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供电企业电费抄核收的管理方法与创新策略
2019-10-21梁佳慧
梁佳慧
摘 要:电费抄核收工作的开展实施,是供电企业经营发展内容的重要组成,对供电企业的存在及发展有着较为重要的影响。现实情形下,电费少抄或多核等现象的出现,都会对供电企业经营成本造成不利的影响,进而不利于供电企业的存在及发展。本文主要结合供电企业经营发展现状,就供电企业电费抄核算的管理方法与创新策略进行相应的探讨分析,以期满足供电企业经营发展需要。
关键词:供电企业;电费抄核收;管理方法;创新策略
在我国现代社会不断发展的情形下,供电企业得到了良好的发展机会,基于现代民众用电需求不断提升的发展现状,供电企业的业务范围也随之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传统电费抄核收方式无法满足现代供电企业发展需求的情形下,积极寻求创新性的电费抄核收管理方式,对供电企业的存在及发展有较为重要的影响。
一、浅析供电企业电费抄核收环节的管理现状
供电企业运营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电费抄核收环节的作业内容主要包括电费抄写、核算、收费几部分工作内容,其不仅是供电企业日常运行管理内容的重要组成,而且还对供电企业经济效益的核算准确性及科学性有较为重要的影响。因此,重视供电企业电费抄核收环节管理现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价值。结合现实情形可知,现代供电企业运营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电费抄核收环节存在的管理问题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供电企业电费抄核收管理方式较为陈旧,传统情形下,电费抄核收管理工作大多基于人力资源的基础得以实现,在供电企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形下,传统的电费抄核收管理模式无法满足现代供电企业的管理需要,管理工作效率低下、管理工作质量水平不高;二是,供电企业电费抄核收环节缺乏有力的监督管理,在供电企业运营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电费抄核收工作的开展实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价值,现实情形下,供电企业电费抄核收环节的监督管理效力大多较为匮乏,在电费抄核收环节制度内容不健全的情形下,作业人员职责内容无法得到明确的界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电费无法回收、电费抄写失误等现象的发生;三是,供电企业运营发展过程中缺乏严格的管理举措,企业内未对电力用户偷电、漏电行为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至于在电费抄核收人员日常工作的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忽略了电力用户偷电、漏电等不当行为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探究供电企业内电费抄核收创新管理策略
通过上述论述分析可知,基于多方因素的影响,供电企业电费抄核收环节存在系列管理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及发展,不仅不利于供电企业运营发展活动的开展实施,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供电企业运行成本,对供电企业的长远化发展有较为不利的影响。结合供电企业运行发展现状可知,常见的电费抄核收创新管理策略内容为:
1、供电企业电费抄核收管理制度的完善
实际生产生活中,为创新供电企业电费抄核收管理方法,强化电费抄核收环节企业管控力度,完善现有的供电企业电费抄核收管理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价值。具体内容为:一,员工考核制度的完善,供电企业应定期考核电费抄核收人员工作活动的规范性,并结合员工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二,电费抄核收管理队伍的完善,供电企业运营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电费抄核收管理队伍综合管理能力的强大,对供电企业今后的发展有较为重要的影响,基于此,重视人员培训工作的积极有效开展,强化人员管理意识、管理知识能力,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价值;三,严格管理措施的制定和切实应用,电费抄核收环节各项工作活动开展实施的整个过程中,管理者应引导电费抄核收人员关注并及时发现电力用户违规用电现象,结合严格管理措施内容,对电力用户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管控。
2、先进科学技术在电费抄核收环节的应用
在现代民众电费需求量上升发展的情形下,传统电费抄核收方式工作效率低下、工作质量水平不高,不仅不利于电费抄核收工作的开展实施,而且还增加了电费抄核收管理难度,对供电企业的运行发展有较为不利的影响。基于此,在电费抄核收环节积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价值。具体内容为:电费抄核收环节,供电企业可基于智能电表的安装和切实应用,进行远程抄表,在大幅降低电费抄核收人员力量的情形下,很好的提高了供電企业电费抄核收工作效率,促进电费抄核收管理活动的开展实施。
三、结束语
本文主要结合供电企业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现状,就电费抄核收工作存在的管理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探究,并基于供电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管理目标,积极提出供电企业电费抄核收的创新管理策略,以期能够满足现代供电企业运行发展需要,促进电力企业的存在及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伟,王灏.供电企业电费抄核收的管理方法与创新策略[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9(01):5-6.
[2]王程亮. 探讨供电企业电费抄核收的管理办法与创新策略分析[J]. 科学技术创新, 2017(17):43-43.
[3]庞榕. 电网企业电费抄核收精益化管理的策略研究[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8, No.25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