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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2019-10-21戴欣

锦绣·上旬刊 2019年8期
关键词:梁先生秩序文明

戴欣

“豆瓣读书”中有人将梁先生在本书中所囊括的内容归纳为“天人合一的世界观、家国合一的政治观、道德与法律合一的法律观”。读完全书,我认为也确实如此。梁先生从“家与国”的关系谈到“刑法律”的统一,再到各家对治国之道的争议,进而对个人、阶层进行了考察,其中的义利之辩、无讼、礼法文化则是贯穿于整个中古代文化的始终,引经据典、分析深刻,形成了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研究较为完备的系统网络。

梁治平先生在“礼法文化”这一章中首先论述了礼的含义,说明礼就是“理”,就是“义”。他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同时具有双重使命和性格,“一方面它要维护一个基本上是“私有”的秩序,另一方面,它又致力于保护和贯彻一个本质上是道德的秩序。对立的两方面和谐的融为一体,这种和谐以牺牲其技术方面的发展作为代价。”我认为,这种观点确实是理性且辩证的。中国古代的法律是“礼与法”的交融,它惩恶扬善,只存在一种判断标准,“因此它无所不包,全部的社会生活都被纳入其中”。

进而他在第十章“礼与法:道德的法律化”中以董仲舒独尊儒术所带来的“春秋决狱”为起始来进行论述。董仲舒吸取秦亡教训,认为秦朝短命而亡正是由于未将道德真正落实到法律中去,因此他代表儒家“以其价值重塑法律,系统的完成了儒家伦理的制度化与法律化”,而“这一过程,即以礼入法,道德法律化”。然而,由于“外在规范与人性”这一固有矛盾的存在使得“道德法律化”无法成为实际。一旦道德成为刑罚保障的工具,就意味着道德原本所蕴含的“自由追求善”的理念被抹杀,这种以强制力手段来过分强调道德的做法只会磨灭人们真正的道德意识,最终使得道德逐渐流于形式,无法得到真正贯彻执行。“道德的法律化”进而导致法律刑罚化,使得刑罚作为法律的唯一衡制裁标准,这也是古代中国法律文化的一大重要特色。

我们知道,汉代董仲舒所奉行春秋决狱,强调的是“原心论罪”,这显然与 既有的法制之间存在矛盾,也就为司法专横提供了方便,在一定程度上就可能会 造成了法制秩序的混乱。也正是因为道德成为强制力保障的工具,两者混同,使 得“原心定罪”这一理念无法得到真正地贯彻和实施,更无法达到其理想状态。但我们需要看到的是,这种将封建道德伦理与法律相融合的进步性和创造性所在。然而,人们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去改进法律技术,想要创制一套更为完备、更具操 作性的法律体系的这种探索是值得肯定的。

接着,梁先生在第十一章“礼与法:法律的道德化”中论述了法律的道德化,即法律履行道德的职能。他用大量篇幅来讲述中国古代的“法律职业”,并从中 国古代不存在法律职业这一现象来系统分析其深层次原因。梁先生认为,“无论 对法律做何种解释,严格的还是富有弹性的,最终都是以道德的标准来评判和归 于道德支配的。”古人以道德治国,道德与法制的关系依旧是混淆、相互交融的,道德被作为法律适用上的唯一衡量标准。在断案中对当事人必然存在批评,但最 终落脚点依然会回到道德上来。如此道德的法律的影响力也可见一斑。进而梁先 生通过与西方神学催生出法学的现象进行论述来进一步说明中国古代未出现法学、法学家的原因,也即中国古人不讲逻辑,过分注重道德。最后他说,“法律 尽可以按照特定的道德原则来制定,但是无论它在被制定出来时可能是多么完备,放在具体的道德情境里都会显得简单粗陋不敷应用。”确实如此,将法律与事实 相混淆,势必不可能产生系统而完备的法律,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由于这种观 念的根深蒂固,流传下来的也只有这种朴素的是非观念,而并非抽象成概念的法 律体系了。

可以看到,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政治与道德教化是密不可分的,统治者对于可行性法律制度的操作并不予以过多关注,而是一味注重道德的教化,将道德教化、礼制的功能过分夸大,进而强调理想世界和应然世界的作用。不重视抽象思维,过于笼统直觉的研究特点导致我们的法律文化发展进程缓慢这让我想到中西方关于人性的不同观点。西方推崇“罪感文化”,始终强调人的劣根性,这就意味着需要法律强制性手段来约束人性,而中国的“乐感文化”认为“人性本善”,纵存在“性恶”的一面,但依然具有被道德教化的可能。从这个角度来看,也能得出文化上的差异导致法律层面的发展程度、方向不同这一结论。先生博古观今,学贯中西,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研究中引入西方法律作为参照,“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和说明中国法律文化的特质”,也确实如此,梁先生以反思和批判的态度来进行研究,充分利用中西、古今文化與法律概念的不同来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段历史。其次,这种研究方法也较好地避免了只研究本民族文化和以现代观念为衡量标准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使得全书更为全面和富有体系。

在最后一章“过去与未来”中,梁先生重提文化,与扉页上通天塔故事的隐喻相互照应。正因为这种语言不通的隔阂存在,使得世人所创造的文明存在差异,而与文明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也不尽相同,因而不同文明背景下的法律制度、体系也在同一时空产生了差距,如此一来,一旦不同文明之间的距离拉近,必然会在交流过程中产生摩擦与碰撞。本章中论述的清末法律变革也正是如此,这是一个法律移植的过程,也是不同文明相互碰撞的过程。原有文明随着时代发展受到挑战和冲击,为了生存和发展就必将在此基础上做出改变。本章的论调读来让人有些伤感和沉重,“她带着困惑步入新世界,不知这是开始还是结束”,在这场无硝烟的文化战役中,如何实现真正的变革,从而重建新的法律秩序和文化格局,根本上取决于现实需要。

“历史固然不曾告诉我们说哪一种文明必死,但它也不曾说过哪一种文明能

够永生。它只说过,没有不死的文明。历史上的一切都在生与死之间流转。”没有什么能抵得过时间,历史的车轮滚滚而去,她一次又一次地离去,在沧桑巨变中承受千锤百炼却历久弥新,在周而复始中生生不灭。文明已死,旧秩序不再,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却在历史长河中闪耀着不灭的光芒,为新文明的重构提供新的契机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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