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的司法化路径探析
2019-10-21胡月玫
胡月玫
摘 要:从我国宪法司法化的过程中来看存在一些问题,造成宪法司法化前进的道路上有很多阻碍。对此,结合中国宪法司法化的现实情况,明确了各种妨碍宪法司法化前进的障碍,并对我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进行了探索,寻找一条新的模式,推动宪法司法化的进程。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路径
引言:宪法司法化最早来源于西方的国家,而我国到现在还没有实现宪法司法化,其主要是因为制度的延误和观念的差异两个方面。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实现宪法制约国家的权力和宪政法治,推进我国宪法的司法化很重要。另外,从内在的法律方面、外在因素还有司法改革实践方面来说,宪法司法化的已经具有了可行性。
一、宪法司法化的现实考究
(一)宪法无法作为案件裁判的直接证据
一方面,对宪法使用主体来说,我国宪法适用的是人大及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司法部门没有宪法的适用权。而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要求使用对应的审判权。也就是说,他们有适用权,必须遵循宪法要求。对我国现在使用的宪法来说,司法部门是义务主体,不是权力主体。所以,法院不是宪法的主体,而是遵循的主体。另外,从内容上说,宪法和一般的机构法律不一样,它是国家本质问题的规定,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性质等国家根本制度,就是国家和社会纲领性原则规定。以上的性质决定宪法内容的抽象、政治性和概括性,但是宪法内容没有规范性、可操作性等特点。
(二)宪法没有赋予法院对应的“违宪审查”权利
从违宪审查的主体来看,宪法规定只有人大代表和常务委员会才有这个权力。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有权力改变或者取消人大委员会不恰当的裁定,常务委员会有权力取消由国务院制定的和宪法、法律矛盾的命令。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独立刑事裁决权,没有对和宪法矛盾的违宪审查权。另外,宪法对法院的规定来看,高院对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法院对国家机关负责。由此可知,较人大常委会来说,高院是从属地位,受人大监督,没有权利对人大和常委立法行为进行审查。
(三)宪法利用法源化进入司法程序里
宪法没有办法作为法院案件裁决的依据,法院没有对同宪法抵触的法律进行审查的权利,这也就决定了不管对哪种宪法司法化,现在我国宪法框架里运作都是违法行为。因此,不管是认为宪法能够像别的法律一样进入司法环节里,参与案件判决的根据,还是通过实践把宪法引入司法过程里,直接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同时在裁判的文书里进行加以援助的主张,都违背了宪法规定和我国司法实情。所以,从两种方法实现宪法的司法化是不行的。
二、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
(一)近期实现设想
依照宪法纠纷的解决办法,我们把宪法司法化分两部分:一是对于宪法诉讼案件用推行办法,对宪法权利,实行司法救助,就是“事后审查”。对案件推行来说,是通过影响力较大的案件,由高院进行司法解释的办法,在司法系统里全面的实行,然后把类似的案件引入司法系统的裁判范畴里。一方面,根据这种方式,使用列举形式的对这些案件让法院受理并进行裁决,有利于法院掌握司法权力能够通过法院诉讼进行保障。法院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审判事件进行规定。这样,通过司法解释给法院行使宪法权利救助提供了有利的依据。另外,应该让中院作为一级法院。宪法救助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也没有操作、程序性的标准。所以,给法官提供了自由判决的权利,他们可以依照自己对司法解释的认知,和对宪法原则、精神的理解进行裁决。这就要求法官必须有很高的素质,不然没有办法处理好每个案件。所以,应该在中院进行法庭的建立,便于负责宪法类型的案件。这类案件因其自身特征和被的案件不一样,所以对法官有严格的要求。因此,要从中院抽调人员培训,加强他们对案件的认知,更好的掌握理解宪法原则。
二是对于涉及违宪审查的案件,利用宪法委員会处理,就是“事先审查”。对于事先审查来说,必须在人大设置委员会,更好的负责违宪审查的工作,以免人大因为工作任务多没有办法有效的进行违宪审查。宪法委员会不参加人大立法,只进行违宪审查。就是法庭在诉讼时遇到的违宪事件。对委员会来说,不可以过于积极,必须尊重别的部门的权利,不可以介入政治性争议里。
(二)远期战略设想
典型的案件只能是过渡,不可以作为司法化的模板。为了更好的进行宪法救济,实现宪法全部的司法化,必须建立和国情匹配的体制。现在,国际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了一种时尚,我国必须使用批判借鉴的态度,把国外优秀的经验进行吸收,并和我国本土特点进行融合构建和我国适应的吸纳发司法化制度。
具体来说,必须构建对应的宪法法院。法院大约20名法官,对就任来说,由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人员构成,专门进行人才的挑选和考核,由人大常委会做最后决定。法官必须有以下资格:一是有我国的国籍;二是年龄在35到65周岁;三是受过高等教育,并工作15年以上,精通法律;四是品行端正。宪法法院应有两个部门,一个进行违宪审查的问题处理,另外一个进行社会宪法问题处理。同时,建立综合的违宪审查制度。一方面,必须遵守“议行合一”原则,建立在司法、立法部门一起复合审查制度,由宪法法院对申诉受理,并进行司法审查,保证过程的专业化;另外,由宪法法院对“违宪审查”问题处理,必须根据我国的国情,创建综合性的违反宪法审查制度,由人大执行事前审查、司法审查权,由法院对诉讼进行受理,同时进入司法审查,对判决结果不服从的,由立法机关决定。
结语:总的来说,在司法实践里的适用是宪法法源里起到裁决规范,在具体的案件里,宪法精神、原则和其他法源一起作为裁决的规范,也是现在案件裁决的根据。在案件裁决的时候,宪法体现的是无形中的境界。所以,从上面的叙述来看,宪法不光要司法化,还要行政化,让宪法的规范和精神融入到审判的每个步骤里,推动宪法意识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态里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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