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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制体系让云南民族工作与时代同频共振

2019-10-24范春艳,赵芳

今日民族 2019年8期
关键词:民族团结云南省条例

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遵循。

2019年,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新起步的第40个年头。云南少数民族法制建设历史上发生了一件值得铭记的大事——《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当年5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回顾历史,从上个世纪80年代至今,云南始终以最大的决心和执行力,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保持民族法制建设与民族工作同频共振,为云南民族团结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为云南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2019年4月30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颁布实施的公告·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委员会民族立法处处长王宁·

云南民族法制建设起步早、发展快

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委员会民族立法处处长王宁介绍,通过多年的建设,云南民族立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立法主体、法规数量、法规覆盖的行为规范范围,在全国都属最多。

云南拥有8州29县共37个自治地方,即37个立法主体。截至2018年7月,云南省各级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了涉及民族工作各方面的法律法规230件。包括自治条例37件、单行条例180件、地方性法规7件、变通规定6件。

不仅如此,云南民族立法始终坚持党内报批程序,在条例草案提交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前,由云南省委对其进行把关。“这决定了云南民族立法工作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也表明了云南对民族工作的重视。”

记者了解到,云南民族法制建设起步很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族法制建设进一步得到恢复。1981年,云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了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宁蒗彝族自治县、沧源佤族自治县关于婚龄变通的规定,标志着云南民族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时期。

我国宪法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民族法制建设全面走回正轨,云南的民族法制建设进入快速推进阶段。1986年,云南省第一件自治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出台。其后,全省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积极开展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并于1991年全面完成了自治条例的制定。

其中,1988年制定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是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第一件单行条例,也是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第一件生态环境保护的条例。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订。紧随其后,2004年5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在全国也属前列。

在制定、修订自治条例的同时,云南还立足省情实际,制定了《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云南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一系列单行条例。云南民族法制建设进入成熟期。

2009年,迪庆藏族自治州在全国率先制定颁布实施了《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对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规范迪庆州藏传佛教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标志着藏传佛教寺院管理从政策实施向法制化的转变,促使迪庆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成为全国典范。

2010年,我国第一部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方面的单行条例——《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也诞生在云南。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熊国才·

民族立法特色鲜明

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力,云南省可以在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变通规定、补充规定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方面具有立法权。

40年来,云南省民族法规为各族人民政治上获得平等地位,实现当家作主;为促进经济社会长足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为不断巩固民族团结,实现社会发展跨越进步;为改善少数民族生存和发展状况,充分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熊国才表示,“在充分行使自治权,体现当地实际和特点,将上位法进行具体化,并根据法律精神进行创新,维护自治地方合法权利上,云南省民族法律法规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中,以资源环境保护、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迹保护等方面的条例最具云南特色。”

熊国才介绍,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制定的《三七发展条例》,对三七品种保护、地理标志使用、产业发展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对充分保护和利用特色资源,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方面起到良好作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制定的《民族传统建筑保护条例》,对民族传统建筑保护及其经费保障、在城市规划和单位个人建盖建筑物中提倡采用民族传统风格等方面作出规定,经过多年推行,使当地城乡建筑保持了民族传统风格,在传承民族文化,提高地方建筑辨识度,形成鲜明的民族特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对民族干部的培养、配备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为民族干部的成长提供了具体的保障。丽江市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别在丽江古城、哈尼梯田保护方面制定了条例,对世界遗产的保护进行了立法探索,取得良好的效果。

紧跟时代步伐推进立法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云南民族立法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提出了要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围绕这三大定位,云南省紧扣时代主题,紧跟时代步伐,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

王宁告诉记者,这其中就包括《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是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第一件实体性的地方性法规,这符合云南省立法条例的相关规定,既是依法立法的表现,又能极大地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将民族工作尤其是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建设工作提到了新的、前所未有的高度。

《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等也在期间审议通过、颁布实施,极大地促进了云南民族地区文化发展。

除了地方性法规,云南还针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建设管理、文卫教育事业、社会管理、产业发展等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以及多地制定了古茶树保护方面的条例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全方位为云南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王宁表示,十八大以来,云南省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坚持“慎立多修”的原则,根据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修订、废止单行条例78件,其中制定60件,修订17件,废止1件。

按种类来分,这一时期制定修订的单行条例中,环境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条例占这一时期制定修订条例的62.8%,占比最高。这也符合云南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需要和要求。

此外,城市建设管理、社会管理、文卫教育事业方面的单行条例也占比很高,大多数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有关。

法制建设给少数民族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长期以来,云南民族法制建设的轨迹与云南民族地区的发展轨迹始终同行并进,带给云南各少数民族群众的,是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王宁总结说,云南民族法制建设体现了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政治权利,建设和完善民族法制体系,是整个云南依法治省的重要工作之一,为云南民族地方自主管理本地区事务提供了法制保障,为云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制基础,甚至为全国民族法制建设先行先试,提供基础和经验。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宪法赋予的权利,民族立法权是一项基本的自治权。长期以来,云南省各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并坚持从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积极推进民族立法,通过制定、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确处理好国家、省和自治地方的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民族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边疆稳定。

·2013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新闻发布会·

·2013年5月1日《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古茶山保护:澜沧县景迈山翁基古寨·

“成功案例”多不胜数,提起来,王宁都如数家珍。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制定后,根据洱海保护的实际需要,先后于1998年、2004年、2014年三次修订,统筹洱海保护的各项工作。近几年来,大理州经济飞速发展,洱海周边旅游产业如火如荼,但是洱海依旧清澈见底,如诗如歌,这一条例功不可没。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护红河州特有的制陶泥土,并对这一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产业发展作了规范。该条例2014年6月颁布实施,2015年建水紫陶年产值只有9亿元,2018年建水紫陶年产值达到24.15亿元,以紫陶产业为主体的文化旅游产业成为县域经济新的增长点,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迅速发展。

古茶树保护方面的条例,是云南备受关注的民生问题和热点问题。云南古茶树资源丰富,多分布于民族地区。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临沧市、普洱市和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均先后制定了古茶树保护条例,遏制住了对古茶树资源的过度开发,提升了古茶树茶叶品牌,带动了当地群众致富。

作为全国民族工作的缩影,云南民族法制建设不仅走在全国前列,更在多个方面为其他地方甚至国家相关法规的制定提供了经验和基础。王宁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举例,“目前,彝医药并不在全国六大民族医药中,也不属于国家医药卫生考核的范围。为了争取将其列入国家医药卫生考核范围,进一步促进彝族医药的发展,楚雄彝族自治州制定了相关条例,并且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暂时将彝医药师的考核从州市层面开始执行,规范了原本散落在民间的彝医药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实施下来的效果非常好,先行先试的做法也得到了省委的肯定。”

下一步,云南民族法制建设将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依照本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重视民族地区的实际需要,适时将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制化,帮助和指导自治地方在民族法制工作中立改废并举,慎立多修,支持自治地方用好用足民族立法变通权,并建立完善的立法制度,使立法工作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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