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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家庭农场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2019-10-21叶晓晶

青年生活 2019年4期
关键词:家庭农场法律问题解决对策

叶晓晶

摘 要:家庭农场是一种源于欧美的农业经营模式,自2013年起在我国开始建设运营,是我国未来培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能够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对我国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因为起步较晚,在发展过程中常常出现无法可以的困境,阻碍这种模式在我国农村推广。因此,本文以我国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并提出促进其发展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家庭农场;法律问题;解决对策

目前为止,我国家庭农场成为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新模式,为我国农民增加收益,改善生活水平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因监管不到位出现巨额诈骗事件,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本文以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探索促进我国家庭农场完善发展的对策。

一、发展家庭农场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不确定

家庭农场是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是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其法律地位。我们在强调家庭农场处于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忽视了家庭农场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由于家庭农场不能够直接涉及农业生产,并且是以家庭農场生产的农业产品参与到市场竞争中,进行市场经济活动。因此家庭农场也属于市场经营主体及法律主体,其依法享有民事主体的身份毋庸置疑。但是家庭农场是否一定是法人就很难界定了。一般来说家庭农场的意义和必要性决定着其法律地位,但是应当赋予家庭农场怎样的法律地位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二)家庭农场登记缺乏法律依据

各级政府对家庭农场登记存在的问题却莫衷一是,各自为营,有不同的意见和处理办法。一是关于登记机关的确定,多数地方政府将家庭农场当成经济组织,一般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其登记注册事宜,但是在一些地方则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注册的。二是对于登记条件各地区标准不一,各自出台独立的认定标准文件,或者直接在家庭农场登记文件上明确成立家庭农场的条件和标准。三是没有统一的登记流程。因无法可依加剧了我国家庭农场管理混乱的现象。

(三)家庭农场缺少退出机制及监管制度

我国家庭农场处于政策扶持发展阶段,基本上还未涉及退出机制与监管问题。但是不是说不需要建立退出机制与监管制度。完善退出机制与监管制度,对家庭农场效益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农业生产的监管涉及许多部门,加剧了家庭农场成立监管部门的难度。我国家庭农场在政策的推动下蓬勃发展,其相关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是监管制度相比其他制度来说具有明显的之后性。家庭农场监管制度是避免假家庭农场、不合规定的家庭农场以及拼凑的家庭农场出现的重要制度。家庭农场是一个具有商品化特色的经济组织,本身面临市场风险,容易出现退出现象和破产的问题。所以农产品价格保障措施及农业保险制度对家庭农场非常重要。

二、发展家庭农场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突破现行的民事主体结构理论

当前,在我国民事主体结构三元论背景下,家庭农场如果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登记成立,那么家庭农场就被排除在法人之外,属于非法人的团体。由于家庭农场属于私法人,兼具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的特点,家庭农场是否是企业法人将会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农业经济学家一般认为家庭农产有企业化经营的特征,和企业法人具有相似的地方。不过家庭农场和企业法人在经营范围、组织成员、决策机制、扶持政策以及利益分配上都有所不同,不等同于一般性质的企业。因此,在这个层面上看,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都不是适合家庭农场。

(二)突破现行登记制度家庭农场

作为市场主体拥有从事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权利,这项权利是通过商事登记后法律赋予还是其天然具有的,当前理论界还存在很大争议。《行政许可法》中的相关规定也将组织登记作为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存在将准入制度和登记制度混淆的现象,给家庭农场登记增加了难度。因此,学术界更倾向登记是市场进入以及行政确认,不是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新权利。从家庭农场登记困境来看,这一观点更符合实际操作的需求。而登记机关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国商事登记的负责机关,因此,家庭农场的登记机关也可以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健全退出机制及监管制度

(1)建立健全家庭农场的退出机制。可以将家庭农场退出方式分为两种,即自愿退出及强制退出。自愿退出的方式是指家庭农场的农场主可以根据章程或者农场决策机构的决定,自主决定解散家庭农场,不再进行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给予家庭农场主经营自主权。而强制退出的方式是指在年审考核中那些不符合标准条件或者存在违规操作的家庭农场会被农业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取消其家庭农场的经营资格,并且工商行政部门也会注销其家庭农场登记。由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方式共同组成了家庭农场的退出机制,促进家庭农场稳定有序发展。

(2)是完善对家庭农场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促进家庭农场可持续发展,需要对其实行有效的外部监管,以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农村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协调发展。作为农业生产组织,家庭农场应当接受农业行政部门的监管。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家庭农场应当接受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督。作为行业协会的成员,家庭农场还需接受该行业协会的监督。

参考文献:

[1]梁庆宾,冯艳玲.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视野下家庭农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人民论坛,2015,(32).

[2]曹兴权.走出家庭农场法律地位界定的困境[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5,(01).

[3]胡光志,陈雪.以家庭农场发展我国生态农业的法律对策探讨[J].中国软科学,2015,(02).

[4]张帅梁.家庭农场的法律属性及市场准入问题研究[J].中州学刊,2015,(04).

[5]贾超翔,张新民.论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J].宁夏社会科学,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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