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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

2019-10-25张亚敏

科学与财富 2019年27期
关键词:造价营改增建筑工程

张亚敏

摘 要:本文介绍了营改增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包括对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工程;造价

国外基本上实行单一流转税,不存在营改增这种具有特色的改革,因此,国外营改增相关研究很少,营改增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制改革,自其实施以来,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对众多行业产生影响,国内诸多学者以此为契机探讨相关学科的研究问题。总体看来,国内学者主要从营改增的发展趋势、必要性和对各行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研究。

1.对材料费的影响分析

根据建筑施工单位的财务报表可以知道,材料成本是工程项目最重要的成本投入项,占工程项目总成本的60%左右。在实施营改増后,施工工地项目部(指挥部)应给予材料采购充分的重视,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充分研讨营改増对材料采购的影响。结合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营改增对材料费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涉税合同条款的影响

营改增前,大桥施工单位材料采购合同对于涉税条款关注较少,基本上只要求对方提供合法发票即可,不要求对方提供増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存在由于资金紧张,发票严重滞后的现象。改革后,施工单位企业需要重点关注新税务环境下合同涉税条款的修订和固化,在要求对方提供合法增值税发票的同时,如果需要,还要明确对方提供发票的时间,以期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税赋,同时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从涉税合同条款的角度来说,改革将会有利于采购合同的管理,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的采购合同标准化管理,提升公司的合同管理水平,降低公司的税务风险。

(2)对合作对象的影响

在缴纳营业税的税务环境下,因为不需要考虑进项税额的抵扣以及抵扣率的问题,所以只要材料质量合格,建筑类企业往往将材料价格和距离作为合作对象的选择依据。但在增值税的税务环境下,就不能简单只考虑价格和距离,还需要考虑对方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要时还需要根据公司或项目的资金情况,综合考虑合作对象。

(3)对资金调配的影响

我们知道,营业税的管理相对来说没有增值税严格,增值税的时效性和税款上缴的时限性要求相对来说要比营业税严格,公司或者项目要根据进项税额可抵扣的时间来合理安排销项税票开具的时间,通过这种合理的安排,尽最大限度减少税款资金流的占用,当然,在考虑上述安排的同时,还要兼顾公司或者项目在巧应时间段内的资金宽巧情况。

2.对人工费的影响分析

建筑行业属于劳动密集性行业,工地现场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动力,根据建筑施工单位参建的各施工项目内部成本数据分析可知,劳务成本是工程项目重要的成本投入项,占工程项目总成本的25%左右,而且随着近些年劳动力成本的上升,这一比例有可能会继续提高。

(1)对合作对象的影响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性,建筑行业的经营模式相对来说比较粗放。对于劳务采贿来说,在建筑业更是乱象横生,虽然建筑业在中国发展多年,但是,劳务企业却发展相对较为缓慢,注册的劳务公司也数量有限。按照建筑业的相关规定,除工程主体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负责施工外,对于非主体工程则相对比较宽松,所以建筑业企业采购劳务时,很多时候受客观环境的限制以及地方关系介入必须要面向私人包工头,本文研究的桥梁施工项目也不例外,一旦工地上非主体工程需要劳动力了,除很小一部分是与正规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剩余大部分往往与私人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然后由私人包工头召集一般农民工在现场干活,最后由公司或者项目部代发农民工工资并与私人包工头进行劳务结算。在这种模式下,私人包工头一般不需要提供发票或者按照最终结算总金额与累计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差额提供发票。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这种面向私人采够劳务的模式有可能要彻底改变,虽然目前针对营改増的政策还没有完全明确对于劳务采购的抵扣政策,由于增值税管理的特殊性以及严格性,从更长远的角度考虑,为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公司应该减少直至杜绝与私人签订劳务合同的行为。

(2)对劳务采购模式的影响

建筑行业劳务采购一般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纯粹的劳务采购模式,这种模式下,劳务公司或私人包工头只出劳动力。另外一种模式则相对比较复杂一些,劳务公司或私人包工头除了自带劳动力外,还配备一部分设备、小型机具和采购零星辅助材料。从近些年整个建筑行业和中交路桥的现状分析,由于第二种模式的一些优点,施工企业更多的是采用第二种相对比较复杂的劳务采购模式。在第二种模式下,公司一般将劳务公司或私人包工头自带的设备、小型机具和采购零星辅助材料打包按照劳务费进行结算。在营业税的纳税环境下,这种模式以及打包结算方式不会对企业税收负担带来负面影响,但是在增值税的纳税背景下,这种模式却很可能给公司増加税收负担,因为按照目前出台的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劳务用工支出是无法作为增值税进项遥行抵扣的,如果将设备和零星材稱采购纳入人工费打包进行结算,导致增加了人工费的基数,从而减少了进项抵扣税额,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综上,营改增改革会改变现有的劳务采购模式,使得中交路桥全面选择第一种劳务采购模式,或者将第二种采购模式进行分解结算。因第二种模式分解的复杂性,本文认为这种变化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因为劳务合作方会尽一切可能降低自身税收负担,这一博弈行为的存在有可能导致公司的税收负担加重。

3.对机械费的影响分析

建筑行业虽然会自购大量专用性施工设备,但对于普通设备,施工企业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就近社会租赁。本问研究对象某大桥CB05标段社会租赁设备的多少需要根據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对于跨海大桥项目来说,因为水上作业的难度以及其特殊性,需要租赁的施工设备以及辅助施工设备相对较多,比如大型作业船只,超大型起重机,海上平台等。

(1)对租赁设备需求的影响

因成本、及时性、运输距离和设备管理等各种因素影响,在营业税的纳税环境下,相比于购买普通的设备,施工企业更多的倾向于向社会租赁市场租赁设备,既省事,又方便。但改革后,因设备购置中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项政策的实施,可能増加施工企业的购置设备的意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向社会租赁市场租赁所需设备。由于改革后会降低施工项目社会租赁金额,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机械成本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自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进行抵扣),从而有利于降低施工项目的税收负担,给施工项目的税务管理带来一定程度的有利影响。

(2)对合作对象的影响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设备租赁市场发展迅速,但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并且建筑行业的施工项目遍布全国各地,更甚的是边远地区、山区、交通不方便地区项目偏多。所以很多时候受客观环境的限制以及地方关系介入必须要面向私人出租方租赁设备,本文研究项目因为其项目的特殊性,所需要租赁的设备都是目前国内最先进的设备,根据财务来往可以看出主要往来单位有中交二航,中铁山桥、广东长大等大型企业。经常碰到这种情况,一旦公司在边远不发这地区中标了施工项目,项目上往往会根据工地的实际情况从当地与私人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最后由与私人出租方进行租赁结算。在这种模式下,私人出租方一般需要提供从地方税务局代开的租赁发票。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这种面向私人出租方租赁设备的模式有可能需要改变,根据増值税规定的税率,私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率仅仅为3%,而出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其抵扣率为17%。当然,仅仅依据抵扣率不能完全做出是向私人出租方还是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粗赁设备,还要根据出租方的价格及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租赁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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