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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义工:让司法服务从“便民”走向“亲民”

2019-10-21刘洪岩

新华月报 2019年11期
关键词:便民义工审判

刘洪岩

“法庭义工”顾名思义,旨在为当事人在司法审判、调解、法律咨询等司法服务中提供人性化的办事引导、信息传达、心理疏导、咨询解答、化解矛盾等辅助性工作,是为进一步缓解当下广泛存在于司法审判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司法的便民服务能力,提升司法的亲和力水平,从而为全面地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活动的公民參与提供重要的价值引导和实践指引。

“法庭义工”不同于一般义工,需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储备和严格的组织纪律意识

“法庭义工”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是对义工以社会服务为本位的价值导向的某种超越和创新。“法庭义工”服务对象虽为广大群众,为群众提供必要的信息及事务性协助,但其根本的功能指向实为分担本应由司法机关提供的事务性引导和服务工作,缓解司法资源过度紧张的压力,提升审判机构的服务能力,改进审判机构的服务水平,以及塑造全新的司法“便民”“亲民”形象。因此,“法庭义工”在法律属性上已经完全不同于提供社会服务的其他义工。“法庭义工”在法院内部某种程度上具有“准聘用人员”的属性,只是不拿工资、不签劳动合同、无固定工作时间要求、不参与专业的法律服务的司法机构准服务人员。“法庭义工”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所发挥的作用既不同于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司法审判服务,又不同于法院行政人员和聘用人员辅助性的事务管理和专业协助服务,同时也有别于司法机构聘请或指派的为相关弱势群体提供的公益法律援助服务,“法庭义工”只是从“便民”到“亲民”的司法活动环节发挥上述人员不便发挥或无法发挥的附加性和缓冲性作用。故而,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法庭义工”等同于其他社会服务领域的一般义工对待,“法庭义工”较之其他领域义工而言具有如下几点不同:

其一,必要的专业知识储备。“法庭义工”在当事人眼中不会被认为是与自己一样的普通群众,“法庭义工”是被当事人寄予了更多的诉求期待和利益期望的“特殊人群”,他们熟悉法院工作流程、知晓法院内部管理规定,说不定还会通过这群人加深与办案法官的熟悉度等,尽管事实并非如此,但当事人的利益想象和期待或多或少是存在的。故此,“法庭义工”必须具备应对上述各种诉求期待的化解能力,在解答相关业务咨询、提供诉讼引导、甚至关爱帮扶、劝慰开导、文明倡导等便民服务时必须要有法律知识和业务常识的储备。

其二,必要的政治素质和水准。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群众眼中是庄严神圣的,“法庭义工”在提供服务时会佩戴名牌和标识,穿着统一服装,无论在视觉冲击抑或心理暗示方面都会给当事人产生跟法院系统整齐划一着装同样的庄严感,有些当事人或群众是无法辨识“法庭义工”提供的服务是社会性服务还是公务性服务,尤其在“法庭义工”服务并未得到充分推广和宣传的当下,“法庭义工”社会性服务或多或少会给当事人造成其具备某种“公务性服务”的表象,因此,“法庭义工”在当事人和群众眼里代表的不仅仅是社会组织或个人,更多代表了提供公务性服务机构本身。因而,“法庭义工”的言行举止必须要分寸得体,张弛有度,不能为了迎合当事人的需求而超越了专业和政治的边界,给司法机关造成不利的后果和影响。

其三,严格的组织纪律意识。“法庭义工”的服务通常不会涉入案件的专业审理领域(某些地方法院的“法庭义工”聘用的专业律师或法律专家除外),“法庭义工”服务作为法院专业审判、事务管理和社会服务功能的延展部分,“法庭义工”在跟法官接触过程中都会或多或少知悉一些对外不宜公开,对当事人容易产生误导的信息和情况(譬如,行政领导和法官个人偏好、个人情况等),尤其对不经意间获取的一些涉及国家相关法律不允许公开的涉密信息,这类信息一旦传播出去会给司法机关造成不利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故此,相关司法机构和义工组织必须要对“法庭义工”进行必要的组织纪律宣讲,以防止违反法庭内部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的不利后果出现。

“法庭义工”促进和提高法院的司法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司法亲和力

由于“法庭义工”在司法服务过程中具有所扮演角色的平民化及辅助工作的人性化等天然优势,他们在促进和提高法院的司法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司法亲和力,全面推行司法公开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法庭义工”服务能够促进司法服务功能的进一步延展,有效地提升司法机构公众服务的形象和影响力。由于“法庭义工”源自群众,能够很好地运用群众语言,负有爱心和责任心地为当事人和群众提供无偿服务,某种程度上是对审判机关与当事人之间信息沟通不畅、感情沟通有限等常规事务性服务不足的弥合。

“法庭义工”有力地促进和谐司法服务氛围的营造。由于“法庭义工”晓民情、通民意、不为财、不图利、有爱心和“接地气”,在疏导案件当事人紧张心理、对抗情绪、打开心结和化解矛盾方面起到了法官所无法替代的作用,极大地减少案件当事人对办案法官及司法机构由于沟通不畅或不及时所导致的误解,有效地化解二者之间矛盾,促进和谐司法的氛围构建。

“法庭义工”对提高司法服务质量起到积极的辅助作用。“法庭义工”部分地承担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就某些事务性问题的沟通工作,例如,在办事引导、信息传达等诸多方面。由于“法庭义工”身份的特殊性,在当前案件数量持续攀升、“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的司法环境中,“法庭义工”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法官的一个帮手,可以极大分担法官事务性的时间消耗、使得法官能够集中精力审理案件,减轻法官办案的外部压力,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和水平。

“法庭义工”极大地促进司法信息公开和提升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深度和广度,充分践行“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服务理念。司法机关不同于社会其他组织,其承担着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保障功能,同时与当事人利益攸关。如果审判机关与当事人不能有效充分沟通,信息公开程度不够,无疑会引发当事人的猜忌与怀疑,同时公民的司法参与权也得不到充分地发挥。“法庭义工”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将审判机构的内部流程和规定充分与当事人沟通,可以有效地弥补长期困扰审判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由于沟通不畅可能带来的误解,更好地消解矛盾,充分保障司法活动公民参与权的有效落实。

(摘自《人民论坛》2019年4月上。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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