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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2019-10-21胡洁

大东方 2019年11期
关键词:中国古代

胡洁

摘 要:本文通过对中国古代继承制度,分为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两大类,按照历史发展的时间顺序,进行阐述和探讨,以便对继承制度的演变有个初步的了解和认知。

关键词:中国古代;宗祧继承;财产继承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可区分为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本文从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两个方面,分别阐述继承制度的演变过程。

一、宗祧继承的演变过程

(一)夏商周奴隶制社会下的宗祧继承

夏朝,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已经出现,主要表现在王位的继承上。夏禹传子代替了以前的禅让制度,由禅让制变成王位的世袭制。

商朝,综合历史文献和出土文物,王位继承主要是兄终弟及、父死子承。随着宗法系统的建立,王位继承系统由兄终弟及转向父死子承。具体来说,康丁之前,大致是兄终弟及和父死子承等多种继承方式交替并行,随后五世均为父子相继。在王权与宗法双重关系的作用下,嫡长子继承制终于取代了兄终弟及制。嫡长子继承制度的确定约在商朝晚期。

西周时,嫡长子继承制度逐步制度化和法律化,成为其宗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由于西周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正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至于诸侯王公的身份继承,则是参照王位继承执行。目的在于保持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不致受到削弱。

(二)春秋战国秦封建社会早期的宗祧继承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导致奴隶制开始崩溃,新的封建制社会形态开设慢慢构建。秦朝建立以后,《秦律》中又将这些改革派的继承法思想收入其中,形成了封建社会第一套完整的继承制度。但是奴隶制法中的王位嫡长子继承制依然保留下来。

(三)汉唐宋元等封建社会中期的宗祧继承

汉朝明确规定,嫡长子才能继承封爵,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所谓“父子相传,汉之约也”。《二年律令·置后律》规定无子男立继的顺序和限制。在封爵的继承上尤其强调嫡长子继承,汉律特别规定了“非正”罪和“非子”罪。凡非嫡系正宗继承爵位,为“非正”罪,依律免为庶人。凡非亲生之子继承爵位,为“非子”罪。

到了唐代和五代时期,宗祧继承名义上是继承祭祀的权力,实际上是与标志政治权力的官爵继承紧密相连。身份继承是继承法的核心。嫡长子逝世由嫡长孙继承宗祧。如无嫡子,则立庶为长。与身份继承不同的是封爵的继承。封爵继承由直系子孙继承,不及兄弟等旁系,无子孙即除去封爵。

宋朝继承法虽以唐律为基础,但法条增多,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根据两宋继承法,宗祧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已开始分离。宗祧继承以嫡长子为第一继承人,无嫡子者以庶子为继承人。户绝之家可以通过立继、命继,继承宗祧。

元朝,在继承问题上部分摆脱了封建宗祧继承制的影响,主张蒙古人与色目人依本族习惯法进行权位上的继承。

(四)明清封建社会晚期的宗祧继承

明朝,在继承制度上,开始恪遵唐宋时留下的古代法固有传统。关于立嗣制度,起源于唐宋时的“绝户”制度。“有子立长,无子立嗣”,是中国古代宗祧继承的原则。嫡长子继承制被看做是“国家的定法”。无论是官员袭荫袭爵,还是平民承祀宗祧,都以嫡长子承继。立嗣制度更为灵活、奸生子的继承权上升,是封建继承法的进步。

清朝,继承制度基本沿袭明制,又将身份继承分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二种。宗祧继承承袭明制中的嫡长子继承办法。禁止立养子、义子为继承人,但允许独子一人享有同宗两家的继承权,不得随意接触。封爵继承制度适用于世袭贵族家庭和军功家庭,其继承顺序同宗祧继承,嫡长子享有优先继承权。

二、财产继承的演变过程

(一)夏商周奴隶制社会下的财产继承

有关财产方面的继承制度,在夏商西周时期是附属于身份继承制度的,土地、财产的继承被排在王、贵族政治身份继承之后。即是说:西周时为了维护家族利益,不管是身份继承还是财产继承,都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二)春秋战国秦封建社会早期的财产继承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导致奴隶制开始崩溃,新的封建制社会形态开设慢慢构建,财产继承问题日益突出,有关的制度开始逐步建立起来。有确切财产继承的记载始自于秦代。如商鞅在秦国颁行的分异令,就肯定了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利。

(三)汉唐宋元等封建社会中期的财产继承

在财产继承上,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也有遗产的继承权利,这与西周时的做法是一大进步。汉代出现最早的遗嘱继承文件,该文件内容有遗嘱订立人、代书人和证人三方当事人,手续齐全,具有法律效力。

唐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比汉代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唐代已将“诸子均分”作为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若有遗嘱者,即不按法定顺序继承,采取遗嘱优先的原则。女子出嫁后,原则上在娘家没有继承权。但如果出现“户绝”的情况,女子还是可以依法取得全部遗产。但此时期的私生子依唐律不享有继承权。

根据两宋继承法,宗祧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已开始分离。财产继承基本沿袭唐《户令》“应分”条的规定,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还对于女子继承财产的分配作出详细规定,如区分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与寡妇,以及其应享有的财产继承权。

在唐代“遗嘱处分”的基础上,遗嘱继承也有所发展。金元时期对奸生子的法律态度较唐宋更加宽容,规定奸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

(四)明清封建社会晚期的财产继承

明朝,提高了奸生子的法律地位。规定,奸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二分之一。明继承法一方面仍恪遵前代传统,另一方面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在财产关系上情与法的沟通,如立嗣制度更为灵活、奸生子的继承权上升等,是封建继承法的进步。

清朝,在财产继承因系经济权利的转移,是可以分割并允许分割的。继承法中身份而轻财货,甚至在《立嫡子违法》的律文中,不言家产。在财产继承方面,清律不仅规定诸子均分财产的权利,对赘婿和养子的财产继承权也有规定。亲生女只有在无男户的情况下,才有继承绝产的权利。这与唐代和南宋旧制相同。夫亡妻子无子而守孝者,才有继承丈夫份额财产的权利。这又与金元时期的制度相似。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

[2] 《史记》,古籍出版社,2000年。

[3] 《宋會要辑稿》,中华书局,1987年。

(作者单位:深圳前海百富天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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