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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之规三思

2019-10-21田长剑

派出所工作 2019年4期
关键词:问话法律文书供述

田长剑

网上办案全面推开后,办案越来越趋于模式化。它促进了规范执法,但也容易导致思想的保守和僵化。法律是办案的灵魂,唯有领悟立法意图,心里亮堂、通透,工作才能放开手脚、尽展风采。

一、抓人之据

在有些人的思维中,警察抓坏人是猫抓耗子一样自然的事情,故影视剧中经常出现“我是警察,跟我走一趟”的台词。警察真的可以这么牛吗?不可以。警察抓人只能以传唤、拘传、刑拘、逮捕、继续盘问等法定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警察抓人应持相应法律文书。即使情况紧急,警察也应在控制了嫌疑人后出示法律文书。凭法律文书抓人没问题,但警察现场发现违法犯罪需要带走嫌疑人时,却往往引发“凭什么抓人”的质问。对此,我们一定要知道凭工作证件口头传唤和继续盘问的法律规定。继续盘问是执法的难点,相关法条过于笼统,精神不易把握。例如,某甲从甲地来到乙地将某乙堵在家中,报警称某乙在甲地对其实施过犯罪,要求乙地警察抓捕某乙,处警民警便会陷入两难境地。有人认为,民警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所列“被指控有犯罪行为”实施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但笔者认为,“被指控有犯罪行为”应该是犯罪现场的指控,离开了现场又无法证实有相应的犯罪发生,仅凭一方指控就实施继续盘问,显然有轻率之嫌。另外,继续盘问也有区别于口头传唤的地方。就案件的确定性而言,继续盘问的要求要低于口头传唤。如: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并不要求确定赃物的来源是盗、是抢还是骗。口头传唤则要求有确定的案由。前述案例中,如果乙地警察能与甲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证明某甲是实施了某种犯罪的嫌疑人,民警就应以确定的案由口头传唤,而不是继续盘问。

二、刑拘之理

前几年,某地发生一起抢劫案。公安机关在抓获了部分嫌疑人后,获取了另一嫌疑人外逃的信息。嫌疑人在千余公里外的异地,民警好不容易才被允许持刑拘证前往抓捕。控制嫌疑人后,向其宣布拘留,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了讯问。可民警将嫌疑人押解归来后,刑拘证却被宣布作废,要求重新办刑拘手续。案件到了检察院,后面的做法又被否定。

为了提高批捕率,有些地方擅自提高了刑事拘留的门槛,刑事拘留有混同于行政拘留的倾向。一是要求证据确凿充分;二是刑拘前必问话;三是仅将刑拘作为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关押措施对待。逐渐形成了传唤、讯问、刑拘、二十四小时内再来一次讯问的办案模式。民警多在晚上抓人,抓到人后还得连夜讯问和呈报拘留。长此以往,铁人也会累垮。刑事拘留是强制措施,不是最终处罚,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从该法条设定的情景可以看出,刑事拘留首先是强制嫌疑人到案的措施,拘留前也不一定要有讯问。依法办事就错不了,刑事拘留问题上的国家赔偿条件已由“错误拘留”修改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这个问题的风险点已经转变,我们的观念是不是也该随之转变呢?拔高并非质量,烦琐不是规范,依法才是正道。

三、问话之道

嫌疑人以继续盘问的方式到案的,办案人应先补做当场盘问笔录,随后开展继续盘问并制作继续盘问笔录。以其他方式到案的,办案人应制作讯问笔录。问话前,我们有必要准备问话提纲,以防遗漏关键点和关键问题。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一是让讯问与到案法律文书相呼应,体现兩者间的逻辑连贯性;二是为了尽早收集嫌疑人接到到案法律文书的反应,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抓错捕问题,体现司法之慎。由于这一重要规定长期被忽视,很多民警不知如何引出话题开始讯问,问话的方式五花八门,有的甚至指供问供暴露侦查意图,造成工作被动。讯问要严禁逼供,杜绝诱供,善于依据法律做嫌疑人思想工作,在告知诉讼权利的同时,告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法律规定,打消嫌疑人的供述顾虑。对嫌疑人的提问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紧扣关键问题。要摒弃有罪推定,尊重辩护权利,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全面收集有罪的供述和无罪的辩解。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证据,承担证实犯罪的责任,不得在讯问中要求嫌疑人自证有罪或自证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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