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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律师 你准备好诉讼了吗

2019-10-26法人王立达

法人 2019年9期
关键词:法务庭审仲裁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王立达

随着我国公司法务架构的基本完善,公司法务人碰到需要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也将会越来越多。

但是作为公司法务来说,可能没有什么比在忙碌于繁杂的日常工作的同时,收到一纸诉状让人更焦虑的了。这种焦虑即便是有着丰富应诉经验的法务,恐怕也难以完全避免。

我结合自身代理案件的经验,以如何准备提起民事诉讼及开庭(对于仲裁中需要注意的部分问题,也将在文中一并提示)为主要内容整理了本文,希望能给诸位法务朋友提供一点帮助。

诉前如何准备

起诉的必要性

在提起诉讼之前,法务人有必要就诉讼的必要性进行初步分析,通常可纳入考量范围的事项如下:

诉讼是否无法避免。对于纠纷的解决,诉讼往往是最后的手段,考虑到诉讼的时间、费用等成本,如果有其他的途径(如谈判、和解)来解决纠纷,则应当优先采用其他途径来解决。通常只有在所有手段都用尽,或者如不立即起诉并保全,对方将失去偿债能力的情况下,才启用诉讼这一法律武器。

案件中我方的有利之处及不利之处。在诉讼中,很多时候原被告之间都是势均力敌的关系,比如某建设工程案件中,发包方主张施工方延期竣工,但施工方却主张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无法按原定竣工期限竣工。甚至有些案件中,在原告起诉之后,方才发现存在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但此时被告已经反诉,原告不得不继续诉讼,但最终案件结果反而对原告不利。

因此,在法务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之前,有必要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分析诉讼中对己方有利、不利的事实,综合有利不利因素权衡。

公司能否负担案件诉讼成本。笔者代理原告的案件,最长的诉讼周期(不含执行阶段)是8年,案件经历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之后才终结,好在案件争议标的系大宗房地产,该房产随着房价飞涨已经多次升值。但如果争议标的是一批新潮电子产品或者存在时效性的商品,在8年过去之后,恐怕即便胜诉,原告也将无法挽回损失。

因此,诉讼作为昂贵的法律武器,一旦启用就需要企业付出高昂的诉讼成本,作为企业法务人,有必要在提起诉讼之前就对诉讼成本作出预估,然后向公司作出提出诉讼或者在诉讼过程中争取和解的建议。

王立达

本科毕业于海南大学,研究生毕业于中山大学,现为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立达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包括房地产并购、争议解决、建设工程,由其擅长房地产公司股权及控制权纠纷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应对。

起诉的前期准备工作

在公司内部经过评估已经确定要提起诉讼时,法务人仍有必要对以下要素做初步分析,以防范诉讼风险:

(一)诉讼时效及相关期限

法务人需先对案件的诉讼时效作出初步判断,避免起诉之后才发现时效已经届满。

而对于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案件,法务人则可以根据需要代表公司与债务人主动协商,争取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向债务人(义务人)发出对账单、确认书、欠款单等,争取债务人在前述函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即可认定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二)确定被告

多数合同纠纷,被告的确定相对会比较简单,但对于部分特殊情况,法务人仍需要给予特别的注意,例如: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故实践中,为确保债务最大程度地清偿,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诉讼,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一并作为被告。

(三)管辖问题

对于商事合同纠纷,在合同的起草和签订过程中,大多都已经有法务人、律师的参与,管辖约定通常较为明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起诉时法院的级别管辖规定(如争议标的或者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

因此,在正式起诉之前,法务人仍应当对案件的管辖问题做一定的研究,以免因为管辖问题拖延了诉讼进展。

(四)起诉状撰写注意事项

虽然起诉状几乎是诉讼中最为常见的文书,但是考虑到起诉状的内容属于原告的自认范围,并且法庭对案件的审理基本也是就原告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故法务人要充分重视起诉状的撰写。具体而言,笔者认为,以下两方面需要法务人尤其注意:

1.诉讼请求需明确、具体、可执行。经常参与开庭的法务人肯定会发现,庭审中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够清楚、明确,法庭通常会要求原告对其诉讼请求进行明确,甚至还会要求原告陈述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而到了执行阶段,如果生效裁判文书的判项不够明确,将增加无法执行或者执行困难的风险。

故法务人在确定诉讼请求时应当做到:诉讼请求明确、具体能够被执行。例如对于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的车辆,就应当写明车牌、车架号,使车辆具体化。

2.事实与理由部分的注意事项。对于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的撰写,部分律师或者法务人会将事实与理由写得较为简略,但这一写法可能会使法官或者仲裁庭在庭前查阅起诉状(仲裁申请书)时看不出纠纷的问题所在,从而对于合同履行情况、对方的违约事实没有清楚的认识。

我认为,虽然事实与理由部分不宜进行长篇大论的论述,但是对于合同履行情况、纠纷发生的原因、对方的主要违约事由、案件请求权基础部分等都应当适当进行充分的论述。以便法庭能第一时间理解案件的关键之处,进而打开胜诉之门。

(五)证据的准备

长久以来民事诉讼中都存在证据为王的说法,而证据的收集与准备也是起诉中的重要事项。以下为笔者对于证据收集的建议:

1.全面收集证据。在起诉之前,法务人应当协同业务部门就案件相关的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和收集,对于业务部门无法判断是否应当提交的证据,应当由法务人进行审核后再确定是否作为呈堂证供。以免起诉之后,被告突然提出己方尚未掌握但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导致案件结果对己方不利。

2.积极调取证据。对于公司尚未掌握的证据,比如虽然对方公司法代提供了个人担保,但我方因故没有收集到对方法代的身份证,则可通过委托律师调取对方公司工商信息的方式,获取法代提交至工商局的身份证信息。

故对于业务部门尚未掌握的证据,法务人应当积极思考,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诉中如何应对

诉讼或者仲裁保全注意事项

1.诉讼保全。实践中,诉前保全通常要求较高,在不具备特定情形的情况下,申请难度较大,而诉中保全是较为常见的做法。对于申请诉中保全,通常除授权文件、主体信息之外需要提供的主要文件是: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担保函或者保单。

对于财产线索的提交形式,法院通常的要求是:(1)冻结银行账户的,需要提供自然人/单位名称、账号和开户行;(2)冻结公司股权的,应提交被冻结股权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持股比例;(3)查封房产的,需要提供房屋地址或房产证,或者房屋查册信息;(4)保全其他不动产的,需要提供不动产地址和相关产权信息。

2.仲裁保全注意事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财产保全并非由仲裁机构办理,而是由仲裁机构将相关申请材料移送法院,由法院审核并裁定执行。故仲裁保全中保全申请书落款处需要注明是提供给法院的或者由“某某仲裁委员会转交某某法院”。

如何准备开庭

(1)质证意见如何准备?对于庭审中质证意见的发表,法务人应予以充分的重视,应当就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与业务部门进行逐一核实,在具体发表质证意见时,需避免无的放矢,质证意见应紧紧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发表。

具体而言,真实性是指证据本身的真实性问题,而不是证据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关联性是指证据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有无关联,及关联性的大小;合法性是指证据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如证据取得方式不合法则当然不应当采纳该证据。

(2)辩论意见如何准备。在辩论阶段,法庭通常是就庭审中的争议焦点组织辩论。但其实在准备起诉的过程中,如果法务人对案件有过全面的了解,庭审中的大部分争议焦点其实是能提前预判和准备的。

因此辩论意见的准备重点在于应当在庭前就进行充分准备,而非开庭时临时准备。

(3)法律关系图。对于事实复杂的案件,法务人应当有意识地制作一份法律关系图或者案件时间轴,以应对法庭和对方对事实问题的发问,并且可随时就部分关键事实问题及时向法院进行澄清和说明。

(4)庭后及时补充代理意见。无论法务人的庭前准备如何细致、充分,仍有可能遇到被告庭审中提出新事实或者新证据的情况,此时,法务人应当就庭审中尚未发表或者需要补充的意见,起草一份详尽的代理意见提交法院,进一步完善庭审中已经发表的意见。

庭后如何收尾

庭后工作汇报

虽然目前多数法院允许当庭对庭审笔录进行拍照,但庭后工作汇报依然是必不可少的工作。

根据我们的经验,法务人应当根据庭审笔录,就庭审基本情况、被告对关键证据的质证意见、庭审走向的分析等事项整理一份庭后工作汇报,以便帮助公司作出决策。

考虑聘请外部律师

对于争议金额较小、案件事实清楚的案件,由法务代理有利于节约公司的成本,但是对于案件争议金额大、案件事实极为复杂的案件,法务人应当考虑聘请专业过硬的外聘律师代为处理,以便最大程度维护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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