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实践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9-10-18沈伟民
摘 要 本文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实践问题进行合理分析,提出矫正时间、身心状态等方面与成年犯罪人员存在的差异,提出相关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社会主义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有利参考。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社区矫正 实践问题
作者简介:沈伟民,常州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思政教育及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292
未成年社区犯罪人员,是总数量相对较少的一种社区服刑犯人。依照中国国家司法部2018年6月统计,我国共有社区服刑人员695444名,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仅有19875,占比总服刑人员数量不足三个百分点。由此可见,我国整体未成年犯罪服刑人员基数较小,并且在部分社区矫正机构甚至不存在未成年犯罪服刑人员。以该数据为例,在全国二十三个省、五个自治区以及四个直辖市当中,平均每个省份仅有621人,平均每个县中仅有6.98人。与此同时,未成年犯罪社区服刑人员总数量仍处于明显的下降趋势。未成年犯罪社区服刑人员总数量较低,是对其展开良好社区教育、矫正工作的有利条件,一切针对于未成年犯罪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制度、法规、方式等均需要以此为前提加以切合实际的制定。
一、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实践的问题分析
未成年人作为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人员,社区服刑所涉及的性质较为独特,与其他类别社区服刑犯人具有较大差异。
(一)未成年犯罪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时间相对较短
未成年犯罪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中进行矫正的时间相对较短,从开始承担刑事责任的十四周岁开始,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成为成年人,全过程所占时间仅有四年之久。若去除从犯罪行为发生到被公安部门发现,去除从侦破到起诉以及审判的时间,实质性对未成年犯罪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的时间平均仅为一年零五个月到两年。因此,这也是未成年犯罪社区服刑人员不同于其他犯罪人员的关键因素。
(二) 未成年犯罪社区服刑人员身心情况具有特殊性
青少年阶段作为自然人身心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时期、关键时期,从人类成长心理学的角度审视该阶段,属于生理、心理技能成熟后的初期成长阶段。这是一个人从未成熟的青少年时期,逐渐向成熟时期过渡的转变阶段。该阶段未成年犯罪社区服刑人员身心特点相对于已经成年的服刑人员具有较高差异,这也是未成年犯罪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方式不同于成年人员的主要原因。
首先,未成年犯罪社区服刑人员大部门已经结束快速发展的青春期,进入体重与身高快速增长阶段,多种生理机能发生改变并逐渐由幼小走向成熟,进而导致未成年犯罪社区服刑人员相对于成年人员具有更多的活力和精力。此外,未成年犯罪社区服刑人员性功能的日渐成熟,导致其开始对异性产生强烈的欲望与好奇,尤其是男性人员,对女性与性交的渴望猛烈增强。
其次,由于未成年犯罪社区服刑人员中枢神经体系相对幼年时期大幅增强,身体各项技能处于不断向成熟转变的过渡时期,自我意识、自我表现感强烈。所以其具有较高的逆反心理,人为自己已经完全具备独立思考一切事物的能力,欲求所有事情均由自己做主,对于别人的建议、意见以及知道或是安排难以积极接受,盲目性自尊心占比较大,对于周围人员的行为、言语具有显著的敏感性,其他人无意中的刺激极有可能造成未成年犯罪社区服刑人员激烈反映。因此,这种逆反心理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普遍转化为对权威的抵触情绪。
再次,未成年犯罪社区服刑人员在五官、身体等外观方面虽然已经与成年人极为接近,然而此类人员思想、观念尚未成熟,缺乏岁月累计而得来的社会经验。所以在应对某些事物的过程中,展现出较差的判断能力,难以及时性的对事物产生正确认知,容易出现判断错误与认知误区。
最后,未成年犯罪社区服刑人员由于各方尚未成熟,在情绪反应方面时常展现出明显的两极分化现象。例如,部分未成年人一面性格狂躁,另一面却十分温和;一面思想固执,但却在接受新鲜事物方面能力很强;一面不愿与矫正人员表达自己的内心想法,另一面却存有一定的表现欲。同时,在此类人员遇到消极性情况时,情绪更加容易冲动,固执、狂躁的性格也将展露。此外,大部分未成年人普遍认为自己已经与成年人毫无区别,难以听从家长以及矫正人员的安排、说教,在面对积极性的教导时时常表现出反感的情绪。然而,此类人员又不具备与成年人相当的独立思考能力,遇到问题时渴望获得帮助。因此,在上述情况下,未成年犯罪社区服刑人员希望可与和年龄相仿的人交流,对朋友的渴求度较高。
二、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实践的问题的对策
(一)科学执法与美好愿景并存
在对未成年犯罪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应将科学执法与美好愿景充分结合。针对服刑人员个人来说,社区矫正能够大幅改善刑罚原有的种种弊端。例如,能够降低犯罪传染率;能够减少社会标签现象;能够使未成年犯罪社区服刑人员继续享有正常学习知识的权利,进而使其刑满释放后可以尽快的适应社会以及应对生活中的问题与窘境。由此可见,在对未成年犯罪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处罚时,应尽量使用社区矫正方式。例如,国家司法部张苏军副部长在长时间的调研走访中,不断强调应对未成年犯罪社区服刑人员尽量使用社区矫正。然而,仅仅对未来充满希望是不足以良好改善社区矫正现实问题的,在对未成年犯罪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时期,还应将司法部着重强调的科学执法贯穿全程。在现实中,应充分考虑未成年犯罪社区服刑人员的多元化特殊性质,构建合理的社区矫正工作执行系统。如果在社区矯正执行系统并未健全的情况下,或者是未成年犯罪社区服刑人员的某一项特殊性决定其不适用社区矫正,就应尽量避免对其使用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