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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权责任视角浅谈交通事故责任

2019-10-21龚煜

锦绣·中旬刊 2019年10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交通事故

龚煜

摘 要:随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的客运、货运量急剧增加,同时城市化的进度不断加快,交通参与者的方式愈来愈多样化,目前交通事故频发,时刻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交通事故归责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准确已成为衡量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幸福满意的一个重要标尺。本文从归责原则、交通事故案例,并从侵权的角度浅谈对交通事故的成因与归责问题。

关键词:交通事故;违法行为;事故责任;侵权责任

一、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被公认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是传统民法中主要的民事责任的一种,是典型的使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其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俗的来讲,就是谁有错,谁就要承担责任。

二、交通事故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四要件: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必须有违章行为。只有存在交通违章行为,驾驶人才会相应的承担起交通事故责任。如果驾驶人没有违章行为,则其没有相应的民事责任。

2.发生了交通事故,即在现实中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可以是财产、健康、生命的损失,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则谈不上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必然联系。因此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

4.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主观上是过错和过失。即当事人本来应当预见到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却没有预见到,或者说虽然已经预见到,但其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的主观上存在着故意心理,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三、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第一个案例:2017年7月19日9时45分许,赵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车上乘客为沈某某,夏某某)由北往南行驶至中横线11KM+600M处时,与沿中横线南辅道由东往西行驶至该处的韩某某驾驶的轿车(车上乘客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韩某某、沈某某、夏某某受伤及辆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起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作出如下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沈某某、夏某某、陈某某无责任。

我们可以做如下分析:赵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确保安全借道通行,属于违章行为,相应的法条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者行人,应当让本道内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韩某某駕驶机动车时未确保安全,属于违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无证据证明沈某某、夏某某、陈某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

同时,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侵权问题的解决有了依旧。本案中,由于赵某某在驾驶轻型货车借道通行时,未确保安全,没有让该车道的车辆、行人优先行驶,致使与韩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辆车上的乘客,受到不同程度的受伤,构成了侵权。受损方、受害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赵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承担的是主要责任,韩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在各自的交强险并且根据过错的程度范围内,由商业险给予理赔。

第二个案例:2017年8月1日23时28分,吴某某驾驶浙B****号牌小型轿车沿329国道由西往东行驶至329国道143KM附近左转弯时,与自东往西行驶至该处的由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客为韩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韩某某受伤及辆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起交通事故责任作出如下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韩某某承担此事故自身伤害的次要责任。我们同样可以根据案例事实,作如下分析:

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且为确保安全,是违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且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其行为也属于交通违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是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固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韩某某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其行为是违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其行为是导致自身伤害次要原因。

本案例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并不复杂,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也并没有任何问题。《侵权责任法》归责形态是按照归责原则建立的,免责和减轻责任是有的使用也是按照归责原则架构的。本案中,摩托车驾乘人员韩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倒地受伤,虽然本案的吴某某负主要责任,但是由于驾乘人员韩某某,自身未佩戴安全头盔,其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自身的损伤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根据过错责任原则,韩某某对自身伤害承担次要责任。另外,李某某虽然在道路上直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但是其未取得驾驶证和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承担着本起交通事故责任的次要责任。

四、结语

我们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对于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也更加的详细。对于整个交通大环境来说,无论是交通参与者,还是社会各个阶层,我们都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关系。在每一起交通事故中,对于交通事故责任,作出准确的划分,从而更好的保护受损、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让侵权行为人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作出应付的责任,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生活更加安宁。

参考文献

[1]尹红亮,王炜等.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的新思考 [J].公路交通科技,2000(4):1-2.

[2]丁舒平,余同进等.道路交通事故的间接成因分析 [J].公路交通科技(应用技术版),2009(3):41-45.

[3]李红.机动车交通事故内涵之解读——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J].北京警察学院报,20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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