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租界法律制度及影响
2019-10-18赵章宇
摘 要 鸦片战争后,上海建立第一个英租界。租界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但客观上起了试验田的作用,为近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行了预演和选择。本文从比较租界与华界的法律制度入手,研究租界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后通过查阅文献资料,研究外国人对租界法制的态度及看法,以期对租界法制有更全面的了解。
关键词 租界法制 域外影响 评价
作者简介:赵章宇,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网络法。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355
一、租界与华界法制比较
近代中国租界的法制现代化开始于19世纪40年代,半个多世纪后华界才逐步进入法制现代化。进入20世纪后,华界也开始学习和借鉴租界的法律制度,改变传统法制,在法制改革之前,华界适用的仍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
(一)法治理念上的差异
租界法是现代法治,体现的是人人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现代法治理念。比如1854年上海土地章程的规定:不管是华人还是洋人要在租界内开设酒馆卖酒都要先经过领事的批准,未经领事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租界内开店卖酒。
在20世纪之前的华界,仍适用传统法制,体现的是德治、等级、不公平的理念。德治强调人的权威,不可避免的走向了人治,在人治下,人人平等的理念受到冲击。比如唐律中明确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类同资财”。在《仪礼·丧服传》中明确提出父为子天,夫为妻天,体现了封建等级制度的理念。
(二)法律形式和结构的差异
在法律形式上,租界使用最多的是章程,其次是通告。章程是租界的主要法律形式,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如上海租界1854年《土地章程》、1893年《工部书信馆章程》、1866年《公董局组织章程》。以《公共租界工部局中式新房建造章程》为例,该章程规定的内容涉及房屋定义、设计图纸、申请书、费用、测量员现场检查的权利、特殊房屋、层数、加高地基、庭院地面和通道、厕所设施、墙壁、隔火墙、材料等多个方面。每一方面的规定也颇为详细。
在华界,律是最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其次。《大清律例》是当时华界的主要法典。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中国社会具有很长的历史,最早的律是商鞅制定的秦律。例发展至宋朝时比较成熟。律和例主要是为了满足刑事法律需要而制定的,关于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规定较少。
在法律结构上,租界以条、款为主。比如上海租界的《公共租界工部局治安章程》,该章程一共有25款。此外,根据内容不同,每款下设条数也不同。《大清例律》包括七部分,“名例律”相当于总则,吏、户、礼、兵、工、刑六律相当于分则,在正文里没有明确详细的条标,阅读较为不便。
(三)法律语言的差异
租界和华界使用的法制语言也不同。租界法已开始采用现代法制语言,如1885年上海公共租界颁布的《巡捕房章程》,第十七项第一条规定了原告就被告原则,原被告都是中国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居住地方的会审公廨管辖。“原告”“被告”就是现代法语对诉讼当事人的称呼。
与此同时,华界使用的是本土语言。如《大清律例》中规定:“妇人有犯奸盗不孝者各依律决罚其余有犯笞杖并徒流充军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与命妇官员正妻俱准纳赎”。“笞杖”“徒流”“杖一百”就是中国传统法制语言。“五刑”“十恶”“八议”等也是中国本土语言。
(四)审判制度的差异
租界推行的是现代审判制度,在会审公廨内进行司法审判。会审公廨制度涉及诸多方面,包括:法官和陪审员的选举、原告和被告的资格、公诉人、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权利义务、翻译人员的职责以及庭审程序等。
清末,有人描述传统庭审的场景:严刑酷法下,地位又不平等,当事人心情很难传达,案件隐情往往被忽視,而且断案主要依据证人证言,主观意识太强,难以发现案件实情。在中国传统审判制度下,刑讯和冤狱屡见不鲜。
(五)律师制度的差异
律师制度来自西方,当时聘请的律师也多是外国律师。20世纪初,律师在上海租界庭审中广泛出现:华人与洋人之间的案件数量显著增多,不论是在领事公堂还是会审公廨,不管是华人控诉洋人的案件还是洋人控诉华人的案件,律师都在其中大放异彩。庭审中,律师的影响显著提升。无论案件大小,当事人阐述事件经过,律师辩论是非对错,法官审讯而依公判案,律师的出现是对司法公正的极大促进。
以前的中国只有“讼师”。关于中国古代的讼师,黄六鸿在其书中这样写道:“被告抄入手,乃请刀笔讼师,又照原词多方破调,骋应敌之虚情,压先功之劲势。”讼师的主要职责是帮当事人撰写起诉被告或应答的文书、将庭审的顺序以及需要仔细的部分告诉当事人,讼师与律师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到清朝,讼师活动受到了政府苛刻的打压。在清政府看来,如果没有讼师,官府审理案件的数量会减少很多,审理的速度更快,效率更高而且街坊之间也会更为友善。虽然不可能根绝讼师活动,但清政府的限令诉讼活动确实起到了打压作用。
二、 租界法制的域外影响
租界法制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一方面,它使中国受西方侵略的程度更深,中国司法主权不断丧失被掠夺;另一方面,它推动了西方先进法律制度在中国的传播,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这种影响不仅在租界内产生,还波及到华界。
(一)法律制度的传播
以1903年在上海发生的苏报案为例,章士钊等人在苏报上发表多篇评论,宣传革命思潮,但因苏报坐落在上海公共租界内,租界当局要求清政府对苏报有关人员的审理必须在租界内进行,即清政府必须在租界内以原告身份对章士钊等人提起诉讼,第一次,清政府与几名文弱书生在一个普通法院展开一场特殊的诉讼。
在中国法制史上,会审公廨是一个具有复杂色彩的词汇。一方面,会审公廨体现了强者对弱者的欺凌,是列强在中国治外法权的延伸,是国家在法制方面自主管理权被掠夺的结果。另一方面,会审公廨仿佛一扇窗,讓国人看到另一种法律制度及理念,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观看者和参与者的法律意识,激发着一代又一代人追求先进法治。
同时可以看出,会审公廨所带来的西方法律制度不仅对租界内人们造成影响,还影响到了租界外的人们包括清政府及官员。像在苏报案的庭审中,清政府就聘请了外国律师打官司。在以往清政府的衙门中不被允许发生的许多事情,如被告不下跪,直呼皇帝名讳,重复宣读谋反言论,这些都在清政府参与的庭审中实实在在的发生了。西方法律制度的引入对日后华界法律制度的建设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如清朝一御史透过西方法律制度看到中国执法权与司法权不分的缺陷,在向皇帝上奏的奏折中提出:大清应向中国租界学习,将司法独立于行政。这也成为当时推动华界法制体制改革的一份重要力量。
(二)法制意识的增强
1873年发生在上海的杨月楼案,是清朝末年四大具有传奇色彩的案件之一,不同于其他三桩命案,杨月楼案是婚姻案。能与其他三案并列为清末四大奇案,杨月楼案主要奇在三点:一是婚姻当事人、双方母亲、甚至知悉此案的民众都知道清朝法律不允许良民和贱民两性结合的规定,但杨月楼和韦阿宝依然在双方母亲都认可的情况下下聘礼订婚;二是杨月楼案实际上是典型的良贱为婚案,但上海县令却将其判为“诱拐罪”,且刑罚过重,典型的轻罪重判;三是本案在全国范围引起轰动,上至慈禧太后,下至普通百姓,都关注本案。
在杨月楼案之前,上海也存在良贱为婚的事例,却不像本案一样闹得举国皆知。因为西方法律思想最先从租界传入,对当时华界的影响较小,封建等级制度仍根固于人心,若发生本案,人们大多会支持进行严惩。此外,官方不严格依照《大清律例》进行判罚也有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在杨月楼案发生前,受西方法律文化影响,上海存在很多良贱为婚的案例,所以本案中民众对杨月楼与韦阿宝的婚姻并没有明显的否定态度。可是良贱禁婚这一规定存在的基础是封建等级制度,这一规定被否定,其实是对封建等级制度的否定。而本案在《申报》等多家纸媒的关注下,闹得沸沸扬扬,官方对杨月楼案的判罚不仅是对本案,更是对这一类案件的态度。透过杨月楼案,不难看出西方法律文化对传统法律思想的冲击,以及在这一冲击下,现代法律思想蓬勃发展。
(三)推动华界法制进步
租界适用租界法,华界适用华界法,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并非完全没有交流。比如在上海,同一个城市,不仅有本土的华界法,还有移植来的租界法,一条河阻隔不了人们的来往,也同样阻隔不了两种法律的相互影响。华界法对租界法也有影响,比如现代警政机关都称为“警察局”,但在上海租界,使用的名称却是“巡捕房”,这名称就借鉴了清朝的“巡捕营”这一机构的名称,为了方便华人使用,故把行政执法机关称为“巡捕房”。但总体来说,在法律制度上,华界对租界虽有影响,但租界对华界影响更甚。
上海华界与上海租界紧紧相邻,最易受到租界法的影响。例如最直观的感受,城市规划与管理。上海租界内实行的是现代的城市管理制度,街容整洁,干净有序。在20世纪初,上海华界开始借鉴上海租界城市规划与管理的做法,建立的机构“上海南市马路工程局”“开埠工程总局”“马路工程善后局”等都借鉴了“工部局”的名称,其职能对城市规划与建设的各领域覆盖也颇为全面,“户籍管理、门牌编排、地产登记、捐税收支、平抑米价、查禁鸦片、违警事件及一般民刑案件的受理等等”,也与“工部局”相类似。
三、外国人对租界法制的态度
租界法制是在近代中国特定背景下产生的,人们对它的感情色彩也比较丰富。有人强调它开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先河,也有人专注于它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侵害。随着接触资料越来越多,我们可以参考外国对近代中国租界法制的态度,以对租界法制有更加客观全面的评价。
(一)对租界法制的评价
上海英租界建立不到20年,英国就在上海设立了驻华法院。美国也不甘落后,20世纪初在上海建立了享有领事裁判权的美国法院。1906年,美国通过了《设立美国驻华法院并限定其管辖权的法案》,以该法案为基础,美国在上海租界内设立了驻华法院。在谈及设立驻华法院的初衷时,美驻沪总领事说道:中国审判案件的传统深刻体现了“人治”的色彩,法官审理案件并不严格追求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认定案件事实的合理性,往往依据个人感觉,作出的判决带有浓烈的主观色彩。这是中国审判领域的惯例,带有极大的缺陷,但是清政府审判者深受审判传统的影响,而且审判者自身素质的高低也会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英国政府发现了这个弊端自然不能坐视不管,而且在中国设立英国法院有利于提高英国在中国乃至亚洲的地位,提高英国在世界的影响力。可见,外国在租界设立法院,虽然其根本目的是扩大自身影响,获取并维护在华利益,但其言行无不道出外国人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及租界法律制度的否定。
在司法活动中,也存在很多严重问题,以法租界为例。巡捕房在法租界兼有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职能,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中流砥柱。巡捕房地位举足轻重,但其组织管理却十分松散。巡捕房职员中有不少帮派分子,比较出名的有黄金荣、程子卿等,背景复杂,鱼龙混杂。当租界内出现涉及华人的案件,而巡捕房又不好直接出面解决时,巡捕房就可以借助帮派的力量,用不正当手段解决问题。外国人也见证了租界内不少这样的违法事件,并且说这样的行为在租界刚适用现代法制的时候屡见不鲜。
(二)租界内外国人的法律行为
19世纪50年代,西方律师制度传入中国,但中国本土此前并不具有律师制度,因此律师制度在租界甫一落地,所有律师都是外籍律师。律师最先在上海租界进行活动,但是人数稀少,后来随着西方法律制度在中国影响的进一步扩大,这一群体也日益壮大,并且在人们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租界内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如1876年,工部局准备在租界内设立性病医院,制定了方案并准备公布。关于该方案,董事會总董特地去寻问了时任工部局法律顾问连厘的意见。连厘从合法权力和道德两方面进行考量,提出与董事会不同的意见,并被董事会采纳。工部局时常会与租界居民发生矛盾和冲突,每当此时,同样会向法律顾问寻求帮助以解决问题。据《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记载:“1863年6月,工部局聘用律师,律师每年的费用为100两银子……到1899年,工部局法律顾问的年薪增至2500两,另外还发给出庭酬金。”这些数据表明,法律顾问在工部局的地位日益提高,成效显著。
但租界内外国人并非都奉公守法,一些违法行为屡见不鲜。最典型的就是外国领事违反明文规定,肆意干涉审判,使规定得不到切实的实施,如1905年发生在上海的“黎黄氏案”。黎黄氏丈夫在四川为官,因病去世,黎黄氏的公公时任广帮董事,特请同乡送黎黄氏母子带着灵柩回广东。黎黄氏带着孩子、婢女(有买卖契约为证)乘坐班轮途径上海时,在码头被拘捕,以“拐盗罪”被押至会审公廨受审。当时,关絅之担任租界内会审公廨的主审官,他经过审理认为黎黄氏不是拐匪,证据不足,拐骗罪不能成立。但参加陪审的英国副领事德为门认为,按照英国的法律与习惯,黎黄氏的拐盗罪应当成立,因此他坚决要求拘押黎黄氏。中外官员为此争执许久。德为门甚至公然喝令西捕进入公堂抢人,黎黄氏最终被押于捕房西牢。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外国领事强权政治,无视租界法律规定,将会审公廨看做自己的审判机构,肆意妄为。会审公廨也正如他们所说,成为“由外国人控制下的会审公廨”。比如:纯属华人的案件理应由中国主审官独审,不需要外国领事陪审,但是他们凭借强权,不仅强行陪审,还时常妄下判决,与中国法官产生矛盾和冲突;中国法官的任命应当由中国政府自行决断,外国领事却强加干涉,此外,还干涉罪犯的传提与判决的执行等。法国驻沪总领事拉达曾说过:“依照我的看法,它(指领事裁判权)十分适合我国在上海的侨民。他们人数不多,但是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却很重要。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我们应积极地支持他们,对抗人数众多、资金雄厚的敌人,而不能处处加于掣肘。”言下之意就是,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领事会做出有利于本国国民的判决。
四、结语
租界的产生有着独特的社会背景因素,中国人与殖民者之间政治权利和地位不平等,植入租界的西方法律制度实际上更偏重保护外国国民利益,这些都成为租界司法有失偏颇的重要原因。租界有些法律规定形同虚设,有些在实行中奉行的是双重标准,对华人与洋人区别对待。正如保罗·科恩所言:移入租界的西方法制终是浮于表面之物,不可能直接让中国实现根本性的法制改革,中国真要实现法制的现代化,还有赖于全民法制意识的觉醒。实现真正的法律变革,必须正确看待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价值和法律制度本身。虽然租界法制带来的作用有限,但不置可否,它打开了国人看往世界的窗,为法制改革提供了学习蓝本及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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