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2019-10-21孙诚
孙诚
摘 要:在改革开放的新局面下,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现代民商法文化的产生。民商法的理念不仅包含着市场经济的自由平等发展,也包含着市场内经济的自由平等交换,民商法作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权益的重要法律,已然成为了现代社会维护社会经济、市场经济的有力法律武器,民商法的出现有效的维护了现有市场的经济体制和秩序,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保障了社会经济和市场经济自由的、平等的、稳定的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民商法在其应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适用性、局限性问题,因此民商法的应用存在一定程度的适用性和局限性。本文将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进行论证、分析,给出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局限性
法律作为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能够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调整完善,保障人民的权益利益。民商法作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权益的重要法律,是由“民法”和“商法”两个方面结合而成的,民商法已然成为了现代社会维护社会经济、市场经济的有力法律武器。民商法的出现是基于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能够有效的起到维护现有市场的经济体制和秩序的作用,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现阶段我国现代民商法仍处于发展阶段,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出现了一些局限性。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分析
(一)现代民商法的先进性
民商法的产生可追溯到十八世纪,由于当时社会制度、经济体制的改革,社资源再分配,因此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催生了民商法的产生,也可以说民商法的產生同社会经济发展相关的。所以随着社会改革和经济发展,民商法也随之同步发展,现代的民商法已经基本完成了这一发展过程的转变,在发展的过程中摒弃了民商法文化中原有的“绝对所有权”、“契约自由”的弊端,而在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中更加关注个人利益的维护,个人利益的具体维护内容包括人的尊严、隐私、诚信等,现代民商法在理念上也更加注重自由、平等、公平,人们对于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自由、平等、公平的追逐由此诞生了现代民商法文化。由此可知,民商法拥有进步的一面,具备发展的先进性。
(二)现代民商法的适用性
现代民商法除了具备先进性这一特性外还具备另一点重要的特性就是适用性。民商法的产生到其后续的发展全过程都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同步进行的,不是一成不变的,从而才能促进社会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才能保障社会经济和市场经济自由的、平等的、稳定的发展。民商法要想一直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就需要具备适用性的特质,才能在其不断发展和时代的应用中解决社会经济发展问题,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保证社会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自由、平等、稳定的发展社会经济,促进良性的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个人权益利益。所以为了使日常生产生活有法可依,避免市场混乱和恶性竞争等破环市场秩序状况的发生,现代的民商法就必须具备技术上的适用性。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民商法的产生也是基于经济基础而产生的,也可以把其当做经济发展的产物之一。民商法在长期发展和应用中,虽然有效的解决了很多经济发展问题,但是仍然有一些民商法无法解决的问题。从另一个来说,即民商法文化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也是现代经济发展中发展弊端的一种体现。
(一)信息化程度不高
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社会的信息化程度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应用也变得越来越高,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工作活动中都已离不开信息技术,社会信息化程度逐年攀升,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和领域来说,几乎已经实现了信息化、智能化的行业领域全覆盖,人工化已经慢慢被信息化、智能化所取代。但是相应的,如果民商法无法在这些特殊的行业和领域中起到应有的作用,未能达到理想的规制效果,甚至不涉及某些领域,就会导致民商法在这些行业和领域中的不适用,形成民商法规制管理漏洞。
(二)个人主义和社会和谐失衡
民商法作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权益的重要法律,已然成为了现代社会维护社会经济、市场经济的有力法律武器,民商法的出现有效的维护了现有市场的经济体制和秩序,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保障了社会经济和市场经济自由的、平等的、稳定的发展。现代民商法在理念上也更加注重自由、平等、公平,注重保护个人的利益和权利,但是对于社会和谐的方面涉及甚少,最终导致民商法在个人主义和社会和谐之间失衡。
(三)缺少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民商法的出现是基于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能够有效的起到维护现有市场的经济体制和秩序的作用,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因此,民商法是维护个人自由、良性竞争和正常社会经济活动的保障,但是这种维护方式存在缺陷,它会增大贫富差距,造成财富在一方的不断积累,破坏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且极易导致财富垄断模式的产生和分配失衡,缺少对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完善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措施
(一)提高立法技术水平
对于现代化民商法文化信息化不高的现状,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提高现代民商法的立法技术水平,在立法内容上进行适当增加,扩展立法内容和适用范围,将信息化技术同民商法两者相结合,提高现代民商法的信息化程度,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协调好和谐社会与个人主义
和谐社会同个人主义间的协调发展是现代民商法文化的重要内容,在社会经济中不能过分强调个人利益,将个人利益最大化是不可取的,应注重和谐社会同个人主义间的协调发展,完善现代民商法文化构建和谐社会。
(三)加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维护个人自由、良性竞争和正常社会经济活动的同时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保护弱势群体利益,防止财富垄断和分配失衡,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并促进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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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