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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柳州市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经验与措施

2019-10-21罗延斌

农业灾害研究 2019年3期

罗延斌

摘要  通过分析柳州市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业务的现状、经验及做法,探讨存在的问题及发展的新形势,提出在新形势下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思路及对策,以期促进气候可行性论证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重大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论证评估

中图分类号:P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305(2019)03-091-03

DOI: 10.19383/j.cnki.nyzhyj.2019.03.038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多,其呈现出来的建设高度更高、建设周期更长、更宏大、更密集的发展特点[1],使其在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的各个阶段更易遭受到极端天气及致灾气象因子的影响[2]。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在一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之前,从气候学的角度出发,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和评估活动[3]。为合理地开发、利用、保护气候资源,避免或减轻重大建设项目可能受到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及其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中央及广西政府相继颁布一系列气候可行性论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赋予各级气象部门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职责,广西自治区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得到极大的发展。

1柳州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开展现状

1.1项目基本情况

2013年柳州市开始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当年编制完成大桥、热电厂、风电场等5个重大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实现该项业务从无到有的重大突破。2013—2018年共完成27个重大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论证的项目涉及建筑(医院综合楼、大型厂房等)、能源(风电场、火电场、天然气输送等)、交通设施(公路、大桥等)、城镇规划(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厂、暴雨强度公式等)、水利设施(水利枢纽工程、河道堤坝工程等)、旅游(文化体验科技园等)、工厂技改等诸多行业及领域。

1.2业务单位情况

柳州市气候评价所是柳州市气象局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正科级事业单位,2014年8月获得广西气象局授予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证》,2014年11月获得广西气象服务中心授予的《能力确认授权书》,2017年11月获得广西气象学会授予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确认书》,从而具备在柳州市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资质条件。多年来,一直由该单位完成柳州市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业务。

1.3技术人员情况

柳州市气候评价所现有技术人员19人,其中硕士研究生2人,大学本科学历17人,高级工程师3人,工程师3人。人员的专业构成涵盖气象学、大气物理学、农业气象、环境工程等,拥有一批工作经验丰富、各学科和专业齐全的优秀人才队伍。

2柳州市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经验及做法

2.1加强领导,强化管理

柳州市气象局高度重视气候可行性论证业务,采取多种措施促进该业务的快速发展。一是加强领导,由柳州市气象局1名副职领导重点分管气候可行性论证业务工作,同时,调配1名县气象局局长任科室负责人,加强该项业务的领导;二是组建业务技术队伍,在全局范围内挑选一批业务技术骨干,充实柳州市气候评价所人才队伍,并选送到自治区气象局进行转岗培训,锻造一支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三是强化管理,将气候可行性论证业务纳入市气象局目标考核任务,做到年初制定工作目标、每月分项检查、年底综合考评。目标任务的完成与职工的各项评优、绩效奖励等待遇直接挂钩,有效地促进了人员的积极性。

2.2加强合作,上下联动

2011年,广西气象局下发《关于开展全区气候可行性论证集约联动工作的通知》,决定建立气候可行性论证集约联动机制,以全面推进全区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发展[4]。借此契机,柳州市气象局通过上下联动方式,促进市级重大建设项目气候可行论证的发展。一是与广西气象服务中心合作,借助对方的资质联合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业务,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在合作过程中锻炼市气象局业务人员编制报告的能力与水平;二是加强市、县气象局上下联动,县气象局利用地域优势拓展項目落实,市气候评价所利用技术优势完成报告编制,共同将该项业务拓展到县域。

2.3明确目标,逐个项目跟踪落实

气候可行性论证业务是近年来开展的一项新业务,需要各部门配合才能完成。一是每年收集全市统筹推进的重大建设项目并逐一梳理,对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逐个分配到具体人员进行跟踪落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晰;二是以发函告知项目业主的方式,做好业务对接工作,必要时上门宣传,做好解释工作;三是强化气象部门和项目业主双方的职责及责任,共同配合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3柳州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存在问题

近年来,柳州市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业务取得较快的发展,开展项目的数量越来越多,涉及的行业及领域越来越广,但是与法律要求开展的范围仍然有很大的差距,实践中仍然有许多的困难与不足。

3.1社会认知不足,支持力度不够

由于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法律和业务宣传力度不够,以及气象部门的社会管理职权有限,导致社会公众对气候可行性论证业务认知不足[5]。一些项目业主不了解重大项目建设之前必须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还有一些项目业主错误地认为没有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同样可以建设、竣工及运营。同时,部分政府职能部门错误地认为重大建设项目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业务,会影响项目的建设进度,甚至认为如果论证不能通过会导致项目建设停滞,因此项目业主及政府职能部门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支持力度不够[6

3.2配套文件不健全,审批流程环节缺失

尽管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法律依据已相当齐全,但工作实践中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仍然不健全。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自治区政府和柳州市相继下发桂发改地区[2011]1368号文件和柳发改转发[2013]118号文件,此后柳州市再也没有制定其他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相关政策文件。同时,柳州市政府制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并没有将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行政审批流程,造成众多重大建设项目没有经过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环节就通过审批并开工建设。

3.3执法力度不足,问责机制缺乏

尽管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气象部门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管理职责和行政處罚权,例如《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19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第28条、第29条,均规定对应开展而未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个人及单位,可给予行政处分、责令改正、警告、行政罚款等处罚措施。但是由于项目来源信息不明确、执法力度不足、部分政府职能部门不支持等诸多因素,造成气象部门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专项执法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同时,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难以对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问责,也造成气候可行性论证业务在柳州市难以全面开展。

3.4细化范围不够,项目界定不清

相关的法律、规章对必须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有一定的类别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4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但是,由于概念定性模糊,细化范围不够,在实践中容易造成项目界定不清、引起争议,难以操作实施。

3.5技术标准体系不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不足

随着气候可行性论证业务的深入开展,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行业类别繁多,论证内容的角度和要求均有不同,这要求气候可行性论证需要有完善且操作性强的技术标准体系。目前,广西颁布的地方标准—《重大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规范》(DB45/T445-2007)和中国气象局颁布的行业标准—《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报告编制》(QX/T423-2017),为柳州市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提供技术支撑。然而,目前技术标准数量少、技术标准体系不完善仍是不争的事实。此外,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专业知识单一、编制报告能力不足,这些因素都制约着柳州市气候可行性论证业务的发展。

4柳州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发展的新形势及对策

随着国家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和广西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在广西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业务呈现新的发展形势:由单个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转变为推行区域气候论证评估,即对重大项目集中布局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试验区等,实行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估,由当地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评估成果5年内有效,在评估有效期内不再对单一项目开展上述评估,区域内落户的重大项目免费共享评估成果。这一重大政策的调整,改变了以往单一项目的论证方式,对气象部门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提出了新的要求。气象部门要及时调整思路,积极应对新形势的发展。

4.1加强宣传力度,争取社会支持

各级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自有影视节目、网站、气象大喇叭、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抓住气候变化这一社会关注热点,结合建设生态文明这一政治要求,加强对社会公众、政府职能部门、项目业主等进行法律及业务的宣传。提高气候可行性论证业务的社会认知度,争取获得社会公众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为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4.2加快政策制定,完善审批流程

各级气象部门要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加快制定与之配套的政策文件,其中包括政府层面、职能部门及气象部门等发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业务的政策文件。同时,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积极做好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汇报、协调、沟通工作,依法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中,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

4.3依法履行职能,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社会管理职权,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组织及管理职责,积极参与重大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检查工作。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项目及业主,要敢于执法,及时叫停拒绝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7]。通过气象行政执法,推动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依法开展。

4.4加强部门对接,细化分类清单

各级气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建设、规则、发展与改革等政府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共同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制定必须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类别清单,并通过文件方式向社会公布,以解决项目界定不清的瓶颈难题。 4.5〓完善技术标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软科学的研究[8],加快制定各类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技术标准,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影响评价数据库和气象资料数据库,制定规范化的气候论证业务流程。同时,通过引进人才、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从事气候可行论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其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业务能力及报告编制水平,为开展该业务提供人才支撑。

4.6顺应形势发展,及时调整业务模式

面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实行区域评估的新形势,各级气象部门应顺应形势,及时研究制定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技术标准,调整业务内容的技术流程和环节,研究区域性气候论证中气象参数的分析,研发计算和估计软件,及时将气候可行性论证从单个项目的模式调整到区域论证的模式。

参考文献

[1] 史军,温康民,穆海振,等.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进展[J]. 气象科技进展,2016, 6(6):15-21.

[2] 董永春.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做什么[N].中国气象报,2011-04-14(3).

[3] 中国气象局.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Z]. 2008-11-25.

[4] 曾涛.气候可行性论证集约化联动机制探索[N].中国气象报,2011-09-23(3).

[5] 郭大伟,史军.加快开展我国气候可行性论证必要性研究[J].环境与发展,2017,29(7):14-16.

[6] 杨思施,姚学民.关于百色市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几点浅见[J]. 气象研究与应用,2012, 33(S2):82-83.

[7] 陆鸿生,党国花,黄肖寒.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实践浅见[J].气象研究与应用,2015,36(3):73-75.

[8] 伍毓柏,周显信.我国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阅江学刊,2012,4(5):51-56.

责任编辑: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