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创新型企业成长力研究
2019-10-24刘丽艳
刘丽艳,王 派
(长春大学,长春 130021)
一、创新型企业的界定
对于创新型企业的定义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创新型企业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健全的持续创新机制、企业家精神、创新管理文化以及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和技术市场发展的战略导向,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改进技术和市场条件,取得技术优势并持续优化创新成果的现代企业。
吉林省科技厅制定的百户科技型创新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了创新型企业的认定方法,即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和研发场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 000万元以上;具有大专以上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专门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本文将采用该方法认定创新型企业。
二、吉林省创新型企业成长力分析
本文从创新型企业的生存发展能力和持续创新能力两方面对创新型企业进行研究,在生存发展方面,通过对其财务实力、市场竞争力和人才实力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其现阶段企业的生存发展能力;在可持续创新方面,主要关注其研发实力和创新产品的实力两方面来分析判定企业未来的可持续创新能力。因此,构造出具有2个一级指标,5个二级指标,13个三级指标的创新型企业成长力评价指标体系。
表1 创新型企业成长力评价指标体系
本文针对各级指标采用AHP方法进行权重的确定,针对一个具有n个指标,m个方案的指标体系,首先,对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
采用因子分析法确定权重。在确定指标权重的过程中,需要考虑不同层级指标在高级指标层次上的权重,例如:三级指标在一级、二级指标上的权重。根据因子分析法的基本原理,在对大量数据进行主成分分析后所提取的,并根据其所包含变量的含义重新命名后得出来的,所以需要确定这些主因子在一级指标上的权重。在统计分析中,由于贡献率的概念所表达含义是主因子对总目标贡献程度,因此,二级指标层在一级指标层上的权重,可以根据各个主因子相对于一级指标层的贡献率Ii来确定。首先对主因子的贡献率进行归一化处理,就能得到该主因子在一级指标上的权重值Ii。其次,也需要考虑三级指标在二级指标中的权重。根据因子分析法的基本原理,因子得分系数矩阵可以将主因子表示为其所包含的各个变量的线性组合。因此,根据因子得分系数矩阵可以建立起各个主因子与其所包含的各变量的线性回归方程,而回归方程中自变量的回归系数,即因子得分系数aij,反映了自变量的变化对因变量的影响程度,故而,将回归系数进行归一化处理,就可以得到各自变量在其主因子上的权重值Iij。最后,三级指标在一级指标上的权重ωj的确定,可以根据各二级指标在一级指标上的权重Ii和其所包括的二级指标在该主因子上的权重Iij的乘积来确定。在因子分析过程中可以获得确定权重所需要的数据:贡献率和因子得分系数。
依据全国火炬统计年鉴,采用2014、2015年全国各省的高新企业数据,结合了本文所取得的调研数据进行了量化分析,测算了各省的高新企业成长性,分析结果如下:
表2 各省高新企业成长性测量表
根据统计样本所测得的高新企业成长性测度值来看,陕西省的高新企业成长性测度值最高,山东、江苏、安徽、上海、浙江等华东地区的高新企业的成长性高于其他省份,湖南、河南等地的华中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性略低于华东地区,而新疆、海南等省份的高新企业成长性显著低于其他地区。吉林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性居于第17位,低于全国各省的平均水平,与华东地区的高新企业的成长性有着较大的差距。
从各项要素得分看,吉林省的高新企业的财务实力居于第10位,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从市场竞争力、人才实力和研发实力来看,分别位于全国的第18、21和28位;从新产品竞争力来看,位于全国第16位。从上述各因素得分可以看出,吉林省以高新企业为代表的创新型企业总体成长性与华东、华中等地区的创新型企业相比,略显不足。从构成因素看,研发实力明显弱于大多数省份,主要原因在于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低于其他地区的创新型企业;吉林省的创新型企业的人才实力同样偏弱。
三、优化扶持政策,提高吉林省创新型企业成长力
吉林省出台了若干地方扶持性政策,包括2009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2013年吉林省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百户科技型创新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吉政办明电[2009]104号),2017年吉林省科技厅、吉林省工业、信息厅和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管理办法》等。这些政策为吉林省创新式的企业家从事创新与创业活动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为创新型企业创造更好的成长机会。为提高吉林省创新型企业成长力还需进一步优化扶持政策。
(一)制定执行细则,保证政策全面执行
一方面,政府在出台了创新型企业发展扶持政策之后,应当出台相关的执行细则。对相关扶持政策的执行进行详细规定,引导中小企业享受政策的优惠。执行细则能够为政策的有效实施提供保证,同时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另一方面,应当出台扶持政策的配套措施。政府还应当全面考虑扶持政策的执行问题,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如制定中小企业人才培育计划后,还应当畅通人才培养渠道等配套措施。
(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
1.调整优惠税率
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创新性企业而言是一项主要的扶持政策。自200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实行结构性减税以来,税改步伐持续迈进,多项减税政策陆续出台。如提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损失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在2012年开始的“营改增”改革试点中,也对从事信息技术、文化创意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中小微企业)实行减税,税负降幅达到40%左右。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也持续扩围,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为3万元,2012年提高至6万元,2014年再调高至10万元,2015年1月1日开始,又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减半征收政策范围扩大的同时,税率按20%征收,比正常税率25%低了5个百分点,从而使得小微企业双重受益,进一步加大了减税力度。
如果政府能够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优惠税率,扶持政策才会真正出现效果。例如,在企业所得税中,对创新型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分别适用20%和15%的优惠税率;在营业税中,对微型创新型企业统一适用30%的优惠税率;在一定时期内,对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但又有助于解决劳动就业的创新型小微企业,给予免税的优惠政策;长期坚持对创新型初创企业的优惠政策,实行在1—3年的初创期内“零税收”。
2.税收优惠政策多样性
吉林省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采用税率式优惠,优惠方式比较单一,优惠力度比较小,效果不好,可在税收优惠上给予多个层面的政策支持,弥补单一税收优惠方式存在的不足,可制定企业税额抵免和加速折旧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针对创新型企业各个发展阶段的特点,制定适应于不同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让创新企业在创立、运营、投资和结业的各个阶段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