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2019-10-18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意义重大。
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被认为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的最大突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从而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排除了法律障碍,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改革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被认为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一大亮点。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缩小了农村土地的征地范围,规范了征地程序,提高了补偿标准。明确界定了征地“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6种情形,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明确提出“保证被征地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按照更为市场化的“区片综合地价”而非以往的土地产值一定倍数限制作为补偿标准。特别是提出“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不再将农民居住的住宅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切实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对农村宅基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另一亮点。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坚持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这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充分体现了对农民土地利益的保护。
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农村土地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国土空间有序开发利用、落实最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等具有重大意义。同时,這也将对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和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对未来土地和房地产市场运行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