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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9-10-18卓凤霞张珊菊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7期

卓凤霞 张珊菊

摘 要 司法救助工作一直是法院的重要工作,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涉诉信访司法救助属于司法救助的一部分,通过对信访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措施,确实解决了生活困难信访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在涉诉信访问题化解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形势的变化,我国现行司法救助制度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如何更广泛、更有效地开展司法救助,使困难群众更容易接近司法,更容易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真正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目前我们在司法救助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司法救助 涉诉信访 救助资金

作者简介:卓凤霞、张珊菊,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317

一、司法救助的基本定义及发展历程

(一)司法救助的定义

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只有十几年。司法救助这一名词最早出现在2005年由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中,主要是针对无法执行到位的涉民生案件当事人。对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涉诉信访案件中的困难当事人的全面救助,则是在 2014 年中央政法委等六机关出台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 试行) 》中规定的。根据该意见的规定,我国的司法救助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是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二是无法执行到位的涉民生案件当事人,三是涉法涉诉信访等案件当事人。

(二)涉诉信访司法救助的定义

涉诉信访系对已经经过法院诉讼程序但当事人仍不服,从而进行信访。在涉诉信访当事人中不乏存在确实系因法院判决有误,或执行不到位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的当事人。对涉诉信访困难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不仅可以极大的化解涉诉信访压力,也可以真正体现民生。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 试行) 》第二条的规定: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即对生活困难且诉求有一定合理性的涉法涉诉信访人,司法机关可以给予相应的司法救助。

(三)司法救助工作的发展历程

1.司法救助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救助最早出现在中央政法委 2005 年出台的《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在该文件规定中,司法救助的对象及范围都偏窄。随着信访形势的不断变化,为了更好的适应司法救助需求,2014 年中央政法委等六机关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 试行) 》,在该意见中明确提出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予以救助。为进一步规范司法救助工作, 2016年中央政法委又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为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在该意见中,对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救助工作审查部门,审查时间及文书制作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2.司法救助工作办理由不规范到规范化发展。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司法救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院赔偿委员会行使其职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由立案信访局移交赔委会。司法救助办理工作程序更加规范,正式按照新的模式开展,司法救助案件被纳入了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先由法院立案庭根据案件类型分立为司救刑、司救执、司救访、司救他案号,然后移交国家赔偿委员会进行审查,国家赔偿工作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对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并制作司法救助决定书。

二、本地区涉诉信访司法救助的基本工作情况及成效

(一)本地区涉诉信访司法救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4年以来,本地区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对一些确实困难的信访当事人认真审查,给予必要的司法救助,力所能及的解决当事人的實际困难。本地区从2014年以来,共计为40余名困难信访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共计救助金额为 70余万元。

1.救助对象和标准。主要针对生效的刑事判决、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难以得到赔偿的案件。如申请人陈某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书后,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共计88694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一直未履行。申请人陈某某因车祸丧失一定劳动力,经济困难。经审查后对申请人给予一定的司法救助。

2.求助的方式和标准。根据“意见”的规定,在确定救助对象后,要求当事人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必须明确写明要求救助的金额,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司法文书加以证明,一般要求当事人申请的救助金额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提出。对于当事人提出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的,给当事人说明清楚,并向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汇报。

3.工作程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后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给中院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和批准,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将及时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审查后,在一定时间将救助资金拨付给申报法院账户,或者通知当事人来办理领取手续,在将救助资金发放到当事人的账户上。对于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说明情况并给当事人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二)本地区涉诉信访司法救助工作取得的成效

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工作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本质要求,既有利于各类案件的及时解决,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保障了程序公正,为维护实体公正创造了条件。我院涉诉信访司法救助实施以来,解决了部分涉诉上访群众生活困难的问题,基本达到了救助一批息访一批的效果。

三、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難以执行的案件多,需要救助的当事人多

根据本地区刑事案件所体现的情况来看,故意伤害案、交通事故赔偿案逐年增多,民事案件中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的赔偿案件以及其他类型的赔偿案件也逐年增多。在这些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的侵害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在案件发生后,侵害人或责任人出走或外逃,无法找到,有的是侵害人或责任人确无赔偿能力。对于这种情况,一方面,因为无法执行会引起当事人的上访,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当事人和法院产生对立情形。认为法院不执行,不想办法,从而导致当事人生活困难。有的当事人甚至直接与案件承办人发生冲突。就目前法院执行情况来看,此种现象逐年增多,由此加大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度。

(二)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少

目前司法救助资金的来源情况看,主要是由当地政府部门自筹资金,结合中央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作为当地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本地区自筹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是相当困难的。争取中央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每年给本地区分配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又相当的少。针对大量各司法单位要求救助的对象来讲,这点资金是满足不了正常国家司法救助的要求。

(三)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分配不均匀

根据各地财政状况不一,中央财政部门每年给地区都拨付一定量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救助资金到地区后,地区并没有按照各地方的财政状况、需要救助的对象情况等因素来分配中央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从而使有的地方资金多,有的少,当地财政状况不好的地方,就难以应付确需国家司法救助的需要。

四、解决司法救助工作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对特殊地区的特殊案件放宽救济条件

湘西地区属于国家级贫困地区,信访案件多,且信访案件情况复杂多样,个别信访人员家庭困难,因此,建议对特殊地区予以倾斜照顾,加大救助资金的分配力度,并对特殊案件放宽救济标准。从而更好的实现司法救助在涉诉信访工作中的化解作用。

(二)适当增加救助金额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价上涨、贫富差距有所增大,上访户的心理发生着微妙的变化,很多当事人上访诉求越来越高。所以在当前信访格局下,为稳控上访人,创建和谐社会,对有理的上访人建议适当增加救济金额。

(三)要形成司法救助合力

司法救助仅靠法院一家难以承担,要积极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沟通司法救助进展情况,求得理解和支持,为规范司法救助开展和解决司法救助困难提供根本保证。另外,应将司法救助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有机衔接起来,联合司法局、政府、人民调解组织等各方力量,形成合力,拓宽方式,多渠道、全方位缓解困难当事人的诉讼难题。

参考文献:

[1]中政委[2014]3 号《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 试行) >的通知》.

[2]王瑞恒,任媛媛.建立我国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制度的思考[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2(3).

[3]朱力.如何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6(6).

[4]李晓东.对涉诉信访问题的实证研究[D].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