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和食品安全的法律问题
2019-10-21宋闪闪
宋闪闪
摘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基础的必需品,是关系人类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大事,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强壮的体魄是我们学习生活工作的基础,食品安全问题也渐渐被人们重视,但近些年食品安全的丑闻被频频曝出,“毒豆芽”“三聚氰胺”“地沟油”“转基因食品”等等,这些有毒有害物质在不知不觉中走进了人们的视野,走向了百姓餐桌,披着美食外衣的食品添加剂欺骗了广大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本文通过分析存在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成因、我国现行的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食品安全的执法现状,来阐述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涉及到的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以及部分法律问题。
关键词: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 法律责任
一、食品安全与食品添加剂的概念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基础的必需品,是关系人类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大事,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强壮的体魄是我们学习生活工作的基础,食品安全问题也渐渐被人们重视,但近些年食品安全的丑闻频频曝出,“毒豆芽”“三聚氰胺”“地沟油”“转基因食品”等等,这些有毒有害物质在不知不觉中走进了人们的视野,走向了百姓餐桌,披着美食外衣的食品添加剂欺骗了广大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不仅在中国,世界范围内都受到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挑战,想要安全的食品市场,不仅需要食品从业者自身道德素质的提高,更需要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
食品安全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涉及到食品初级形态的种植与养殖、加工、运输、包装、贮藏等各个环节,关系到食品的质量、卫生、营养等多个方面。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日益强烈,食以果腹已不是人们的追求,色香味俱全的视觉与味觉的冲击亦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百姓们越来越关注食品质量以及是否具有长期食用的安全性。关于食品安全的思想,早在我国古代就已初见端倪,如孔子提到的“十三不食”原则上可以看成是这一理念的体现。国际上的食品安全概念是1974年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提出的,要求有关国家保证“国家食物安全”的最低数量界限。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食品安全就是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可以看出国际上关于食品安全的在某些内在属性方面已经达成共识。
食品添加剂不一定具有营养价值,一般是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生成的物质,因为它对人体无害才会被允许添加进食品中去改善食品的色、香、味,或者是为了保鲜、方便运输,其中污染物质并不是合法的添加剂。市场上含食品添加剂的食物数不胜数,非天然的食品中基本都含有食品添加剂,每天都要摄入几十种食品添加剂是生活常态,比如儿童爱吃的糖果中就有人工香精、甜味剂、食品色素甚至还有防腐剂。有利就有弊,食品添加剂的添加虽然可以增强人们对食品的美味体验,但过量添加以及非法使用将会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法律对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与使用规定了严格的标准,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食品生产者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仅会危害食品安全,还会触碰法律的红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食品添加剂行业中存在的问题
最近在微信朋友圈中传播的一个视频是关于“橙汁勾兑”的,将一团卫生纸放入“橙汁”中,搅上几分钟,“橙汁”开始变成透明的水,而卫生纸上吸附的全是橙色物质,橙汁变成透明水让没有相关知识的百姓们变得惶恐,甚至有一部分人开始宣传橙汁都是食品添加剂以及化学物质勾兑的,对人体危害很大,发表不要再购买橙汁的言论。还有近些年被频频曝出的“三聚氰胺毒奶粉”“有毒酒”“有毒肉”等为代表的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事件,极大地影响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甚至引起了公众的恐慌。
对于食品添加剂的非法替代与滥用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在法律的约束的范围内,其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中国对市场上各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具体种类有非常明确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得以在可允许的范围内被添加到食品中改善食品的品质或满足人体的需求,而对于人体或食品的生产、加工等环节没有益处的物质则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应用于食品工业中。但有一些企业将非法的食品添加剂“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等物质应用到食品加工过程中,无论剂量大小,食用以后均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导致消费者中毒或死亡,这类不能用于食品加工中的添加剂属于非法添加剂。因此,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不仅包括食品添加剂的非法添加还包括非食用物质的非法添加。
三、我国关于食品添加剂管理的现状及法律规定
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必须取得生产许可并具备相应的生产场所、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才能投入运营,国家制定了一份食品添加剂清单,未列入清单的物质不能作为添加剂进行添加,首先,它们被证明是不安全的,不能添加到食物中。第二,虽然相关外国机构已经证明它们是无害的,但除非通过法律程序获得中国的许可,否则不允许将它们添加到食品中。目录是在动态变化的,如果发现某种物质不再符合食品添加剂额要求,便会被除名,如果某种名录外的物质符合食品添加剂的要求,便会被添加到名录中。例如,溴酸钾作为食品添加剂在世界各地的面包烘焙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但溴酸钾在长期的实验中被发现有致癌作用,许多国家和地区渐渐减少溴酸钾的添加量,直至最后被禁止添加在烘焙面包中。
中国目前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也就是说,在将食品添加剂纳入允许的使用范围之前,应通过风险评估,证明食品添加剂在技术上是必要的、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出厂时应当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只有有合格的证书才能出厂。使用者购买食品添加剂应当履行验收义务,要求生产企业提供食品添加剂合格证明文件,当食品添加剂不合格时,不得使用。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当在标签、说明书中如实、清楚、明显地标明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数量、性能。所以现在食品的包装,都已经将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表明在外包安装上,比如火腿肠、辣条、糖果等都已经标明其所含成分。
四、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事件频出的原因
一是由于我国目前食品行业企业普遍存在生产规模小、经营管理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现象,导致相关经营者责任意识不明确生产者素质较低、道德意识缺失、法律意识淡薄、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等问题严重。经营者为追求经济上的利益,恰好市场中的某些成本低廉的化学物质能以假乱真,节约了不法生产经营者的生产成本,使利益达到最大化,所以将食品生产中最为重要的食品安全问题置之不顾,也就导致了食品添加剂非法使用而危害食品安现象的出现;
二是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没有紧跟食品行业的发展,监管漏洞使有毒有害物质得以通过非法添加的途径流入食品市场。食品行业中存在的问题仅企业之间的自我调整是不能解决的,需要食品安全相关立法不断跟进,政府相关监管主体严格依法行政,及时查处食品法添加问题。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特点,我国目前的食品非法添加相关立法并不完善,不能满足当前规范食品非法添加领域问题的需求,并且食品非法添加剂的犯罪成本低廉,刑法的惩罚力度不够。由此导致政府监管部门存在监管方式、力度与发现问题后反应机制等方面存在缺陷,其结果就是食品非法添加屡禁不止;
三是在食品生产加工的过程中,食品添加剂原材料受到污染,或是由于工艺、技术原因使食品添加剂自身发生化学反应造成的有害物质。超范围使用的情形。例如牛奶中天然含有大量的马尿酸,马尿酸在乳酸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将水解形成苯甲酸。苯甲酸是食品工业中常用的一种防腐剂类添加剂,因此通常可以用于食品的生产和加工中,但苯甲酸的含量也应受到严格控制。由于马尿酸可以通过牛乳排出体外,如果牛乳中马尿酸含量过高,成品牛奶中将含有过量的苯甲酸造成食品添加剂的超量。此外,面粉处理剂中的过氧化苯甲酰经氧化反应也会产生苯甲酸,造成食品的防腐剂超标;
四是非法食品添加剂的检测范围与手段有局限。由于技术的限制许多非法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即便经过专业检测也不能被检测出来,这就给食品添加剂的非法添加预防增加了难度。再加之食品添加剂种类繁多,若未出现问题可能便不会被发现。所以,一些不法分子就钻了这个空子,含非法添加物质的食品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市场上。
五、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与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方面的完善路径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食品安全这一领域,法律的保护是其健康发展的前提。食品添加剂的非法使用已经不是新鲜事了,但是每次曝光后的处罚都将是对后来经营者的警醒。以非食品原料作为食品添加剂或者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很难为公众察觉,必须依靠食品安全监督部门以及政府监管部门,各种食品检测的行政机构依法行政来保障食品生产达到安全标准。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都是不完善的,毕竟这些法律都是写在纸上的。只有通过具体的实践,才能证明法律是切实可行的或是有缺陷的。现阶段应继续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法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和相关规范标准,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法律效力。
第一,要完善食品添加剂的质量标准、使用标准、限量和标签等法律法规,尽快弥补标准的不足,努力对食品添加剂进行合理分类,确保我国目前食品行业使用的每一种食品添加剂都有明确、具体和明确的安全使用规则。明确规定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责任形式和处罚形式,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强对相关主体的处罚。同时,要完善有关执法方法、程序、责任等问题的规定,切实追究行政机关监督不力的责任,避免出现法律形式化、执法不严的情况。
第二,明确企业第一责任人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出食品侵权索赔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途径,但针对性不强,处罚标准过低。虽然《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制度,但这些责任制度并没有真正起到威慑食品违法者的作用,关键是不能为食品安全提供可靠的保障,有效的保护受害消费者保护的权利。因此,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食品安全法》时,应当建立方便消费者的检验制度,使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机构不仅服务于监督,也服务于受害者,使《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责任制更加完善,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成本,惩处不规范的食品生产者。
第三,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的“一站式”监管模式。目前,根据我国食品生产的各个流程,有一个或多个部门负责对各生产阶段的生产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各生产环节相对独立,但相互关系密切。容易导致监管不力,产生监管空白或灰色区域。当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时,会导致各部门之间责任归属不清,相互推卸责任,不利于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鉴于此,我国可以适当改变食品添加剂监督责任划分标准。例如,可以根据食品类别逐步调整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类食品的责任部门,将部门分工和职责明确纳入法律法规。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可以依法确定有关责任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在食品添加剂的评价和检测中,应注意吸收发达国家的經验和成果,发展评价和检测技术;完善我国专家管理模式,严格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评价和检测程序;加强发挥专家委员会的独立性、专业性、公正性和公正性,确保评估和测试工作的有效性。
六、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人类生存繁衍、人民身体健康、国家和谐安定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改革开放四十年,我们的衣食住行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吃的方面,老百姓从要求能吃饱再到吃好再到要求食物绿色有机健康,所以对食品安全领域关注也越来越多。为了迎合大众的选择,越来越多品种的食品走进人们的视野,这些食品并不一定是安全的,一些唯利是图的商贩将非法的食品添加剂或非食品添加剂的化学物质加入到食品中,危害了老百姓的身体健康,虽然国家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食品添加剂的非法使用有多种方式,多种渠道,且品类繁多,所以导致出现了监管不力、执法不畅、惩罚力度不强等问题,还有一部分商贩缺乏商业的诚信,自身道德水平不高,由于市场准入机制的漏洞,使他们浑水摸鱼进入食品生产领域。因此,食品添加剂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也不是某一个部门可以单独解决的,需要食品检测机构、政府监管部门、食品行业的生产经营者、立法、执法、司法部门等社会群体的通力合作才能更好地保障食品领域的安全。
参考文献:
[1] 丁国峰:食品安全法治热点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M].2014.
[2] 刘筠筠:食品添加非法添加和滥用的法律规制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M].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