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生产企业集团化管理、产品系族管理的进步与遗憾
2019-10-24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畅洋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于畅洋
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武汉) 有限公司 王旭敏
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改革要求,2019年9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估程序》《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化试点管理实施细则》《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19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车辆生产企业集团化管理、车辆产品系族管理,不是新课题,早在2010年甚至更早就有此类研究项目,但因受各方羁绊,这些年制定的“小改小革”始终未有根本改变,也没能实现车辆生产企业资源优化、加强车辆生产企业管理、为企业减负的目的。
19版新政,较之以往,改革得更为彻底,借鉴了国内外车辆管理的先进经验,在集团化、系族化方面有长足的进步。
锐意改革,集团化管理出新政
1、简化或免除准入审查要求
进步的方面:《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化试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集团,其母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符合要求的说明材料并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简化或免除集团内其他成员同类生产资质的准入审查要求。”
条件:
母公司和子公司应为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且母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6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子公司应当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
母公司拥有子公司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股权;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应为第一大股东;
母公司对子公司统一进行产品规划、管理。
生产能力:集团统一规划布局冲压、焊接、涂装和发动机等能力;
一致性保证能力:集团统一规划进货检验、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能力;
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力:集团统一规划布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等能力;
研发设计能力:集团统一规划布局研发设计能力。
需修正的方面:
母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6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此项规定过于严苛,对于一汽、东风等国企来讲,自无问题。但对于民企来说,很难有符合此款的企业,比如吉利控股集团注册资本9.3亿,吉利汽车注册资本3.86亿。特别是专用车和挂车行业来说,应该没有符合此款要求的集团企业。
那么,是不是集团化管理的集团内成员企业准入申请时就可完全免除准入审查要求呢?是否工商注册后即可生产车辆呢?
回答是不可以,因为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信部第50号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减化或免除的是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准入要求,对于车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仍是企业准入申请的前提,亦即先要完成发改委项目审批。
2、备案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化试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集团成员(以下简称“委托企业”)委托集团内取得同类别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其他成员(以下简称“受托企业”)生产其取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以下简称“委托生产”)采取备案管理。”
3、产品自我检验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化试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集团,其母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符合下列要求的说明材料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准予其开展产品自我检验。
条件:
产品自我检验申报书;
产品自我检验方案;
自有试验室获得国家试验室认可的证书,以及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说明;
相应检验检测的指导性文件,以及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说明。
切实减负,系族化管理谱新篇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采用系族申报时,应当按照《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及技术要求》对申报产品进行系族划分,并在同一个系族中选择一个或多个代表车型进行产品检验。”
系族申报:是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申请车辆产品准入时,对多个单一车型按系族进行划分,选择代表车型进行检测,并同时申请产品准入的工作程序。
系族:是指具有相同或相似结构、特征的一系列单一车型的组合,其主要性能和功能等方面无明显差别。
以专用车和挂车这两类车做以简单要析:
1、专用车类
同一系族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1)生产企业
(2)多阶段制成车辆的前一级生产企业和车辆类型
(3)车辆类型(专用乘用车、专用客车、专用货车)
(4)车辆类别(M1、M2、M3、N1、N2、N3)
(5)专用装置结构型式(厢式/客厢式结构、罐式结构、专用自卸结构、仓栅式结构、起重举升结构、特种结构)
(6)车身型式(承载式、非承载式)
(7)驾驶室型式(长头/短头/平头)
(8)动力装置
a.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b.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两用燃料等
(9)车轴数
(10)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
(11)转向轴(数量、位置)
(12)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实施阶段
2、挂车类(O1、O2、O3、O4 )
同一系族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1)生产企业
(2)车辆类型,如牵引杆挂车、半挂车、中置轴挂车等
(3)结构型式,包括普通运输挂车(平板式、栏板式、仓栅式、厢式)、罐式挂车、低平板挂车、集装箱运输挂车、车辆运输挂车等)
(4)轴数
(5)制动系型式,如:无制动器、惯性制动、动力制动(助力式)等
(6)车架纵梁结构:大鹅颈、小鹅颈、平直梁
简单举例说明,对于同一生产企业的普通半挂车(平板式、栏板式、仓栅式、厢式),在轴数相同、制动型式相同、车架纵梁相同的情况下,可选取其中一款尺寸最长、整备质量最小的厢式半挂车做为系族代表车型进行检测试验申请准入。
放管结合,集团企业责任重大
1、集团作为唯一公告信息(数据)申报端口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化试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集团,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检验、准入和审查中实施更为简化的管理措施。集团应将母公司作为唯一公告信息(数据)申报端口,原则上不得以受理集团内子公司的名义申报。”
2、集团应对子公司统一进行产品规划、管理
3、集团应当加强对集团成员的管理
集团成员出现生产、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时,集团应立即停止成员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4、违反合格证管理规定的,集团应限期整改
成员买卖、伪造合格证,合格证载明的信息与获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或者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际的技术参数不一致,或者有其他违反合格证管理规定的,集团应当要求成员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5、其他违规违纪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管理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视集团管理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重采取暂停集团成员新产品申报、暂停集团成员合格证电子信息上传等措施。
行业管理,应适应新经济,包容新模式
中国汽车行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主管部门的智慧、勇气和包容。以新势力造车为例,按原有规定,代工生产是不被允许的,如果没有主管部门的智慧、勇气和包容,那些新势力造车仍将只能是PPT。
同样,“大委改”合法化也是如此,按工业和信息化部50号令《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化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管理。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委托上装生产企业完成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产品的上装生产作业。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生产的底盘进行上装生产的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产品进行统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申请,承担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同理,如果对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这四类货车可放开管理,由主机厂准入申请,承担责任。那么对于平板、仓栅、厢式、自卸半挂车是否也应该可放开管理,由符合条件的集团企业进行统一道路车辆产品准入申请,承担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