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归责原则的经济分析
2019-10-21金舟
摘 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为侵权法的核心和基础,是由侵权法规定的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侵权责任的依据。传统的侵权法体系主要着眼于侵权行为发生后所产生的侵权责任的分担上,使用的是一种事后责任分配标准,关注的重点往往在于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而忽视了社会的整体效用。法经济分析的方法则以效率为核心要素,通过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和分配,对当事人形成激励机制,促进社会投入最合理的预防成本,避免事故产生,保证社会效用最大化,是一种事前责任分配的研究方法。
关键词: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法经济分析
一、侵权法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
当一个人为某种行为时,该行为不仅与其个人的成本和收益相关,还有可能对自己以外的其他人的成本和收益带来影响,这种行为就具有“外部性”。在社会生活中,个人的行为往往都具有“外部性”,在产生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的同时,也会产生强加于他人的外部成本和给他人带来的外部收益,这两种成本之和与收益之和分别称为社会成本、社會收益。由于经济学上“理性人”或称“经济人”的假设:人是追求其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当其所处的状态发生变化时,人就会自觉地调整其行为以获得当时条件下的最大化利益,[1]因此,个人对行为的选择必然是基于其私人成本与私人收益的比较做出的,当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私人收益相等时决策最优。于是,由于“外部性”的存在,而“理性人”做出的个人最优决策(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私人收益)并不会将这种“外部性”纳入考虑,所以此时的个人最优决策是不等于我们所追求的社会的最优决策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收益)。正因为如此,为了达到社会最优的目的,需要将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转化为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使个体为其行为而导致的“外部性”负责,即:将个体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这一方法的实现途径就是通过规则的强制,表现为通过法律中的归责原则,使个体对其行为负完全责任。
传统的侵权法理论是一种保守的、静态的侵权观,其研究方法往往从侵权人或被侵权人其中一方的视角考虑问题,遵循的逻辑是:谁损害,谁赔偿;损害多少,赔偿多少,忽略了社会的总体效用。而法经济学则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出发,比较不同方案的成本和收益并选择其中社会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方案,更加符合社会对于效率的价值追求。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资源稀缺的前提下,侵害是相互的,制止也是相互的,行为的相互性使得法律无论是保护施害者还是受害者都会导致社会的损失。因此,法律作为实现经济最大化的手段,应当以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为标准来确定是否有侵害的发生。也就是说,我们在处理有妨害后果的行为时,并不能简单地限制那些责任者,而是必须决定,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于作为停止产生该损害行为的结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2]
在法经济学看来,侵权法的目的是通过责任配置产生一种激励,这种激励旨在使侵权行为不发生或者少发生,其实现方式就是通过合适的责任规则将损害成本分配给当事人。在侵权法中,有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二、过错责任的经济分析
过错责任一直是侵权法归责原则的核心,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在于:在做出可能导致损害的行为时,行为人履行的注意义务及其程度是否足够。换言之,过错责任原则的任务就是为各种不同的侵权行为分别确定一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当行为人达到此标准则无过错,否则为有过错。那么这个随行为的不同而变化的动态标准如何确定呢?
美国著名法官汉德提出了被称为汉德公式的过错责任判断标准,该公式是侵权法经济分析的核心。汉德公式源自美国的一个案件——“美利坚合众国诉卡罗乐拖轮公司案”。这个案例涉及的是纽约港一个驳船及所载货物的损失问题。很多驳船是用一根系泊绳系在几个凸式码头上。被告的拖船被租去将其中的一艘驳船拖出港口。被告的拖船上的船员发现系在同一根系泊绳上的所有驳船都没有人,为了将该驳船解开,就自己调整了系泊绳。但被告的船员们没有按照正确的方法调整好,导致有一艘驳船松动了,撞上了另一艘船,最后驳船与货物都沉入海底。沉下去的驳船的主人认为被告的船员在调整系泊绳时存在过错,因此提起诉讼。拖船船主则主张驳船船长也存在过错,因为驳船的船员在该拖船船员调整系泊绳时不在船上,而驳船船员本来是可以确保系泊绳以正确的方式进行调整的。正因为驳船船员不在,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此案中,汉德法官提出了三个因素对被告是否具有过错进行判断:(1)船只冲出泊留位置的概率(即事故损失的概率)P;(2)如果冲出来,其造成损害的严重性L;(3)充足的预防义务(预防成本)B。侵权人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被告的预防成本B和事故的预期成本PL之间的关系。若B大于PL,则不应采取防止措施,否则会使社会成本大于社会收益,达不到社会最优;若B小于PL,则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因为此时社会成本小于社会收益,能够达到社会最优。汉德公式的道理在于,事前采取预防措施和事后损害的发生对社会而言都是成本付出,但如果能够以较小的成本付出替代较大的成本付出,从社会角度看就是有效率的。换言之,汉德公式的核心就是让能够以最小成本避免损失的当事人承担责任。
而后,波斯纳又对汉德公式进行了修正,他认为:“人们习惯于从预防事故的总成本和总收益角度来运用汉德公式,但其实这样并不完全正确,实际上应该从预防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的角度来理解汉德公式。”[3]波斯纳的这种修正使得成本收益分析法更加细致、精确。结合微观经济学的边际原理可知:当行为人不断增加预防措施时,其边际成本递增,而边际收益递减。因此存在这样一个点,在这个点上,行为人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这个点就是最佳预防水平,也是社会总成本最小的点。若行为人没有达到此最佳预防水平,就存在过错,就要承担事故损失。[4]
当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的法定注意义务就是能使社会成本最小的合理注意水平时,只要一方当事人满足了该法定标准,就不具有过错而不需要对事故成本承担责任,因此,该当事人为了摆脱事故成本,必然会满足该法定的注意义务标准,而另一方作为理性人也会假设对方已经履行了法定的注意义务,因此,为了避免使自己对事故承担责任,他也会采取符合法定注意义务标准的预防措施。故而可以得出结论: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双方当事人都会在有效水平上采取预防措施。
三、嚴格责任的经济分析
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或危险责任,是指在法定情形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那么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只要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波斯纳认为:“严格责任的意思是,引起事故的人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具有法律责任,即使损害无法通过其实施合理注意而予以避免。”[5]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可以解释为:即使预防成本B(x)高于事故的预期成本P(x)L,只要事故发生,无论侵权人是否实施了合理注意即付出的预防成本是否达到B(x*),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此情形下,侵权人的预期成本就是预防成本B(x)加上事故预期成本P(x)L,如下图所示:
根据上述分析,严格责任下,侵权人的成本就等于社会成本,即SC= B(x)+P(x)L这条曲线。因此,侵权人的成本为 B(x)+P(x)L,而当x等于x*时,即此时侵权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其预期成本 B(x*)+P(x*)L的值最小,所以严格责任原则能够激励侵权人采取合理注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必然会采取预防措施,因为只有B(x)
P(x)L,即在E点右侧,那么无论行为人采取何种程度的注意,都不可能达到最低成本,此时出于理性人的考虑,其必然会衡量B(x)和P(x)L的大小,从而做出不采取成本更大的预防措施,宁愿选择承担成本更小的损害后果的决定。
对于被侵权人来说,因为严格责任使得侵权人承担了全部的事故预期成本,因此被侵权人的成本只有预防成本。为了使自己的成本最小化,被侵权人就会尽可能少地采取预防措施。因此,严格责任不能激励被侵权人采取合理注意。
四、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的比较
从激励的角度看,过错责任原则会导致有效的双方预防,而严格责任原则只有在完全赔偿制下才会导致有效的单方预防,在不完全赔偿制下更会导致无效的双方预防。这是因为在过错责任制度下,施害者仅对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剩下的损害则由受害者自己承担。因此,施害者和受害者都会受到足够的激励去实施法律规定的合理的注意,从而避免承担责任。从效率角度而言,过错责任无疑是有效率的归责原则。在严格责任制度下,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全部由施害者承担,而不考虑受害者采取的注意水平,这必然导致理性的受害者实施注意义务的动力逐渐减弱,最终导致受害者预防成本投入不足,因而此时只能形成有效的单方预防。而且,只有在完全赔偿的情况下,严格责任原则才能够对施害者形成足够的动力促使其投入预防成本;在赔偿不完全时,受害者的预防动力会逐渐提高,施害者的预防动力会逐渐减弱,当完全没有赔偿时严格责任就会变成没有责任,因此赔偿不完全时是不能对双方形成有效激励的。
五、结语
法经济分析就是运用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法学。在侵权法归责原则的研究中,法经济分析根据社会最优预防水平,以当事人实际投入的预防成本和应投入的预防成本之间的大小关系作为判断当事人过错的标准,不仅形成了对当事人预防事故发生的有效激励机制,而且实现了更好维护社会效用、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周林军著:《经济规律与法律规则》,法律出版杜2009年版,第26页。
[2]【英】罗纳德·科斯著:《企业、市场与法律》,格致出版社2014年版,第104-105页。
[3]【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林毅夫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213页。
[4]肖鹏:“过错的经济分析”,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报)2009年第2期,第6页。
[5]【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林毅夫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6页。
作者简介::金舟(1994-),男,汉族,江苏扬州人,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