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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与古今之腐败

2019-10-21冯明昱

青年生活 2019年21期
关键词:人权保障腐败

冯明昱

摘要:人权概念的发展历史悠久,从古罗马时期的产生到宗教神学的镇压,再到文艺复兴时期确立其法律地位。腐败一词产生时间较早,但在法律范畴内尚未达成共识,不过目前各国达成了人权保障与腐败存在极大关联的共识。如果人权保护方面没有做好就会催生腐败,如果滋生腐败,人权的保障就會大打折扣。因此,讨论人权与古今之腐败,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腐败 人权保障 法治国家

一、人权与腐败的内涵

(一)人权内涵的发展

人权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随着平等趋势的兴起,西塞罗提出了“人文主义”,他相信“没有人生来就是奴隶。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宗教神学力量的扩大,人权思想在神权政治的压制下未能进一步发展。

公元17世纪,文艺复兴运动进入了高潮,罗马教廷开始接受人权思想的影响。“自然人权”思想的核心是人类有权指导资产阶级革命,最终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并在各国宪法中得到巩固。成为各国宪法和法律的基础。虽然不同国家的宪法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它们都毫无例外地确认了基本的人权原则,从而改善了各国的政治文明。例如,1688年的《英国权利法》和法国于1789年颁布的《人权和公民宣言》确立了自由,平等,独立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序言”特别强调了“法国人权和民权宣言”;“蔑视人权或人的尊严是所有政治罪恶和腐败的根源。”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发生的暴行导致了人权概念的进一步发展,普遍人权概念开始出现。而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每个人的问题。人权从权利自由转向国际义务。

(二)腐败的内涵

“腐败”一词在法律,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甚至人类学领域受到广泛关注。不同的学科领域对腐败有不同的定义,但对法律领域的腐败概念仍未达成共识。

从国际和国家公约,法律和法规来看,近年来,一些重要的区域或国际反腐败公约直接使用“腐败”一词作为公约的名称。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欧洲委员会反腐败刑法公约》和《反腐败民法公约》。虽然我国经常使用“腐败”一词,但我们的刑法并未将其定为犯罪。只有具体列举的腐败犯罪,即腐败和贿赂犯罪,才被采用,“腐败”尚未直接界定。只有欧洲委员会反腐败民法公约第2条规定:“腐败是指直接间接要求给予或接受贿赂或其他非法利益或机会,使非法利益或机会的接受者无法履行其职责。”

目前西方社会普遍接受的是美国统一法学代表埃德加博登海默的定义。“腐败是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它的特点是个人或团体实施超越影响部门活动的法律的行为。这些个人或团体比其他人更多地参与决策过程,他们的行为本身超越了合法性的力量。”这一定义虽然揭示了腐败的性质,但却指出了腐败的非法性特征。

二、人权与腐败的关系

虽然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人权的内涵存在很多差异,但人权无疑是自然权利和社会权利的结合。人权的存在既存在于人的存在,人权也是社会历史不断发展的一种权利。对于人权与腐败的关系,目前学理上,通常分为两种理论:一个远离腐败的社会应该被视为一个单独的人权;腐败是对人权的侵犯。

(一)腐败对于人权的危害

腐败对于人权的侵害可以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腐败行为直接侵害人权,一种是腐败行为导致人权受到侵害但本身并不违法。当腐败行为直接侵害到人权的时候则意味着国家在公民权利上并没有履行义务,产生了影响恶劣的制度性腐败,例如法官腐败导致审判结果不公正,政府或官员收到腐败导致公共资源被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等等。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的是第二种腐败与人权的间接关系,政府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治腐败以避免人权受到影响。

1、腐败对于人民平等权的侵害:平等权是公民生活的基本权利,意味着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思想也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中,这意味着社会所有成员都可以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且,全体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都能够得到合理的、平等的保护,都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实现。不论是以政治权力还是以财富势力腐败,其最终结果都是导致公共利益被损害,资源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或是利用政治权利进行腐败后利用所占据的优势地位而导致其他人在竞争中处于劣势。这正是权利腐败对于人民平等权的践踏。

2、腐败对于人民生存发展权的侵害:生命和发展权是人权概念的主要人权和核心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随着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改制,部分人利用特权将国有资源掌握在手里成为暴富者但是这侵害了我国公民的切身利益及他们的生存发展权。与此同时,官员腐败导致国家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缺乏资金。直接危机中其他公民的生存和发展导致了政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危机。

3、腐败对于人民自由权的侵害:自由权利也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它涵盖了广泛的问题,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治自由。侵犯人民自由的体制自由主要体现在政治自由上。公权力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利超越法律的范围,违背法律意愿行事,从而实现人民的自由。官员的权利过大也导致了法律保障仅仅是一纸空文,例如权利过大导致人民丧失言论自由,公民无法通过舆论来监督政府工作。选举腐败在导致人民选举自由丧失的同时,也导致人民不能很好的正常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钟去。这正是人民自由权被侵犯的表现。

(二)腐败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目前国际上已达成共识:人权在打击腐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人权保护方面没有做好就会催生腐败,如果滋生腐败,人权的保障就会大打折扣。目前各国都在采取措施遏制腐败,保护人权。

加强对政府监督,通过大力保障政治参与权利、使政府公权力受到限制,不给腐败提供滋生的土壤。其次,将政府职能转变为服务型政府,维护人民的知情权。目前,部分行业和部门存在垄断,行政审批程序繁琐。与此同时,政府系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公民知情权的缺乏导致一些腐败分子的腐败成本下降,为充分行使腐败打开了大门。最后,消除官员的特权和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特权思想目前并未消失,在某些人看来,他们是特殊的公民。一些特权阶级利用他们手中的权力和关系来掠夺财富。加腐败总是伴随着权力。有许多形式的权力监督,如道德的力量、法律的力量。在当前形势下,应通过扩大公民的政治权利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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