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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教育在教学中的运用

2019-10-21申栋

神州·上旬刊 2019年12期
关键词:质疑案例教学创新教育

摘要:教育的价值,体现为教育对人或社会存在的发展和意义,创新教育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理念。高校肩负着培养创新型人才的特殊使命,教师要克服一些传统思维方式的弊端。案例教学法是激发学生质疑、创新的路径。

关键词:创新教育;传统思维方式;质疑;案例教学

教育现象的全部价值,存在于人类以社会形式与自然界所发生的一切关系之中以及人与人组成的社会形式的系统之中。它首先是促使人类自身生产的社会实践,以满足人类自身需要,是新一代生命的生产与发展的需要,教育价值则体现为教育对人或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作用和意义。

一、创新教育

当前世界,国际竞争尤为激烈,国家之间的经济竞争、综合国力竞争,实际上就是科技竞争、人才竞争。培养创新型人才是我国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重要任务。

创新是人类文明的源泉,人类社会在不断创新中取得发展进步,人类自身也通过创新获得不断完善,在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时代,摒弃思维活动中的因循守旧,敏锐地发现事物可能存在的新关系,提出超常、超群、超前、新颖独特的见解,是创新思维的本质特征,也是知识经济时代对人才素质最核心的要求。党和国家领导人指出,教育是知识创新、传播和应用的主要基地,也是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人才的摇篮。由此可见,教育肩负着特殊使命。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师是从事教育活动的专职人员。教师劳动是特殊的创造性、前瞻性劳动。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性精神,教师必须具备创新理念。首先要克服“一言堂”、唯上、唯书的偏见等传统思维方式,以及强调“一”而排斥“多”,强调“一统”而排斥丰富多彩的多元化思维传统认知。譬如在我国婚姻生活中存在的最普遍现象:男女双方结婚成家过得好,就是相亲相爱的夫妻,过不好就反目成仇,闹到离婚,由原来的“爱人”变为“仇人”,甚至产生仇杀等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而缺乏第三种选择;第二是克服崇尚直接思维的方式,直接思维是不注重严密的逻辑推理和体系的形成构造,是一种以情感经验密切结合的认知方法,重经验而轻抽象的思维理论的创造,这样一种闭目塞听、窒息沉闷的氛围就扼杀了生气勃勃的创新精神。

创新思维,发端于怀疑因子,质疑的过程就是积极思维的过程,对完美无缺、已成定论的事物敢于提出疑问、挑战。在教学中起“主导”作用的教师要努力创设一种质疑的情境。

二、案例教学法是激发质疑、创新的路径

有一次在授课中我先讲了一个案例:某地甲乙两初中生课间闹玩,甲同学挠了乙同学胳肢窝,乙大笑不止晕倒在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乙身体器官正常,无器质性病变。乙父母忍着巨大的悲痛安葬了儿子,三个月里没有见到甲的父母和学校登门问候安慰,更没有任何赔偿表示,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甲父母向乙父母赔偿5000元,乙父母不服提起上述,二审法院非常棘手,认为尚无先例。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后又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可见,追究行为人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后者仅仅是补充。而过错责任原则须有四个条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侵害人行为违法;三是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本案看损害事实存在,即乙同学的死亡。但甲同学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课间同学闹玩是很平常的事,既不违法,也未违反道德和公共生活准则;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也无因果关系,从表面上看,乙同学死亡是甲同学所致,实则并非如此,这里所指的因果关系是指必然的内在的联系,由此可见它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纯属偶然的“不可预见和不可预防的意外事件”[2];甲同学主观上并无过错,更谈不到希望或任其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不属于轻信可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既然无过错也就谈不上对其结果的负责,而这个结果也与学校的教学设施、条件、管理毫无关系。由此可见,这已是铁板钉钉子的事实了。趁此机会,我向学生提问:为什么乙父母在儿子死亡三个月后才诉至法院,而不是当下?让学生分组讨论,讨论结果五花八门。有的说是无理取闹,有的说是想得到赔偿等等。我又设问:学校少了一个学生,甲同学因为一个无过错行为失去一位同学,该怎么办?是冷漠无视?还是应该采取什么积极态度对待?紧接着我又提出:请大家回忆,除了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之外,还有什么社会规范?这时同学们已经意识到法律和道德这两种社会规范的关系。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道德是存在于人们心上的原则,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到社会主义道德。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所不及之处都会用道德加以补充。我又问:假如乙同学死亡后,甲同学父母和学校怀着同情惋惜的心情去家里抚慰乙同学父母,乙同学父母会不会将之诉至法庭呢?有的说会,有的说不会。这是从人情、习俗、道德出发的,也就是存在于人们心里的道德原则出发,去处理人事的做法。从情感上减轻乙父母失去儿子的痛苦和落寞。乙同学死亡三个月之内,其父母强忍悲痛,按兵不动,难道不是考虑到甲同学的行为与儿子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吗?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规范,都是上层建筑范畴,二者必然相互渗透、互为表里、并行不悖。于是同学们明白了,乙同学死亡三月后,其父母才将甲同学父母及学校诉至法院的原因,是对其二者的冷漠态度和好像事不关己的不满情绪的发泄。甲父母与学校不但应当立即登门慰问乙父母,而且应拿出一定款额表示道义上的抚慰援助,这样会使双方都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并有利于乙同学的健康成长,不至于回首往事时被一种阴影所笼罩。同学们认为这一处理结果非常妥当,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有了豁然开朗的认识和理解,对二者的应用界限也有了明确的认识。

古人说,学贵有疑。通过质疑激发学生兴趣,打开創新思维的阀门,是创新教育的起点。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

[2]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申栋(1968—)男,山西洪洞人,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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