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良ABS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9-10-21袁海娜
袁海娜
摘要:不良资产逐渐积累增多,成为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大问题,现阶段我国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手段较为单一。文章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为例,从不良ABS的社会现状着手,分析其所存在的几个问题入手,提出了完善立法、统一监管、活跃二级市场以及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等建议,以此来促进我国不良ABS市场的长足发展。
关键词:不良ABS;信息披露;活跃二级市场
目前,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的出现首当其冲的会对银行的现金流产生冲击,银行资金周转困难,难以继续开展新的贷款业务,营业收入下降使得银行财务状况恶化,危机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不良资产的处理手段以灵活的个案处理为主,尚未形成市场化、专门化、监管体制完善的制度体系。
一、不良ABS的发展概况
(一)我国不良ABS的发展沿革
我国的对于不良资产经营处置是是从1999年成立四大国有AMC开始的。随着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貸款率的下降和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次贷危机出现,我国不良ABS陷入了停滞阶段。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八个部委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步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味着我国不良ABS迎来了重新发展的阶段。2017年,不良ABS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但是从2016年至2018年的发行数量和规模上来看,却在逐年减少。这主要是因为不良ABS的相关市场不够活跃,配套的制度、机制和措施不够完善造成的。目前阶段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与我国试点刚刚起步,还处于探索发展期有很大的关系。
(二)不良资产ABS发展的必然性
1.国外不良ABS的蓬勃发展为我国提供经验借鉴
美国最早不良ABS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是由美国资产重组托管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以下简称RTC)组织开展的“N”系列项目。日本的不良ABS起步稍晚。1998年日本开始使用“过度银行”过度银行通过接受倒闭银行的全部资产,并在市场上公开竞价出售,拍卖所得与存款之间的差额,由税收予以弥补,并对存款人偿付,待资产清理完毕后,过度银行结束实名的方式处理银行的不良贷款,并先后颁布了《特定目的公司法》、《金融再生相关法案》和《金融机能健全化法案》等,这对具体实施不良ABS的和建立资产证券市场的相关制度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英国、意大利、台湾地区不良ABS的发展态势也较为可观。不良ABS 是可以市场化的解决不良贷款问题的一个良性循环系统,国际上不良ABS的成功经验对于还在试点阶段的我国金融领域是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2.现有对不良资产处置方式陷入瓶颈期
目前,我国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催收、诉讼、资产重组、债转股等。催收手段主要是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等,难点在于不可控因素较多、债务人可能存在藏匿和转移资产的行为。不良ABS有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和盈利前景。通过不良资产ABS,可以很快的筹集到行业所需要的资金,拓展金融市场领域,是一种多元主体共享不良投资收益、共担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的创新金融模式。
二、我国不良资产ABS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分析国外不良ABS发展的成功经验和我国当前对不良产处置方式所暴露出来的不足可以得出,2017年和2018年的发行规模和金额都在逐年减少,笔者认为,不良ABS发展“不良”主要是由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缺乏完善的立法和统一的监管体系
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我国虽然也陆续颁布了一些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但这些文件对于构建一个完善、成熟的不良ABS市场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单对于ABS来说,我国尚没有一部完整的资产支持证券法,法律的缺位不利于不良ABS的发展。
此外,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纵观我国不良ABS市场,一方面,其所涉及的市场主体众多,另一方面,不良ABS结构的较为复杂性和所跨领域也十分宽广。对于这样一个复杂的金融领域,的“多头监管”模式往往会导致职能部门之间权责不清晰,时常存有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的问题。立法的不全面和监管体系的不完善都严重束缚着不良ABS的发展。
(二)不良资产ABS市场不活跃
从整个ABS市场来看,中国ABS二级市场不是很活跃,二级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是机构投资人,在中国,机构投资者是指在金融市场从事证券投资的法人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银行等。
但是我国机构投资者规模小、效益差,对于不良ABS这种回收周期长的金融产品来说是无力投资或者是投资规模较小的。此外,在股票市场,虽然个人投资者数量庞大,但是个人投资者毕竟投资能力和承担风险能力有限,而且不良ABS市场涉及得领域专业性强,一般的个人投资者通常不具备这类素养。二级市场的活跃程度被严重束缚。
(三)不良ABS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
2016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指引》。其主要对发行环节信息披露做了专章规定。《指引》从不良贷款ABS运行过程中的一系列环节规定了不良ABS的持续披露制度,补上了我国在不良ABS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空白。但是,不良ABS对入池资产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当高。仅有《指引》这样的规范性文件是远远不够的,信息披露制度需要进一步标准化、细化和透明化。
三、不良资产ABS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不良ABS立法与加强统一监管
1.制定《资产证券化法》,构建多层次的法律制度体系
对于不良ABS应当采取特别立法的方式,制定《资产证券化法》(以下简称《证券化法》)。《证券化法》可以从原始权益人、入池资产的筛选、SPV的组建、信用增级、信用评级、资金保管、承销以及投资者适格、资产评估定价、信息披露等方面予以规定。同时,《证券化法》还要给市场的发展留有一定空间,不能让法律成为阻碍证券化创新的绊脚石。
2.设立金融管理协调委员会,完善统一监管制度
这里所述的完善统一监管制度是指建立“金融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协委”)。金协委主要负责协调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几大监管机构的关系,包括证监会、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等。其机构职能定位是打通不良ABS过程中几大职能机构的屏障,形成监管合力,沟通各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金协委本身并直接越过各大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监管,而是进行统筹规划、宏观调控,协调几个部门之间的职权职责。
(二)加强我国不良ABS的制度建设
1.完善尽职调查,严格信息披露制度
当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指引》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ABS信息披露制度予以了细化,可操作性强。但是仅《指引》并不能代表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完善构建。(1)明确不良ABS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责任;(2)对于不同的基础资产,实行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2.扩大投资者范围,活跃二级市场
不良ABS市场的活跃,一方面要从政策层面扩大投资者范围,把握好风险等级和对应投资者关系;另一方面,要引入长期投资者。(1)引入国际资本。引入国际上专业性的不良资产投资机构,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不良ABS市场的持续发展,解决不良贷款等金融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问题,另一方面,此举也有利于将国内不良资产的风险分散到国际市场上,舒缓我国金融行业的压力。(2)适当引入个人投资者。笔者认为,可以将个人投资者予以分类,允许有一定投机经历和个人金融资产达到一定金额的人购买不良ABS产品。从而活跃二级市场,提升购买力,扩大发行规模,从而促进不良ABS的持续健康发展。
3.引入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又称报价驱动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
不良ABS市场在2017年和2018年的发行规模和金额均逐年下降,其中原因就是发行人和投资者买卖不平衡,发行和投资会出现时间性的差额。对此,引入做市商制度会均衡发行人和投资人的的这种差额,在市场出现不平衡时,做市商可以既充当交易的买方又充当交易的卖方,以合理的报价为不良ABS的发行与购买提供流动性支持,
结语
不良ABS是解决我国各个机构部门企业不良资产的一把利剑。但是,我们应当正视不良ABS发展中所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只有正确的找出我国不良ABS发展中所存在的障碍性问题,并予以解决,不良ABS才能够真正在不良资产的处置中发挥出其利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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