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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矫正:不能以管教代替收教

2019-10-21朱丹

锦绣·上旬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管教未成年人

朱丹

摘要: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尚小,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来说,犯罪矫正的主要目的是教育和感化。而管教扣收教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教育手段。管教的主要是通过家庭来实现的,执行者主要是犯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管教主要是通过监护人将正确的观念和道德理念传输给犯罪未成年人来实现的。而收教则是通过国家的力量来实现的,执行者是国家的法律。收教不仅具有基本的教育性质,还带有惩戒的性质,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具有强制性。对于严重越轨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仅仅依靠家庭的教育往往是不够的,因此需要国家的强制收教。下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矫正的过程中不能以管教代替收教的原因和受教的措施进行论述。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矫正;管教;收教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正向低龄化的方向发展,这不仅挑动着社会公众脆弱的神经,同时也挑战着国家少年司法体系的建立,甚至有专家建议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降低,从而使国家强制收教的作用更好的发挥出来。但是与降低年龄相比,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功能更加迫切。目前,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体系并不完善,劳动改叫制度的廢止使得未被判刑的未成年人矫正只能通过监护人管教和政府收容教养这两种途径。对于大多数的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来说,监护人管教并不能起到效果,需要政府收容教养的方式才能完成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惩戒。

一、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矫正不能以管教代替收教的原因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犯罪未成年人不满十六周岁的情况不予刑事处罚,应由监护人进行管教。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由政府进行教养。尤其是对于严重越轨的犯罪未成年人来说,家庭管教往往无法达到教育的效果,因此需要国家的强制收教。

(一)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是国家的责任与义务

我国在预防未成年人法罪犯当中规定,政府的相关部门应该与社会、家庭、学校共同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工作当中,从而创造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环境。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正处于发展的阶段,很容易受到周边环境的影响,如果是不良的社会环境的话很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出现越轨的行为。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来说,国家有着失职的行为,有责任和义务对此进行补救。除了父母之外国家也是未成年人的监护者,因此当家庭的监护义务无法有效履行的时候,政府的相关部门也需要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基于此,国家和政府需要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矫正,不能以家庭的管教代替国家的收教。

(二)家庭管教无法实现矫正的效果

虽然通过家庭的力量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有较好的效果,但是对于犯罪未成年人来说,家庭教育通常无法发挥矫正的效果,尤其是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犯罪,仅仅依靠家庭的管教是不合理的。与此同时,很多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家庭也存在缺陷,从而导致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无法接收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因此很多犯罪的未成年人家庭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经济贫困、家庭结构不完善等,这使得儿童的成长环境存在很多消极因素,同时这样的家庭也无法胜任管教的工作。比如很多留守家庭和离异家庭导致未成年人的心理发生扭曲,从而发生犯罪行为,这样的家庭没有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教的条件,缺乏正确的教育观念和有效的管教措施。因此,对于严重越轨的犯罪未成年人的善后工作、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犯罪未成年人的受教育问题都是家庭管教无法解决的,需要国家制度来进行保障,也就是说需要国家的收教才能实现矫正的效果。

(三)要对严重越轨的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惩戒

虽然未成年人年龄尚小,在对他们进行教育的时候应该以感化为主,但是对于严重越轨的未成年人来说,除了教育之外也需要进行适当的惩戒。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应该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适当的惩戒可以使犯罪未成年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只有更为深刻的认识并避免侥幸心理的产生。很多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所付出的惩戒约束代价比较小,犯罪成本较低。甚至还有很多未成年人知道法律的优势就有恃无恐,再犯新案。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就需要国家收容来实现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惩戒。收容可以通过强制性的受容来使犯罪未成年人意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问题的严重性。这是家庭管教所无法实现的效果。除此之外,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本身就潜在一定的危险性,如果不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他们很容易在接受教育之前对社会和周围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

二、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矫正的收教措施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收教已经成为了未成年人重要的犯罪矫正方式。但是目前我国的收教制度仍然不完善,在实施的过程中也会越到很多的阻碍。因此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国家收教制度进行完善。首先需要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使收教制度的落实能够有法可依。在立法的时候需要确定好收教的对象和适用范围以及收教时间等信息。其次,在确立好相关的法律规定之后还要确保收教制度能够被落实。这就需要完善相关的执行程序。由于收教需要剥夺犯罪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因此需要经过相关的法律判决才能生效。最后,对于收教模式的形成还需要政府、学校和家庭的共同努力。这是由于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是一项长期系统性的工作,需要依靠不同部分的相互配合才能实现。比如政府负责收容工作,而学校和家庭需要负责对未成年人的文化知识教育和感化工作。对于心理扭曲的未成年人还需要去心理机构进行心理疏导和矫正。

三、结语

总的来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工作不仅仅要依靠道德还需要法律的力量。家庭管教是基本的教育手段,但是对于犯罪未成年人来说往往力度不够,这就需要国家的收容教育。只有通过收教才能保障社会安全,也只有通过收教才能使犯罪未成年入迷途知返,真正意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错误性和严重性,从而进行改正。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矫正不仅是社会道德的约束,同时也是国家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国家收教可以改善家庭矫正效果不好的问题、还可以对严重越轨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惩戒。因此,不能以管教代替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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