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一体化下水资源协同治理创新的思考
2019-10-20张井忠
【摘要】京津冀三地近些年在水污染联合防治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但该区域仍是水污染问题最严重的地区之一。目前,京津冀三地的水污染治理模式为“爆发问题—治理”。这一模式的弊端在于治“标”不治“本”,极易陷入水污染“爆发问题—治理—再爆发问题—再治理”的“怪圈”。为走出“怪圈”,本文具体分析了陷入这个怪圈循环的三个影响因素:水污染的根源、地域壁垒的限制以及长效合作机制的缺乏,并从加快产业升级、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顶层规划这三个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以期对未来京津冀水污染问题的解决提供些许助益。
【关键词】一体化 怪圈 产业升级 信息共享 顶层规划
一、从一体化下的水资源现状谈起
京津冀一体化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发展规划。近些年,三地在协同发展方面取得了不俗的表现,但水资源的匮乏与污染始终是制约其更上一层楼的“牢笼”。这其中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因素。首先,京津冀均处于温带季风气候的地区,本身降水量和水资源就不丰富,“先天禀赋不足”。其次,京津冀是海河流域水资源开发程度最高的区域。三地以不足全国1%的水资源量承载着全国近8%的人口,创造全国约10%的国民生产总值,继而导致现在三地水资源严重短缺,人均水资源量仅有286m?,只有全国平均值的 1/9。[1] 为了京津冀的可持续发展,水污染的联合治理已开展多年,投入了巨大的资金,但治理成效却并不如人意。
何以投入巨大却收效甚微呢?目前京津冀水污染的治理基本是按照“水污染问题爆发-治理”这一模式。这一模式的弊端在于,缺少事前的“防”与事后的“管”。继而陷入了“爆发问题—治理—再爆发问题—再治理”的怪圈。
二、何以“怪圈”循环不止
(一) 水资源问题的“表”与“根”
水污染问题的“表征”在“河里”,而“根子”却在“岸上”。河北省是京津“三高”企业的转移地,而河北的北部流域是京津的水源涵养地和供水水源地,在三地地表水和地下水交换频繁的状态下,工业水开采与污染使得三地的水资源状况均不容乐观。而目前的治理往往只是针对一个突发的水污染事件,收到一定的效果后,本可以依靠水的自净能力慢慢恢复水质,可后续的监管不到位,“岸上的根”还在,日后依旧出现水污染,陷入循环,水污染的治理 “治标不治本”。
(二) 地域壁垒的重重限制
目前,京津冀一体化下水污染协同治理的法律依据仅有《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其规定了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但这仅从原则上进行了政府间应该加强交流与合作,缺少可操作性。实践中带来的问题是,京津冀的水污染跨区域联合治理无法有效深入开展,停滞不前。合作出现问题后,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在此种状态下,各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利益,很容易出现冲突甚至地方利益保护。地域壁垒一旦形成,将是京津冀水资源保护与治理的“绊脚石”。
(三)长效合作机制的缺乏
水污染相比较大气等其他污染来说,污染物的来源更复杂、多样,具有隐蔽性和积累性的特点。多种污染物参杂在一起,治理难度更大。因此,水污染治理是应该是一个“全生命周期”的过程:从规划的制定到实施、河流的上游到下游、从治理工程的建设到监管,相关人员的责任、还包括治理技术的不断创新等等。[2]这一“全生命周期”的实施需要京津冀长久、稳定、有效的合作。而目前京津冀水污染治理的协同作战机制不完善,跨区域政府合作大多仍停留在召开各种会议的阶段,依靠的是相关地区政府之间的协商,这易导致的各部门各自为政。在缺乏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下,易产生监管与保护责任的相互推诿。
三、如何走出“怪圈”困境
(一)產业升级:既要治“表”,更要除“根”
河北既是京津的生态保护屏障地,又是“三高企业”的转移地。因此,在当前,最切实可行的“除根”方式便是进行产业升级,将“三高”变成“三低”。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格局下,京津可以利用自己的资金、技术优势,帮助冀进行产业升级。[3]首先三地要联合对于现有的转移而来的“三高企业”进行整改,明确整改目标、制定整改方案、以及达标的奖励政策等。其次,京津冀要进一步优化三地的产业分工,在现有的产业分工基础上,京津要带领河北向高新技术产业迈进。最后,“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京津可以和冀“共享”先进的管理模式和高新技术。经验和技术的共享,可以更快提升河北企业的转型升级,建设更高水平、更具创新力与竞争力的京津冀一体化。
(二) 信息共享:打破地域壁垒
打破地域壁垒可以以《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为基础,依托国务院颁布的《全面加强河长制建设的要求》来实现水资源信息的共享与政府间的平等互动。[4]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下,可以综合考量三地的水资源现状,协商建立统一的污水排放标准。这不仅可以实现对整体区域内水资源信息的掌握,更可以在出现水污染重大事件时,实现流域内上下游共同的预防与治理,以免造成更到的损失。
(三) 顶层规划:全生命周期的合作
水资源的保护与治理是一个全生命周期的长久过程,包括:规划、治理、监管。
目前三地可以在国家层面上进行更高层次的规划设计。如在国务院的牵头带领下,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参与,如水利部、财政部等,和三地的政府共同制定京津冀水资源保护与治理的规划。[5]在已有的顶层规划下,建立长效治理机制,进行全生命周期的治理与监管。在监管环节,要杜绝“重建设,轻监管”这一长久以来的现象。在治理见到成效,达到标准后,依旧要进行科学、系统的监管。
参考文献:
[1]周潮洪,张凯. 京津冀水污染协同治理机制探讨[J]. 海河水利,2019,(2):1-4.
[2]包庆德,梁博. 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进程的生态维度考量[J].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 2018,(20):100-104.
[3]王一文,李伟,王亦宁,付健. 推进京津冀水资源保护一体化的思考[J].中国水利, 2015,(1):1-5.
[4]梁文君. 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法制保障研究[J]. 法制博览, 2018 ,(9): 8-11.
[5] 邱彦昭,王东,杨兰琴,刘操,京津冀三地水资源协同保护现状及对策建议[J].人民长江, 2018,(49):24-27.
作者简介:张井忠(1993- ),男,山东枣庄人,河北地质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从事自然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