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学校章程建设破解家校共育瓶颈
2019-10-27郁琴芳
郁琴芳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指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必须“加快推进家庭教育立法,密切家校联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协同育人格局”。教育是社会大系统下的子系统,学校作为实现教育公共服务的重要机构,越来越需要调适与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子系统的关系,尤其学校与家庭的合作共育成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重大命题。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颁布了多项教育政策来强调家校共育的重要性。近几年,教育部又接连颁布了《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对全国中小学家校合作提出了纲领性的要求。
作为学校外部关系调适的家校共育,相较于学校内部治理的部分,更容易被学校领导和一线教师所忽视。在基层学校实际办学过程中,家校共育很多时候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若要破解家校共育流于形式、难以深入推进这一桎梏性难题,加强学校章程建设、赋予家校共育“法”的地位,应该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关键突破口。
章程制定为家校共育立“法”:明确学校治理结构
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作为学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契约性文件,学校章程其核心要素是对学校治理结构的规范和明确,是一组规范学校相关各方的责、权、利的制度安排,是现代学校中最重要的制度架构,它包括教育行政机构、学校治理层、学校教师、学生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整套关系。
学生所处的家庭及其父母是学生成长的关键人,也是学校发展的重要他人,更是治理的利益相关者。通过学校章程的制订,将学校与家庭的关系纳入核心内容之一,这就将校外各相关利益主体具有平等参与学校管理决策加上了“法”的约束,也是确保学校内部和外部治理结构的协同完善,形成学校对家校共育价值认同的根本保障。
制约家校共育水平提升最基础的核心问题,无疑就是家校共育在学校中的地位不高、角色不清。家校共育怎么能够在区域和学校成为工作的原则而不是选择?答案一定是靠章程这一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上海市虹口区是区域规范章程建设促进学校家校共育的先行者之一,2003年以学校章程为龙头开展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现已实现“一校一章程”的目标,并通过章程的纲领性作用建立起区域保障和促进学校家校共育工作的特色。虹口区从教育行政与科研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指导学校,制定与修改学校章程时明确规定章程中必须专设“学校与家庭、社会”章节,将家校合作的相关条文结合实际做出了具体规定,如明确提出“家长、社区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民主管理活动,发挥家庭、社区在学校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学校—家庭—社区互动联合机制,加强合作,利用家庭、社会资源,拓展学校教育内涵”。这就使家校合作构建育人共同体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是依法治校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家校共育法律地位的重要保障,推动形成依章程监督和评价区域家校共育的治理新格局。
章程执行为家校共育树“魂”:减少人治负效影响
家校共育,最根本的主导权和推动力在学校。目前,家校共育在区域推进的均衡性不足,校际差异亦十分明显。造成校际差异的原因,有优质家长资源不均衡的客观因素,但更为主要的是学校自身对家校互动的价值定位、重视程度和实践开展的主观因素。学校的主观因素,本质即是人的问题,而最主要责任在校长。
校长是学校的灵魂。校长领导力是家校共育推进的关键性要素,校长对家校共育的认识与重视程度严重影响着效果。这是因为,一方面,校长的价值观念、办学理念引领着学校发展的方向。家校共育能否成为校长的核心价值观,能否成为学校的组织文化,直接决定了学校教师的家校共育行为风尚。另一方面,学校发展有时明显会受“校长”变换的影响。不同的校长,其教育理念、领导方式、行为风格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如何缩小这方面的差异是一个难点。倘若“一任校长一个调”“新官上任改换门庭”,刻意追求标新立异,这无疑是人治而不是我们提倡的依法治校了。
那么,如何规范校长的办学行为,减少人治对家校共育重视有无的干扰呢?这就需要学校有一部内部的最重要的“法律”——学校章程,让章程的严格有效执行为家校共育树“魂”,即以可靠的制度约束力促使家校共育良性可持续性发展。
有了学校章程,有了章程內容上的家校共育,这还只是纸面上的“法”。学校章程建设的关键在于执行。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校长对学校章程建设工作的态度和认识直接决定了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开展的好坏。中小学一定要充分重视学校章程建设,以章程落地作为长期开展家校共育实施的有力保障。比如:将家校共育的实践要求和实施细节写入章程,在一定时期内稳定地开展督查工作,使该工作不因为人事的变动、课程安排的改变或其他方面的因素而受到影响或失去实施的条件。
章程落地为家校共育导“路”:引领学校制度建设
现有的中小学家校共育,一方面在学校章程——学校基本法中缺少相应的法律界定和支持。家校之间常常缺少相应的制度和机制,来保障学校对教育的主导权,落实家长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管理权。另一方面,缺少统一的工作内涵和工作流程,学校往往根据变动的家长资源开展一些零散的活动,随意性和变动性都很大。这些均是阻碍中小学家校共育取得良好效果的制度性障碍。
按照教育现代化的学校治理要求,学校要从内部制度与外部制度两个维度构建现代学校制度。对于内部制度,外部制度是相对容易忽视的部分。其实,外部制度是调整与处理学校外部关系的制度,包括学校与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和学校与社区、家庭、企业等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它用于协调制衡学校的纵向与横向因素,规范和优化教育秩序。学校在推动家校共育过程中,以往因缺乏学校章程的支撑和约束,不仅缺乏全校教职员工、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认同,还会由于缺乏有效的家校共育运作机制造成共育工作零散无序、时断时续。
学校章程是学校的纲领性文件,它的实施需要一系列具体的规章制度来完成。在章程建设和实施落地过程中,中小学都要从本校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制定和完善与章程相配套的学校规章制度。一旦家校共育成为学校规章制度的一部分时,并由此建立一系列的家校关系的制度文本,它就是全体教职员工必须参与的工作,而不仅仅是校级领导、项目负责人或班主任及个别学科教师的工作。依托于章程的高度约束性,家校共育才能在校园建设中有全方位的实施保障。比如,上海市虹口区凉城第四小学修订和完善学校章程,并且为了在家校合作育人共同体内形成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良好的运行机制,积极创新尝试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综合性改革,通过成立学校理事会,探索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团队负责制,对育人共同体各种主体的责任、权力进行明确的定位,对具体的任务、要求进行合理的分配,形成既自由独立、自主创新,又相互支撑、相互促进,具有共同价值追求和群体归属感的共同体内部结构关系和良性运作机制,如“参与合作机制”“监督评价机制”“信息互通机制”“资源共享机制”“表彰激励机制”等,从制度层面为家校共育提供基础性保障。
(作者单位: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责任编辑/王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