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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基层乡镇社区矫正工作

2019-10-21雷振

锦绣·上旬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对策乡镇

雷振

关键词:乡镇;社区矫正;问题对策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和功能

社区矫正是一个“舶来品”,国外较常见的形式有缓刑、假释、暂时释放、社区服务、中途之家、工作和学习释放等,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會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社区矫正在许多国家的刑罚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惯用、常用的刑罚方式。社区矫正的功能主要有:惩罚罪犯、教育罪犯、感化罪犯、塑造罪犯、控制罪犯和医治罪犯心理。社区矫正是一种不失监禁刑的威慑性又有更助于罪犯回归社会、促进和谐的独特刑罚执行方式。

二、乡镇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意义

(一)开展社区矫正是社会责任和个人价值的体现。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有利于落实改造罪犯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针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者而言,社区矫正工作即是工作需要,又是个人成长进步的舞台,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助于提升自身能力,实现个人价值。

(二)开展社区矫正是法律赋予的职能和义务。《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是我国刑法首次对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该规定使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制度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既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充分肯定,也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能,积极推进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社区矫正能够有效预防犯罪,效益价值突出。社区矫正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人到监狱中受到犯罪行为“交叉感染”的危险,而且在社区服刑矫正,他们每天生活在社会中,人们亲眼看到他们的改造和转变,在感情上容易接受和宽容他们,有利于减少犯罪人对立情绪,使其尽快融入社会,减少重新犯罪。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放在社区进行教育改造,这是一项标本兼治的刑罚执行措施,有利于解决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目前乡镇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司法所人员、装备不足,无力完全满足社区矫正需求。尽管社区矫正从中央、省市、县区乃至乡镇,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但真正发展职能作用的只有基层司法所,形成司法所单打独面的工作格局。而开展社区矫正业务的司法所大多存在编制人员不足,缺乏装备的问题。专业社区矫正人员匮乏,经费得不到保障,无力满足开展矫正业务的需求。

(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社区监督者匮乏。社区矫正工作工作量大,任务重,仅仅依靠司法行政人员是不够的,需要充分利用社区志愿者和社区监督者的一线优势,对矫正对象日常工作和生活进行管理。但现实中大多矫正社区缺乏矫正工作志愿者、社区监督,使社区矫正实施力度和效益大打折扣。

(三)行政执法手段缺位。司法所在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中,作为内部管理单位来讲,司法所人员的身份及职责是明确的,但是对外来讲,却没有从事相对应工作的身份证明和执法所需的证件。目前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对极个别社区矫正人员不愿意接受矫正和不愿意服从社区矫正管理及违规人员,司法所只能劝说,但没有强制执行力。由于缺乏强制手段,导致司法所无能力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有效监管,司法所面临的不仅是一种无奈更是一种尴尬。

四、如何做好乡镇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

(一)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执法工作思路。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必须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首先应在执法工作思路上有所提高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和“责其罪、帮其心、挽其人、促其进”的工作思路,在日常工作中充分体现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温情感化”,以法制教育、思想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心理矫治和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等有效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监督改造,帮助他们修复人格上、心理上的缺陷,消除心理上的失落感和自卑感,认真接受改造和监督,找回自己做人的尊严,更好地回归社会。

(二)加强对社区矫正业务各方面的保障。社区矫正业务直接承担者主要是基层司法所,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新职能,存在物质保障程度低,机制不顺畅,人员不足,观念阻碍等方面的问题。要由公检法司等相关单位抽调法律业务强、学历高、基层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社区矫正讲师团,定期向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专业法律辅导。财政部门应制定社区矫正财政保障政策,将社区矫正工作开支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从经济上保障社区矫正业务开展,解决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薄弱、经费严重不足的困境。

(三)坚持衔接工作走在前,从源头做起。为了保证衔接工作有序有效,法院、监狱、看守所在决定对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刑以前应通知和征求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有助于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不脱管不漏管,避免个别社区矫正对象接到矫正决定书后不到当地司法所报到,直接到外地打工,而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还不知情的情况发生,同时又密切了法院、司法、监狱和看守所等社区矫正相关部门的联系,使衔接工作不留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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