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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匈正当防卫制度比较研究

2019-10-21沈颖

青年生活 2019年9期
关键词:正当防卫比较法一带一路

沈颖

摘要:正当防卫作为一项私力救济制度,在各国刑法中均进行了规定,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行为由于阻却了违法性而被认为不是犯罪,属于正当行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防卫过当、防卫不适时等行为的区分,一直存在较多的争议。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探究中国与匈牙利刑法在正当防卫立法与认定上的异同,以期为我国正当防卫的立法和司法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正当防卫  比较法  匈牙利刑法  一带一路

正当防卫制度是在缺少公力救济的前提下,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而允许公民采取私力救济手段的制度。由于正当防卫行为缺乏犯罪危害社会的实质性要素,因而属于一种合法的正当化事由。

一、预防性正当防卫比较分析

依照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条件的规定,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必须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从正当防卫的时间上来看,正当防卫行为所针对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指的是正当防卫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时间条件的认定标准通常是:第一,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即不法侵害行为对正当防卫人的法益侵害具有紧迫性,不法侵害着手之前的防卫被称为事前防卫;第二,不法侵害人尚未停止犯罪,即如果不法侵害人终止了不法侵害、丧失的侵害能力之后,防卫人再进行的防卫行为会被称为事后防卫。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统称为防卫不适时,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不能阻却违法。然而,当不法侵害处于预备阶段随时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危险但该不法侵害行为尚未达到着手的程度时,如果不允许防卫人进行正当防卫而防卫人只能等到危险处于紧迫状态时才能进行防卫,未免显得过于苛刻,不利于保护防卫人的权益。

匈牙利刑法为了突出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刑事政策学目的,在新《刑法典》当中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作用是为了防止不法侵害对自己或他人人身或利益造成侵害,或者为了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为了实现这一刑事政策学目的,匈牙利刑法在2009年刑法修订的过程中加入了预防性防卫的相关规定。预防性防卫发生在不法侵害着手之前,因此对预防性防卫的条件应进行严格的限制,以免出现恶意防卫的情况。《匈牙利刑法典》第21条对预防性防卫条件的限制体现在:第一,預防性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阻止侵害自己或他人人身或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第二,预防性防卫的工具,必须是使用非致命性自卫工具造成不法分子受伤;第三,预防性防卫的限度,是自卫者尽了最大努力避免其所使用的自卫工具给对方造成伤害。符合上述条件的预防性正当防卫,可以作为阻却违法事由,免除防卫者的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限度条件比较分析

(一)正当防卫限度之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规定,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因此,若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了一般损害后果而非重大损害后果的条件下,一般应认定该防卫行为符合防卫限度的要求;若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后果,则应判断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明晰此限度标准,必须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明确重大损害后果的标准以及判断必要限度的条件和方法。笔者认为,重大损害后果可以包含人身重伤、死亡损害以及巨大财产损失。判断防卫行为必要性应参照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环境、侵害者和防卫者的人数、体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匈牙利等欧洲国家刑法、行政法上存在一种关于比例原则的判断方法。匈牙利刑法序言中提到应用比例原则判断正当防卫限度的方法。匈牙利学者提出,对比例性的判断着重考察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遭受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对生命、人身自由、财产的侵害);第二,被侵害者与侵害者的力量悬殊、身体和年龄差距;第三,侵害者所使用的工具和使用方式。”

(二)特殊防卫权之规定

特殊防卫权又被称为无过当防卫。当防卫人遭受了正在进行的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型犯罪时,防卫人采取的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甚至死亡的防卫手段,符合防卫限度条件的要求,不属于防卫过当。我国刑法还列举了针对诸如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暴力型犯罪符合上述防卫起因的要求。因此,行使特殊防卫权的条件是:第一,不法侵害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第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第三,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第四,防卫意图具有正当性。我国刑法的此项规定虽被称之为特殊防卫权,但其完全符合正当防卫关于限度条件的要求。面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防卫人使用致命性武器进行防卫实际上是必要且没有超过防卫限度的。

匈牙利刑法典第22条的规定类似于我国关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同时其扩大了特殊防卫权的应用范畴。其将以下九种情况视为不法侵害者意在杀害自卫者:(1)不法侵害人在夜间对被侵害者实施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人持有武器地对被侵害人施以不法侵害;(3)不法侵害人有武装准备地对被侵害人施以不法侵害;(4)不法侵害人以团伙形式对被侵害人施以不法侵害;(5)不法侵害人在夜间非法闯入被侵害人住宅;(6)不法侵害人持有武器地闯入被侵害人的住宅;(7)不法侵害人有武装准备地闯入被侵害人的住宅;(8)不法侵害人以团伙形式闯入被侵害人的住宅;(9)不法侵害人武装闯入被侵害人住宅周围用围墙圈起的区域内。这种对于不法侵害的致命性的判断和法律拟制,为有效打击严重暴力型犯罪,合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和立法、司法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匈牙利新刑法典述评》, 珀尔特·彼得博士主编,郭晓晶、宋晨晨译(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欧洲刑事法研究中心),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10月版,第109页。

同上,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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