样可以预先印就、出单时套打上去或是印章印上去。但是从法律效力上讲出单时套打上去或印章印上去的內容优先于预先印就的内容。但是提单上预先印就的Signature For The Carrier Or Its Agent/Signed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Or Its Agent(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字样,由于本身就是“Or(或者)”的关系,这些字样并不能确切说明签章人是以承运人身份还是承运人代理人身份签单,必须通过后期加注的形式表明其身份。
(三)签章必须签在提单上的指定位置
绝大多数承运人预先印就的提单样本都会在右下角留有签章位置。即印有Stamp/Signature Of The Carrier Or Its Agent(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章)或是类似字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签章时理应在此指定位置进行。即使提单表面上没有留有签章位置,实际签章时也应该在提单底部的适合位置。签章时要避免在出单时套打上去的货描、件重尺等内容所在位置进行,否则可能会被审单人员误认为对上述内容的一种接受或是证实,而不是对提单的正常签章。此外,提单签章按照惯例应该用蓝色印油。
二、提单签章实例分析
实务工作中,提单主要分为2类,一类是由船公司及其代理人为整箱运输货物签发的船公司提单,一类是由无船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为拼箱运输货物签发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提单种类不同,签发人不同,对提单签章的要求也略有不同。
图1 船公司提单顶部预先印就的抬头
(一)船公司提单签章实例分析
船公司提单是指由拥有实际运输工具的船公司作为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在其表面顶部通常会显示船公司的标识及/或名称,名称中通常会包括Shipping Line/Shipping Company(航运公司)、Container Line(集装箱公司)字样,可以由船公司自行签发,也可以由其代理人(船代)签发。假定提单顶部抬头(左上角或是右上角)的承运人名称为拥有实际运输工具的船公司,如图1。对提单底部签章的正确做法、争议做法、错误做法分析如下。为了表述方便,本文对实际提单的抬头及签章做了一定处理,隐去了承运人的真实名称。同时签章中的绿色部分代表提单表面预先印就的内容,蓝色部分代表印章印上去的内容,黑色部分标准字体代表出单时套打上去的内容,黑色部分手写体代表签章时的手签内容,下同。
1.船公司提单签章的正确做法。船公司提单多由代理人(各个港口的船代)签章,个别情况下由船公司自行签章。如图2就是由某知名船代作为某知名船公司代理人签发提单时的签章形式,在提单表面签章栏预先印就了Signed On Behlaf Of The Carrrier ABC Shipping Line Co., Ltd(代表ABC航运公司签发) By As Agent(由xxx作为代理),在印章中带有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Named Above(作为上述具名承运人的代理)。此签章注明了承运人名称,也注明了代理人名称并表明了其代理人身份,同时也通过Named Above(上述具名人)注明了其所代理的具体承运人名称,且提单表面只有一个承运人名称,符合签章要求。如果提单表面有多个承运人用Named Above注明其所代理的具体承运人名称时则可能产生歧义,建议改用图3中的签章形式会更明确。图3也是一家知名船代作为某知名船公司代理人签发提单时的签章形式,这家船公司实际是通过自己控制的同名船代签发提单。在签章栏没有预先印就承运人的名称,而是通过印章内容注明。签章由ABC Shipping Agency Co., Ltd(ABC船务代理公司)进行,David Alonso为ABC船务代理公司的授权签字人,在签章底部明确表明了代理身份(As Agent For The Carrier,作为承运人代理)并注明了其所代理的具体承运人名称ABC Shipping Line Co., Ltd(ABC 航运公司),符合签章要求。这是笔者提倡的代理人签章方式,代理人名称与身份及所代理的承运人名称都非常明确,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有歧义。船公司提单除了由代理人签发并签章外,也可以由船公司自行签发并签章,如图4,在印章中有承运人名称、授权签字人名字,同时也有As The Carrier(作为承运人)字样表明身份,符合签章要求。图5也是船公司自行签章的一种形式,有承运人名称、有授权签字人手签名字、有出单时套打上去的As The Carrier(作为承运人)字样表明身份,符合签章要求。当下航运市场上船公司提单签章的正确做法基本就是这4种形式,都符合信用证以及国际商会的相关规定。
图2 船公司代理人签章形式一
图3 船公司代理人签章形式二
图4 船公司自行签章形式一
图5 船公司自行签章形式二
图6 承运人与代理人联合签章形式
图7 签章栏存在多个实体签章形式
2.船公司提单签章的争议做法。除了上述的4种签章形式的正确做法外,个别知名船公司及其代理人的签章形式也存在一些有争议的做法,给出口商安全收汇带来风险。仍以上面的提单抬头为例,如图6所示,签章中将承运人与代理人放在了一起,从表面上看由代理签章,也表明了代理人身份与承运人名称,也有授权签字人名字,可以理解成由代理人签发提单并签章,符合要求。但是实际交单时开证行却以该签章不能判定提单是由承运人签署还是由代理人签署而拒付。因为David Alonso到底是承运人的授权签字人还是代理人的授权签字人无法确。尽管实际情况是承运人及代理人本是同一系统,David Alonso也同时是2家公司的授权签字人,最终交单行也以签章形式满足《UCP600》的要求抗辩成功。图7也是一家知名船公司的签章形式,曾经被国内多家交单行质疑,甚至被国外开证行拒付,但是最终也抗辩成功。在图7的签章中,预先印就的承运人名称为ABC Shipping Line Co.,Ltd,而印章印上去的名称却为ABC Shipping Line(China) Co., Ltd, 多出了China字样,所以被开证行以无法判定实际承运人为由拒付。后经专家确认,尽管承运人名称中有无China字样应视为2个主体,但是印章印上去的承运人名称优先于预先印就的承运人名称,且出单时套打了“As The Carrier”字样来表明签章人身份,所以实际承运人是明确的,即ABC Shipping Line(China) Co., Ltd, 同时由其授权人签字,符合签章要求。但是专家也说,幸好本案中的签章栏有套打上去的“As The Carrier”字样,否则开证行的拒付理由则成立。因为预先印就的承运人名称表明了承运人身份但是没有签章,签章中的承运人又没有表明承运人的身份,所以无法判定实际承运人到底是谁,不符合签章要求。尽管图6、图7中的签章最终都抗辯成功并收回货款,但是笔者却强烈反对这种存在争议的签章形式。因为信用证结算业务是人工审单,审单标准及判定结果与审单人员个人的经验及对《UCP600》、《ISBP745》的理解有关,这种存在争议的签章形式很容易引发拒付,尤其是在货物出现问题或是收货人所在市场价格下降时,开证行很可能受申请人指示以此为由坚决拒付,出口商就会面临无法安全收回货款的风险。
3.船公司提单签章的错误做法。图8、图9中的签章同样来自某知名船公司及其代理人的签章,但是却存在严重争议。之所以将这两种存在争议的签章形式归类到错误的签章做法中,是因为最终没有抗辩成功而被开证行拒付。图8中的签章拒付理由是无法确认提单是由代理人签章还是由承运人签章。因无法确认Vicky Wang(手签)是XYZ Shipping Agent Co.,Ltd的授权签字人还是还是ABC Shipping Line Co., Ltd的授权签字人。开证行认为这个手签是ABC Shipping Line Co., Ltd的授权签字人,因为手签位置是在长条章的留空签字位置上。但是同时签章的上面显示了XYZ Shipping Agent Co.,Ltd这个公司名,这个公司從提单表面上来看应该是承运人的代理,这样的话该提单上出现了既有代理人签署又有承运人签署,无法识别签章人到底是代理人还是承运人。交单行以一份单据内使用了多种字体字号,多种形式并不一定意味着更改和修正,可以把套打上去的XYZ Shipping Agent Co.,Ltd与盖章部分的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ABC Shipping Line Co., Ltd视为一个整体理解,同时手签的Vicky Wang本身没有明确说明其是具名承运人的授权签字人,可以理解为是代理人的授权签字人,这样就是代理人签章,符合签章要求。但是抗辩没有被开证行接受,最终也被拒付。在图9的签章中,提单上预先印就的代理人名称为ABC Shipping Agency Co.Ltd,同时注明了As Agent For the Carrier(作为承运人代理)字样表明身份,签章人为ABC Shipping Agency Co., Ltd Shanghai Branch, 未表明其代理身份。所以开证行以签章中的公司并没有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为由拒付。交单行以《ISBP745》中A36 B段中提及的“当单据的签署人表明其代表出具人的分支机构签署时,该签字视同由出具人作出”, 因此分公司的签章等同于总公司的签章,所以签章符合要求。但是开证行反驳称上述规定并不适用于提单,提单应以《ISBP745》中E5B段中的说明为准“当提单由承运人的具名分支机构签署时,该签字视同由承运人作出。”强调的是承运人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代理人及其分支机构的关系,所以代理人分公司的签章不能视同于总公司的签章,因此提单的签章人没有表明其代理身份,所以坚持拒付。笔者认为正确的做法应该在盖章的时候盖上总公司的印章,亦或是在盖分公司印章的同时套打上去“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ABC Shipping Line Co.,Ltd”,就会与图7中的签章类似,有机会抗辩成功。
图10、图11中的签章则是存在明显错误。图10中在套打时只说明作为承运人代理,但是却没有注明其代理的具体承运人的名称,在提单表面其他地方也没有注明承运人名称并表明承运人身份的情况下就是实际不符。图11中预先印就的承运人名称为ABC Shipping Line Co. ,Ltd,而签章人为ABC Shipping Line(China) Co., Ltd,开证行认为后者并不是《ISBP745》E5B段中提及的分支机构,因为没有Branch(分支)字样,分公司通常是Branch Office, Branch Company字样,所以ABC Shipping Line(China) Co., Ltd的签章并不能视为ABC Shipping Line Co. ,Ltd公司的签章,预先印就的承运人名称没签章,有签章的承运人名称又没有表明承运人身份,所以也为实际不符。
图8 因争议被拒付的签章形式一
图9 因争议被拒付的签章形式二
图10 未注明承运人名称的签章形式
图11 承运人身份不明的签章形式
图12 无船承运人提单抬头
图13 无船承运人自行签章形式一
图14 无船承运人自行签章形式二
图15 代理人代表无船承运人签章形式)
图16 自己代理自己签发提单签章形式
(二)无船承运人提单签章实例分析
无船承运人提单是指由不拥有实际运输工具的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在其表面顶部通常会显示无船承运人的标识及/或名称,名称中通常会包括Shipping Agent(运输/船务代理)、Freight Forwarder(货运代理)、International Logistics(国际物流)字样。无船承运人提单可由无船承运人自己或是其代理人代表其签发,但是不同人签发对签章要求会有所不同。假定提单顶部抬头(左上角或是右上角)的承运人名称为无船承运人并注明The Carrier(承运人)字样,如图12。对提单底部签章的正确做法、争议做法、错误做法分析如下。
1.无船承运人提单签章的正确做法。与船公司提单多由船代作为船公司代理人签发和签章不同,无船承运人提单多由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自行签发,个别不具备无船承运人资格的货运代理人会借助拼箱公司(大型无船承运人)抬头并以其代理身份签发。图13、圖14、图15、图16是无船承运人提单的四种主流且正确的签章形式,从签章要求上看与船公司提单基本一致,参照船公司提单的签章实例分析即可,不再重复。需要强调的是图16中的签章形式,无船承运人自己代理自己签发提单并签章,即承运人和代理人为同一人,尽管看上去有些怪,但却是国际商会认可的一种签章方式,这种通常是签章人同时具备货运代理公司以及无船承运人的2种身份。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些多余,直接以图13的形式签章就可以了,自己代理自己的签章形式会使很多银行的审单人员提出异议,还需比照ICC的建议确认才能审单通过。
2.无船承运人提单签章的争议及错误做法。尽管无船承运人不实际拥有船舶,但是其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作用却与船公司相同,同样是承运人以及运输责任的承担人。所以无船承运人提单签章的争议及错误做法也集中在未明确注明承运人名称,或是未明确表明签章人身份2个方面。分析时将上文船公司提单签章的争议及错误做法签章中的船公司名换成无船承运人名称即可,同样不再重复论述。
注释:
①电汇与托收结算业务中进出口贸易各方当事人更关注的是提单能够证明合同下货物已经被装运的事实,而不是提单的签章是否正确,这一点与具有单据买卖性质的信用证结算业务有很大不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https://baike.baidu.com/item/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参考文献:
[1]《UCP600》,https://baike.baidu.com/ item/UCP600中文版.
[2]《ISBP745》,https://www.docin.com/ p-13974581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