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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方师范院校法学专业发展的路径分析

2019-10-18宋龙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7期
关键词:师范院校法学发展

摘 要 民族地方由于其自身所处区位的限制,导致该地区师范院校中的非师范专业发展与其他高校相比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差距。尤其是法学专业教育在民族地区的重要性和当前师范院校中的地位之间的差距更需要我们重新定位法学专业的地位和目标,充分融合民族地方的优势,整合各类教育资源,构建一个突显民族地方特色的法学专业教育,以加快我国多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进程。

关键词 民族地方 师范院校 法学 发展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民族院校藏汉双语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路径探索与实践”(项目编号17113)的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宋龙,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经济与社会发展系法学专业讲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336

一、民族地方师范院校法学专业的发展现状

由于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分布的区位较为偏远,民族地方教育事业本身就相对于其他内陆地区来讲确实存在一定的差距,故而着力发展师范类教育,为各民族地方培养教育事业的人才也无可厚非。但是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化之下,民族地方法律人才的需求和法学专业教育的发展也不容忽视。虽然,我国各地方高校中法学专业开设的较为普遍,但相比较而言,在各民族地方师范类院校中的法学专业的发展较为年轻,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例如位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的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其法学专业的开展也是近两年才开始的。

从国家对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注着眼,民族地方的持续长久发展离不开国家法律的帮助和扶持,因而在该地方的社会事务的管理上国家法律是必不可少的。虽然处在师范院校中的法学专业教育也在逐步发展,但总体来说依旧举步维艰。由于各地方院校在人才培养以及专业设置方面都会有不同的选择性和倾向性,因而师范类专业教育成为了地方高校的首选,也为各地方中小学基础教育培养了许多人才。在这一大的背景之下的地方法学专业教育仍然处在摸索阶段,很难有较大的突破和发展。

首先,从学生生源来讲,民族地方的法学专业学生绝大多数为本地生源,且这部分学生在专业选择上面仍然以师范类专业为首选。而最终因自身高考分数的限制或自身志愿填报的失误导致选择了法学专业。很少有学生是出于自愿填报的该专业。尽管也有少部分这类学生,但仍然受限于自身的能力才会选择师范类学校的法学专业。从这一最初的状况就决定了地方师范类院校中的法学专业自身的起点较为低,学生的专业素养更没办法与专业的法学院校相提并论。

其次,地方民族院校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学生以某一长期聚居少数民族为主。由于长期的受民族地域经济和传统观念的限制,使得我国各地方的少数民族群体接受的知识面较为狭窄,长期缺乏与外界的接触和沟通,使得学生们学习的模式和逻辑思维的培养受到了禁锢,对于专业的法学知识很难做到精确的理解和把握。这种地域性的限制和生源自身的原因导致了民族地方对于法学专业教育的认识还不够,集中体现在学生在接受专业的法学知识讲授时无法做到准確理解。这就使得处在民族地方的师范类高校中的法学专业地位尴尬,无法体现其实用性,发挥其地区优势。

二、民族地方师范院校法学专业面临的困境

当前,由于我国各地方高校中都已开设法学专业,使得法学教育由最初的精英教育转变为大众教育,这一方面体现了全社会对国家法律的高度重视全社会呈现出全民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局面,但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法学教育中存在的教育水平的层次不齐。尤其是在地方院校中这种差距尤为明显。目前,我国民族地方师范院校中的法学专业面临如下困难:

(一)学校重视不够,教育投入力度较小

我国地方师范类院校从其校名便可知该类高校中的重点学科便是师范类各专业。因而不管是从硬件教育设施的建设亦或是教学方针政策的引导对于师范类专业会有所倾斜。这对于法学专业的发展是很受影响的,作为一个实践性很强的专业,缺少了学校硬件设施的支持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的支持,师范院校中的法学专业发展受到了影响。如法学教育实践教学需要模拟审判、律师接待当事人以及案件办理流程等等。这一系列的程序都应该配备相应的模拟实践设施。那么对于师范类院校而言,对此重视程度不够,相应的学生也无法实现相应的实践教学。

(二)学生逐年增加,教学硬件配备不足

由于地方高校办学经费有限,为了确保全校正常的教育需求,难免会出现经费投入的不平衡。同时,由于整个法学教育过程是一个前期较为空洞但后期又实践性很强的专业,仅仅靠任课教师的讲授无法达到该专业的培养目标。学生也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无法形成法律逻辑思维和解决问题的意识。此外,硬件条件的缺失,使得学生无法完成对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律师实务和法律诊所等相关实践课程的学习。这就使得学生在毕业之后无法快速适应工作环境,完成具体的实务工作。例如笔者所在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的法学专业目前所配备的硬件设施只有一间模拟法庭,该模拟法庭距离现在时间较为久远,设备陈旧,桌椅已经出现老化现象,根本无法满足目前该校法学专业近300多人的学习使用。

(三)教师队伍数量少,专业能力层次不齐

由于地方高校的区域限制,使得各地方高校的教师队伍主要以本地教师为主。同时,由于办学经费和财政支持的有限,使得近两年各地方高校出现了人才引进难的局面。同时,本院校内的高职称教师又出现了较多的“孔雀东南飞”的现象,这就使得地方高校的教师队伍出现了“断层”。此外,法学本身很强的实践性导致了很多任课教师除教学工作外又兼任其他社会角色,如兼职律师、立法顾问等等。这使得这部分教师无法全身心投入到教学工作中;能够引进的教师有多半都是刚刚走出校门的学生,缺乏教学经验,尤其是实践教学部分更是缺乏。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到法学专业的教学水平,导致地方的师范类院校法学本科生的整体水平无法跟其他专业类院校的学生相提并论。这种现象在民族地方更为突出。

(四)应试教育背景下的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的模糊化

法学专业要求学生在毕业之后能够立即投入到具体的实务工作中去。这就要求学生在校期间能够形成很强的法学专业素养。而目前,我国推行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为了法学专业学生进入法律从业岗位的唯一途径。这就使得全国大部分高校中的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在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换句话说,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主要以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最高目标。但是,众所周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低通过率使得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竞争力大大降低。很多没有通过此考试的学生在毕业之后很难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这导致了在校期间教师的教学任务都服务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也是比较的急功近利,集中体现在学生更加喜欢一些实践性较强的科目。如:民法、刑法等等,而更少去关注一些理论性强的科目,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等等。同时,各高校在开设正常的专业课程之外,还会引进社会上的一些专门的职业资格考试的辅导机构,使得学生在正常的上课之余又要投入到紧张的、高强度的学习中,这无形之中也增加了学生的负担。

三、开展更适合民族地方法治需要的法学专业教育

我国多民族的现状决定了民族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牵动着整个国家的发展大计。在不断深化“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办学理念之下,也应当在教育中体现出法治的重要性,这就要求各民族自治地方高校办学模式之中,要将法学专业教育与师范类教育提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在不断深化教育改革的同时,树立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实现师范类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的共同发展与进步,具体应到做到:

(一)重新确定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培养全方位人才

诚然,从当前法学学科发展的角度看,短时间内很难改变这种法学本科应试化教育的模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仍然是法学本科生的唯一追求。但是从长远看,法学教育不应仅仅局限于此,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也不能仅仅以资格证是否能取得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法学本科教育应该是一种大众教育,故而在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上也应该面向大众,实现社会全民的学法、用法。同时,假如一味的以法律职业资格证作为法学专业入职的门槛,使得本科阶段的教育失去了其应有的教育意义,沦为了考试的努力,达不到教育教学的目标,更谈不上人才的培养。

(二)突出民族區位优势,大力培养双语复合人才

在全面使用普遍化的传统教育模式之下,在民族地区可以依托各少数民族的优势,将教育教学的着力点引入到民族教育之上。尤其是法学教育,由于民族地方本身语言文字的薄弱使其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和领悟不是很全面,基于此,各民族地方院校可以抓住这个机遇大力兴办法学双语教育(这里的双语主要是指在以普通话教学为主的办学模式之下增加当地民族自己语言文字的学习,如藏汉双语法律教育),一方面将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纳入正常的教学活动会中,另一方面为民族地区培养了一大批双语类的法律人才,满足了民族地方对国家法律法规的需求。

(三)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注重学生实践能力

上文提到了地方师范类院校在办学经费支持方面更加倾向于师范类专业使得生存于师范院校中的法学专业从硬件配置上跟不上正常教学的需要。由于法学专业很强的实践性决定了其不管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都需要相关的实践教学活动来支撑其理论的理解和掌握。这就更加要求各地方的师范类院校的资金投入方面也要有所倾斜。如法学专业最常用到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当事人接待室、模拟案件诉讼材料的完成等等这一系列的实践活动都需要学生在本科教学活动中都能有所接触和了解。让学生能在本科阶段学习中提前掌握司法实务工作。

(四)实现传统课堂到多元化教学模式的转变

师范类专业最大的特点就是严格依据传统的教学模式,训练学生理解、掌握并让别人理解问题的能力,这种模式注重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相比较法学专业而言缺少一定的实践性,且对于硬件的要求不是太高。这种传统模式的教育主要以教师为中心,通过教师的言传身教使学生能够尽量模仿,而法学专业在注重理论教学的同时,更加注重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力求在毕业之后能够直接从事相关专业工作,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这就要求法学专业教育要向多元化发展,教学场所也不仅仅局限于课堂之上,更应该提供较多见习和实习的机会。如在大一、大二期间可根据实际安排学生参加一些案件旁听和法院检察院见习的机会。在全方位,多样化教学模式中,让学生进一步认识和掌握本专业的优势和特点。

面对逐年增加的招生人数以及严峻的就业压力,法学专业教育将如何发展,尤其是在具有鲜明特色的民族地方师范类高校中。将目前的应试教育的发展观念回归到理性化的教育模式,戒骄戒躁,不忘初心。同时,发挥民族地区优势,不去一味地追求所谓的精英教育,求真务实,面向民族地方的人才需求,进一步深化改革教育教学目标和原则,培养具有开拓创新、知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是当下我国民族地方师范类院校法学专业发展的唯一路径。

参考文献:

[1]李军,李喜燕.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研究[J].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报,2019,37(2):136-140.

[2]夏雪.师范院校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定位刍议[J].法制博览,2018(22):238-239.

[3]邓浩,冉瑞恩.对地方民族院校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认识[J].教育观察(上半月),2015,4(8):71-73.

[4]陈敏.地方师范院校法学教育的困境及出路[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学报,2011(4):1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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