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2019-10-21王茜茜
王茜茜
【摘 要】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那些深得消费者信赖的驰名商标,往往成为投机者窃取用以获利的目标。各种“假名牌”使得消费者上当受骗,投机者大肆获利,也使得驰名商标在获利与信誉上受到严重影响。
【关键词】国际条约 商标法 驰名商标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又被称之为“周知商标”,该词最早出现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国作为该公约的第九十五个会员国,与其他成员国一样,将公约规定的驰名商标特别法律保护作为中国商标法律工作的重要目标。中国驰名商标是由商标申请人申请、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认定的商标,在中国享有很高的声誉。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当申请注册或使用不同或类似产品时,不会被注册和禁止使用。
二、驰名商标的价值
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其所特有的价值和功能,主要有以下三点:
1.财产功能。财产属性产生于商标使用、商标投入、商标信誉,市场将本是标识的商标转化为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财产。驰名商标作为市场竞争的优胜者,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构成了企业的无形资产。
2.品质表达功能。驰名商标标示着一定经营对象持续稳定良好的品质。凭借商标消费者将特定产品与质量、信誉之类联系起来,从而能在之情的前提下选择产品。比如,消费者面对格力空调和一个不知名品牌空调,消费者更倾向于格力空调,认为格力空调的质量有保障。
3.广告宣传功能。驰名商标对商品的强大影响,品牌深入人心造成偏好,成為强有力的营销工具
三、驰名商标法律保护
(一)有关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由于驰名商标日益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其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应该关注的问题。使国际周知商标协调的法律保护成为国际组织工作的重点。自1883年《巴黎条约》首次引入驰名商标概念以来,世界各国对著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正趋向于立法。
巴黎条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最初公约。著名商标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注册程序的保护和商标使用保护上。
《巴黎条约》通过使用相对保护主义保护著名商标,禁止他人在与非同类商品相同或类似行业中登记并使用与著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可使用或近似使用的商标。
关于贸易知识产权的协定(旅行协定)第16条第3项的规定,1967年《巴黎条约》的文件原则上适用于与标志着驰名品牌的货物和服务不相符的货物和服务。只要商标暗示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其商品或服务与著名商标所有者有某种关系,著名商标所有者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
“TRIPS协定”对于保护著名商标采取绝对保护主义,禁止他人在任何行业注册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包括不同于名牌或不同于名牌的商标。根据巴黎条约,将驰名商标保护对象扩大为服务商标,将名牌所有者的权利进一步扩大为不同的商品和服务。扩大著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实施异类保护,原则上规定了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2001年10月27日,针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根据《巴黎条约》和《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追加了有关周知商标的条款。
目前,中国著名商标司法保护分为注册阶段保护和注册后商标侵权阶段保护两个阶段。
1.在注册阶段的保护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其他人不在中国注册的有名的商标,容易引起混同。不可以注册使用。“与申请注册的商品不同,不相似的商标是别人在中国注册的名牌的复制品、仿制品或者翻译文,误解社会公众,损害注册者的利益时,不注册,禁止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是未注册的名牌注册阶段或者保护。侵害未在中国登记的著名商标(这种违法行为是指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拒绝登记并禁止使用。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13条第一款规定了停止侵害行为的民事责任。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不登记、禁止、停止是权利的救济措施。
2.在注册后发生商标侵权阶段的保护
和其他很多国家一样,中国实施了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要有商标权,必须要登记。因此,只有知名商标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享受上述二级保护。同时,最高法院关于「商标法司法解释」第1条第(2)项,关于跨类被登记了的著名商标的民事责任做着各种各样的规定。这是加强名牌保护的规定。要加强司法保护和多项保护著名商标,首先要认可著名商标。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该登记商标是否为人知。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当事人的请求、案件的具体情况。事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两个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状况。第一,其他域名的商标注册作为商业目的有恶意的东西。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时认定著名商标,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四、相关建议
首先,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我们有保护我们驰名品牌和会员国驰名商标合法利益的国际义务。携手共同抵抗侵犯驰名商标的不当牟利行为,尊重保护国际知识产权,共同营造良好的国际经济秩序。
最后,完善侵犯驰名商标的惩罚措施、加大惩罚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引导消费者,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各种方式提升易受骗的消费者的辨识能力,共同抵制假冒驰名商标商品,抵制其不法行为。
参考文献:
[1]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
[2]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5年
[3]谷东燕,《创立驰名商标 保护驰名商标》,《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