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行使网络监督权的法律界限
2019-10-18温宝娟
摘 要 公民监督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网络监督权实质上是公民监督权在网络上的延伸,是通过网络监督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文运用学科交叉法、文献法等研究方法,从公民网络监督权的内涵出发,阐明了网络监督权的特征,详细分析了网络监督权形成的人民主权、正义、言论自由、权利制约等理论基础,着重阐述了公民行使网络监督权的界限加以限制,防止和避免公民网络监督权和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以及公民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关键词 公民 网络监督权 界限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学科共建项目《公民网络监督权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批准号:GD16XFX07)和云浮市2017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提升云浮政府机关对网络舆论引导能力研究》(课题编号:2017云社研[18]号)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温宝娟,罗定职业技术学院,法学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与法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296
我国宪法很早就明确提出了公民监督权,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纲领性文件《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中规定“依托网络平台,加强政民互动,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大举措。这说明网络监督得到了国家层面的肯定和支持。随着公民逐渐对自媒体的熟练操作,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网络监督。
一、公民网络监督权概述
(一)公民网络监督权的内涵
公民监督权体现了民主监督的本质,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一种宪政制度。从国外研究情况来看,国外对公民网络监督的相关研究较早,1996年美国学者格莱米·布朗宁和丹尼.魏兹纳的《电子民主:运用互联网影响美国政治》(1996)和巴里·黑格和布莱恩·娄德的《数字民主:信息时代交流与决策》(1999)等专著的问世,奠定了这个领域的研究。进入21世纪,国外学者从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各个学科开展广泛而深入研究。从国内情况来看,我国互联网起步较晚,公民通过网络参与政治、监督公权力的时间也比较迟延,以刘文富的《网络政治-网络社会与国家治理》、饶传平的《网络法律制度-前沿与热点专题研究》、郭小安的《网络民主的可能及限度》为代表的专著的发行与出版,预示着我国学者才广泛关注公民网络监督权这个问题并进行了多维度、宽领域的研究。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公民网络监督权的概念尚未形成权威的界定,在众多定义中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民网络监督权就是公民通过网络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实施的监督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公民网络监督权是舆论监督的一种,是舆论监督在网络时代的一种新兴方式。本人比较赞同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公民网络监督权(以下简称“网络监督权”)是公民通过网络曝光或者举报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公民网络监督权的特征
在网络空间里,网络监督主体可以不受性别、年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因素的限制,也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平等地、自愿地表达民意和参与政治,这体现了网络监督的平等性。由于越来越多的公民意识到网络监督对制约公权力运行所起的作用和效果,基于表达民意诉求、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公权力运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目的公民自觉自愿地行使网络监督权,积极主动的参与其中,这体现了监督主体的自主性。网络监督传播之快范围之广超乎想象,尤其是在一些活跃度高的微博、App,公民以短时间内、最大范围地传播、发酵形成网络舆论体现了网络监督的快捷高效性。除此之外,在网络空间里公民发表言论比较自由,但他们在虚拟空间里从事着并不虚拟的监督活动,一切过程都是公开透明的,强大的网络监督有利于形成一个监督场域,监督内容暴露在网络空间人人可见,这体现了网络监督的公开性特征。
二、公民网络监督权形成的理论基础
任何一种权利的构建都是必须具有可靠的理论基础,公民监督权形成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人民主权理论、正义理论、言论自由理论、权利制约理论。
(一)人民主权理论
一般说来,人民主权是国家中绝大多数人享有国家权力。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的《人权宣言》中都通过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马克思对人民主权思想进行过阐述,即“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地,国王的主权到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世界各国宪法对人民主权都做了规定,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既然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就应该接受人民的监督。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運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监督公权力,督促握有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真正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公民更热衷于利用网络来表达民意诉求和维权。据统计,2018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8.28亿,这就为每个公民利用互联网参与网络监督提供了载体,拓宽了公民监督的途径、提高了监督的效率,促进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
(二)正义理论
正义即公平、公正。美国哲学家罗尔斯认为,正义意味着平等。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正义是一种公正的体制。两位学者关于正义的理论观点大致相同,都非常关注社会公平正义。从法理上讲,社会正义又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分配正义是指在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分配社会发展的成果即社会合作所产生的负担,不允许存在差别对待和歧视。分配正义要求立法正义、执法正义。现代社会生活中,有利益一致的情况也存在利益冲突,那么就需要在正义的基础上去解决这些利益冲突。当前我国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畅通公民合理表达诉求渠道,保障公民正确行使监督权,国家各级政府机关推行电子政务,设立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处理公民的合理诉求、建议、意见以及检举揭发违法乱纪行为。比如中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专门有一个“监督举报”栏目,除此之外国家各级信访部门都有专门的信访网站。因此,公民通过官网、官微进行网络监督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滥用权力、贪污受贿、权力寻租等行为,为纪委、监委、信访部门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线索,打击违法犯罪,使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对公权力的滥用得到控制和监督,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言论自由理论
言论自由是公民参与政治的重要形式,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民主政治。“言论自由是制约公共权力和避免民主从少数统治走向多数暴政的重要保障。”我国《宪法》第 35 条也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公民利用网络曝光、揭露违法乱纪行为体现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通过网络言论自由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有效遏制了权力的滥用,公民网络监督权的时效性凸显。诚然,网络空间存在正当的网络言论,也存在不正当的网絡言论,因此对于网络言论自由我国也应该从立法层面给以规制。2016 年我国互联网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意义事件即《网络安全法》的颁布,标志着从国家主权的角度维护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和个人网络信息安全,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规制的同时也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四)权力制约理论
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最早从人性恶的角度提出了权力制约的思想,他认为,“人类若由他任性行事,总不能保证消除他的恶性。”近代主张分权的思想家洛克提出三权分立以及人民监督权力的思想。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思想,在理论上提出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思想。他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可能滥用权力。”为防止权力滥用,必须以权利制约权力。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权力制约,但从宪法的条文中可以看出,实际上我国宪法对权力制约也做了规定,比如各国家机关之间分工合作、各司其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监督等内容都体现了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权力制约机制。
三、公民行使网络监督权的法律界限
为预防公民监督权的滥用,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享有监督权的同时对监督权进行了限制。即“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客观上公民行使网络监督权进行监督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禁止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干扰司法审判、侵犯公民人格权等行为,否则将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一)行使网络监督权禁止危害国家安全
美国针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网络言论进行了必要限制为言论自由划定了界限,之后美国又先后制定了《电子信息自由法》等专门法律来维护国家安全。我国《网络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利用网络散布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荣誉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公民可利用已公开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于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禁止利用网络技术攻击国家机关办公系统获取大量信息将内容曝光于网络。
(二)行使网络监督权禁止扰乱社会秩序
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一样,同样需要秩序建设,需要规范和管理。网络监督保障了公民言论自由,打破了政府管控舆论导向、把持话语权的形态,真正推动了公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扩大了公民监督的路径。秦志晖为了提高网络关注度在新浪微博上使用“秦火火”的昵称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引发大量公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秦志晖的行为已经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这是典型利用网络混淆视听、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已经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行使网络监督权禁止干扰司法审判
伴随着自媒体的蓬勃发展,公民获取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对司法公开、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司法要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网络对信息传播的扩散效应很容易使某些案件变为社会的焦点,引起社会公民的广泛关注。回顾许霆、梁丽、于欢案我们可以看到公民通过网络监督的方式所产生的影响。绝大多数情况下,公民的这种舆论压力可以帮助法官更准确、更清晰、更迅速的掌握案情,高效率的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决。但有时网络舆论若被居心叵测的人操纵、蛊惑,便会使案件变成情绪的发泄和对政府官员的不信任就会干扰到正常的司法审判。
(四)行使网络监督权禁止影响政府治理
网络监督是新时代公民民主监督的一种创新模式,它对政府治理提出更高要求,解构了原来的管理模式、改变了权力的运作模式,必然会导致公民网络监督权利与政府管理之间的冲突。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中提出,决不能让互联网成为传播有害信息、造谣生事的平台。基于此公民在行使网络监督权时不能采用网络造谣等方式操纵或绑架网络监督权,影响政府治理。由于公民素质良莠不齐导致网络监督权并不完全理性,也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国家必须对公民行使网络监督权从思想、法律、技术等方面进行利用引导、控制着方式使公民能够客观真实表达、监督公权力,从而促进政府健康有序治理。
(五)行使网络监督权禁止侵犯公民人格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不得使用任何方法来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当前人肉搜索已经成为我国公民进行网络监督的重要工具。公民在运用这种方式去揭露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时,往往不顾及他人的个人隐私,将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曝光于网络,任由其传播、消遣,甚至利用,这显然不当。所以说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权行使方面是弘扬公平正义的载体。另一方面利用人肉搜索去揭露一些行为,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构成侮辱诽谤罪。在周久耕天价烟事件、表哥杨达才事件以及雷政富不雅视频事件发生后,他们的所有个人信息皆在短时间内被人肉出来并在网络上传播影响非常深远。网络“大V”秦火火捏造事实,诽谤杨澜、张海迪等公众人物,引发公民对杨澜、张海迪的负面评价。因此,公民在行使网络监督权时要坚持禁止侵犯公民人格权的行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结语
网络监督打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高效便捷,弥补了传统监督方式的弊端,但若对公民的网络监督权不加以规制,有可能變成网络暴力,危害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时而引发公民网络监督权与公民人格权的冲突等问题。为此,国家必须要完善网络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制定《公民网络监督权法》明确界定公民网络监督权的概念、监督对象等内容,并确定公民网络监督权行使的程序、规则与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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