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数字虚拟财产
2019-10-21赵坤江鸿业
赵坤 江鸿业
摘要:2018年末我国网民人数已经达到了8.29亿。巨大的互联网用户群催生了新的经济种类即互联网经济。在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民法上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网络虚拟财产问题。《民法总则》第127条的确立填补了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上的空白,但也仅仅是概括性的规定,这为司法机关实施法律造成不小的困难。
关键词:虚拟财产 继承 立法
一、虚拟财产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虚拟财产相关问题由来已久,自03年李宏晨诉北冰洋案到近几年的腾讯QQ邮箱继承案。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案件的出现使得虚拟财产的相关问题愈加凸显。《民法总则》颁布并在第127条规定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只是在民事权益一章做了概括性的规定,但却显现出我国关于虚拟财产立法的态度。这为今后学界研究打下了基础。
二、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界定
就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界定来说分为两种即广義与狭义。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游戏账号、网络店铺、电子邮箱等被人类使用与控制的一切虚拟物。而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仅指网络游戏中有价值的物品,包括从游戏中打怪获得的装备宠物,或从网络游戏公司处购买的虚拟物品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虚拟财产的概念范围也会随之扩大。因此过于狭窄的网络虚拟财产范围会导致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所以在制定虚拟财产的范围时要充分考虑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到宽窄得当。同时还需要结合其他特征来加以研究。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类型的虚拟物品不断出现。但并不是所有的虚拟物品都能成为虚拟财产,能成为虚拟财产的虚拟物品需要具备以下特征。
(一).无形性
无形性时虚拟财产最重要的特征。也是其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最主要的特征。无形性意味着,虚拟财产不能脱离计算机网络而独立存在。其价值的体现必须依赖于计算机与网络。例如游戏中人物皮肤、游戏宠物、淘宝店铺等。其实质是通过计算机程序的运行与记录而展现出特定场景与图像的电子数据。同时无形性也意味着虚拟财产的交易与流转必须依赖于计算机与网络。
(二).经济价值性
经济价值是传统的财产与虚拟财产共同的特征。其表现为,在网络游戏中的装备与宠物会给游戏玩家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淘宝店主苦心经营店铺的同时也获得了钻石皇冠等象征着良好信誉的标识。这些信誉标识最终成为了决定其业绩好坏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高信誉的淘宝店铺,其一旦进入交易市场其会给店主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
(三).增值性
在现实生活中用户以无偿的方式获注册获得账号密码,同时网络公司提供服务。在最开始账号里的虚拟物品的价值几乎为零。但随着用户不断的投入时间金钱与精力,账号里面的虚拟物品的价值在不断的增加。从用户的使用价值来看,账号的价值得到了增加。从经济价值来看用户一旦出售其账号也能获得相应增值的对价。
四.国内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各学说及评析
随着我国《民法总则》的颁布与实施,我国已经明确了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立法精神。但目前并没有详细的虚拟财产法律规定,而学界也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属性没有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主流观点主要有、虚拟财产物权说、虚拟财产债权说、虚拟财产知识产权说。下文就这几种主流学说进行浅析。
(一).虚拟财产物权说
主张物权说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是在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动产,其具有动产的基本特征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特征。虚拟财产确实有一些物权的特征例如,网络游戏账号的所有者可以出售游戏账号来换取金钱,或者出售游戏账号里的虚拟物品。淘宝店铺的店主,可以使用店铺来出售现实中的商品。就这些方面来说虚拟财产确实很像物权。但这一主张也有一些缺点。首先物权是对世权,只要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虚拟财产要想充分的发挥其本该拥有的作用,需要完全依仗与互联网公司的积极配合。其次如果将虚拟财产定性为物权的话,它既不是用益物权也不是担保物权,那只能归为所有权。而所有权是具有无期限性的权利,只要物一直存在所有权就一直在。但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往往是有限期的,因此虚拟财产物权说,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终究无法涵盖虚拟财产广泛的法律属性。
(二).虚拟财产债权说
主张该学说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是基于用户与网络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而取得的。因此,虚拟财产的本质是合同之债权。这种观点很好解决了用户与网络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即用户与网络公司最终的协议中,网络公司为用户提供服务用户支付对价,而网络虚拟物品只不过是网络公司提供服务的载体与手段。虽然在原则上允许用户与网络公司就服务内容进行协商,后经达成协议支付对价来获得服务。但是在现今的实务中网络公司的协议内容往往不允许进行协商,只能全盘接受否则就不能接受服务。该理论虽然很好的解释了用户与网络公司之间的部分关系。但未能解决用户在协议内对虚拟财产的支配问题
(三).虚拟财产知识产权说
知识产权是人类在其社会生活与实践中基于脑力活动而产出的智力性成果,并依照相关的法律而取得的权利。虚拟财产知识产权说的主张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是网络公司或用户在投入时间、精力与金钱后取得的智力成果,其本质是知识产权。坚持此观点的学者看到了知识产权与虚拟财产之间的相似之处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这两者之间还是有本质的区别。首先,就网络游戏而言游戏里的场景及物品都是游戏公司设计并制作好的。游戏公司通过网络使游戏场景以及物品得以在用户的计算机显现。而用户只不过是在游戏公司预先设定好的场景里发挥能动性,从而获得与其他用户不同的虚拟物品,因此不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将网络虚拟财产归为知识产权是不准确的。
五.总结
虚拟财产的问题已经不可回避,但现今学界对虚拟财产的范围界定以及财产属性还没有统一的认识。这就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照成极大的困难。不利于保护人民财产,以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解决这一问题以及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