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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2019-10-18史丁元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7期
关键词:合同法市场经济

摘 要 近年以来,我国常常出现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与经济纠纷等问题,因此在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我国逐年修订、统一、确立相关的条款。我国之前的法律对于合同债权转让等问题造成极大限制以及存在一定情况上的不适应性,因此在近年以来的新合同法中,针对我国国情在原合同法的基础上进行合情合理的修正,承认了原有合同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保证了在新合同法中債权问题不会给经济市场的稳定造成混乱。本文针对新合同法中债权转让存在的法律风险,通过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希望为解决我国债权问题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 债权问题 合同法 市场经济

作者简介:史丁元,中共铁岭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法律类。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275

以新合同法为准则,将新合同法内债权转让蕴藏的法律风险视作研究对象,对现阶段经济市场拥有的债权合法性、债权转让通知、可转让、源自债务者、业务操作以及债权转让导致的权利冲突等风险实施分析,探索当下合同债权转让工作中存在于发生风险的本质问题所在,提出对应的解决策略。

经过明晰债权转让的相应涵义在市场金融行业与法律层面的界定,研究在债权转让相关实际操作中,各法律责任主体间存在的相互契约关系和权利义务,辨别应收账款与债权等诸多债务转让工作流程包含的焊接件,并分析工作流程中存在的具体风险与风险形成因素,预估或许会造成的后果,同时拟定相应风险预防举措。

一、合同债权转让的相关概述

(一)合同债权转让的基本特征

在合同履行的后续过程中,债务人本身具有将债务进行转让的基本权力,而这一权利也作为合同债权转让内容的基础特点之一。在顺应社会公共利益及相应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避免了合同性质的不同、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三大限制条件,债务人即拥有转让的权利,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也就是说,债权者拥有的转让权利,受让者随即获取与此债权相对应的从权利。但此从权利若仅隶属该债权者个体的除外。中国新《合同法》中指出,债务者在接收债权转让告知后,其之于让与者享有相应债权。另外,债务者具备的债权在债权转让之前到期或者在债权转让的同时到期,其均可对受让者主张抵销。债务人员若将合同内所述的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至第三方,需要经过债权者个体同意。

在当今全球化经济的大时代背景下,各国法律规定对于在债务关系中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实施债务转让的相应行为表现支持肯定的态度。并且,各个国家出台的相应法律也认同转让方债务人转让的基本权力。在以往的旧《合同法》中由于市场经济环境与货币资源堵塞等诸多因素制约。并且,当时针对合同内涵的理解局限在受让方和转让方间存在的契约联系,也由此固定的对债务合同内债务者和债权者间存在的区别进行界定。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加剧,市场中各类经济关系也在不断地进行变化,并且具备了多重化、多样化等特点,因而传统的债权人、债务人的责任分属固化已经明显地不适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 。

(二)合同债权转让与物权转让之间的基本区别

我国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各种经济主体针对资产与债务的理念的认知也伴随经济的持续进步而产生巨大变化。其中,合同债权转让与物权转让之间的基本区别就是各种经济主体对于债务和资产的观念的思维产生巨大改变的重要例子。合同债权转让作为保障市场经济稳定以及债务者自由权益的具体呈现,也由此在当今所有具备动产、不动产与知识财产性质的均可划分在财产范围当中,合同债权转让便自然形成区分物权转让等新手段。

中国新《合同法》当中,不但清晰指出债务者之于合同债权转让具备的自由支配权益,也清晰指出债务者转移义务,新债务者可提出原有债务者对于债权者的抗击对方,并提出辩解和说明,以及债务者转移义务,新债务者应肩负和主债务相应的从债务,但是,此从债务隶属原有债务者个体的除外。

因此现代经济市场中的合同债权转让的概念区别于物权转让而更加贴近资本的形式。合同债权转让作为现代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市场中的一种重要资产流通表现形式,合同债权转让的合法化促进了经济市场流通能力。

在财产的转让形式中,合同债权转让与物权转让之间并无多少区别,但在实施合同债权转让以及物权转让间依然具有物质等级和权利交付等本质区别。然而,在物权实施转让相应流程中,以交付或登记的形式进行动产与不动产之间的财产转化,因此物权转让之间是以包括了具体形式的资产进行转让。然而,合同债权转让身为权利的转让,需要进行交付的形式但需要手续的过程,因此在进行合同债权的转让时,转让行为一旦生效,相应的合同债权也就即时发生移交。此外,由于物权转让和合同债权转让间方式的差异,因此双方产生的效力也有所不同。物权转让是对于财产归属的直接定义,在行为生效后便可取得相应财富。然而,合同债权转让以及即便发生让与流程,其取得的路径必须在债务者完成义务后才可落实 。

二、合同债权转让流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债权合法性风险

合同债权转让流程当中,债权的合法性风险是呈现债务具备的法律性质的最佳方式。同时,也是债务转让流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针对债务者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的转让者与受让者的关系而言,合同债权的法律性质是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益的关键,对银行、供应商等经济主体尤其如此,被让与的债权人债权合法有效是债务人收取货款的法律基础,而对于债权的合法性风险主要以债权人所让与的债权为对象对转让债权步骤中在法律层面存在的风险为具体体现。

(二)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

1.未来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风险

国家新《合同法》当中并未明晰指出转让出的债权是否涵盖日后产生的债权,因此在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中出现了“应收账款是否包括未来的应收账款”的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可能。而我国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所下达的规范性文件依据体系以及产业的差異,其提出的规定也存在差异。中国人民银行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中规定指出,应收账款涵盖日后产生的资金债权与其带来的经济利益。中国人民银行在下达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将未来的应收账款归属到可用于债权转让的范畴内。但是,中国银监会于 2014 年颁布的第 5 号令关于《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 12 条规定,国家商业银行等有关经济主体应根据自身控制水准以及管理风险,拟定债权指标,规范债权转让触及的范畴。同时,国家商业银行等有关经济主体还应严令禁止不合法的寄售合同以及基础较易合同所形成的债权进行转让 。

2.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

中国新《合同法》当中指出,债务者在接收转让债务的有关告知后,其针对让与人员主张的抗辩,可针对受让者实施主张。此外,债权者可转让合同囊括的部分权利或所有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是,若包含下述状况应除外:其一,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实施转让。其二,按照合同性质不能实施转让。其三,按照当事者约定不能实施转让。

债权人进行第三方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时, 若当事者约定不能实施转让的状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基础协议中进行约定,不得转让的条款将向让与人进行抗辩的理由。对于该项存在的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矛盾思想,在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中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这使得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大大增加 。

三、合同债权转让中的防范措施

(一)债权的合法性风险防范

合同债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的行为能否生效是其原因行为决定的——即合同效力的制约,而合同的法律效力是由为合同的标物所决定的,因此需要对债权的有效与否,应该追查债权的产生是否是在销售方和债务者间存在的服务供应以及货物销售等基础上的合同。因此,债务者和债权者间签署的基础合同是否有效对合同效力产生直接影响,并且对受让方所产生的债权是否可实现也具有一定影响。因而,受让方在进行债权转让之前,应首要考量让与债权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

(二)债权可转让性的风险防范

债权存在可转让性风险,风险集中表现为未来债权可转让与可转让约定当事人不可自由让与的债权。因此,债权存在的可转让性风险集中于以下两个层面,受让方应充分掌握国家相应规范性文献、法律法规当中提出的规定,实现对日后债权转让的充分理解、有法可依和运用民商法的理念和价值取向。

(三)债务转让引发的权利冲突风险防范

明晰合同债权的部分转让及全部转让,能够有效避免债务转让引发的权利冲突风险。在我国现代的合同债权发生转让过程中,在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的基础上,存在以前债务人义务被消除,而债务人对债权人不需要进行任何义务履行的情况,该义务的承担将而向原第三人承担合同中标明的义务进行转变,这象征着原有的合同关系被触及,进而在债务者和债权者间产生新的合同关系。而全部转让是合同债权转让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 。

合同债权部分转让指的是,在实施合同债权部分转让时,受让者身为第三方参与到合同关系中,并和旧合同中指出的债权者同时拥有债权及对应的诸多权益。与此同时,受让方在合同内所属关系便成为另一个债权人。然而,旧合同本身便涉及多数人的债务与债权。有关第三方在区分合同债权时拥有的债权是依据合同约定内容享有债权,还是依据债务关系所共享的连带债权,通过明确合同债权的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能够有效避免债务转让引发的权利冲突风险。在我国新《合同法》的法律条文中第一编总则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第八十六条明确指出:“债务者转移债务后,新债务者应担负和主债务相对应的从债务。但是,此从债务隶属原有债务者个体的除外。”

四、结语

以新《合同法》为准则,加强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签署转让协议存在的法律效应。在实施合同债务转让流程当中,转让者和受让者间应将合同债权转让产生的新合同视作法律生效的根本依据,并使其契合新《合同法》当中针对转让者和受让者提出的行为要求。在债务转让合同生效后便当即具有法律效益,当明确合同债权的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不仅能够避免债务转让引发的权利冲突风险,还能避免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由于债务混同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失效的情况。

注释:

何志华.浅谈合同债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J].赤子(上中旬),2017(2):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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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朱忠良.合同债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J].中国经济流通,201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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