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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小作坊食品犯罪现象

2019-10-18乔鹏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8期
关键词:小作坊食品安全犯罪

摘 要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热议的民生话题,有资料显示,超过50%的食品安全事件是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造成的。为此,我国出台《食品安全法》首次以积极态度将小作坊生产经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目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和法律制度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亟需完善。

关键词 小作坊 食品安全 犯罪

作者简介:乔鹏,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017

一、小作坊食品犯罪的概状

(一)食品生产小作坊的概念与特点

小作坊自古有之,早期食品的生产基本上是由小作坊来完成,时至今日,大部分中华传统美食都是通过小作坊传承下来的。但在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小作坊一方面受到机械化规模生产和食品安全风险的冲击,另一方面又承载着大量就业岗位的使命。小作坊的处境是:“一头连着民生,一头连着就业;一头连着文化,一头连着市场”,可谓作坊虽小,事关重大。

小作坊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点:

1.自身结构上,小作坊呈现出“多、小、散、广”的特点。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且散,小作坊遍布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监管难度大。

2.食品安全上,小作坊生产设备简陋、工艺简单、卫生条件差,存在相当食品安全隐患。

3.社会功能上,小作坊是传统美食文化的传承者,且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计需求,是社会结构和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小作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总体情况

目前,全国持续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严打,小作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不断呈上升趋势。就本地区(县级市)情况看,我们发现,近阶段食品安全犯罪呈现出以小作坊生产模式为主要载体,利用监管漏洞从事违法食品生产加工的特点,表现为从业人员以农村家庭成员为单位,以自家宅院为生产场所,从事规模小、成本低的传统食品生产加工。

(三)小作坊食品生产的利害两面及整治规范的意义

小作坊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家庭式(或夫妻店),局限于家庭人员;二是雇佣式,一个老板,雇佣人员生产,该种模式数量不多;三是组合式,几户人家互助成组;四是流水式,固定一个场地,家家户户付加工费生产加工。数据更显示,大部分雇佣式生产和流水式生产作坊的年产量比几家企业的年产量更大。

从统计可见,小作坊食品生产呈现欣欣向荣的发展态势,小作坊虽小,但其分布之广、品种之众、市场占有之高决定了小作坊在国计民生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功能和作用。当前我国小作坊食品生产广泛存在,且长期发挥一定的社会效用,但无论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或之后,小作坊的地位都尚未合法化或者说尚未获得自己应有的法律位置,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小作坊需要具备工商部门颁发的合法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但很多的小作坊从本质上是没有条件获取相关的单位颁发的许可证的,不具备取得营业执照的资格。那么这些小作坊实际上就是从事食品生产的“黑户”。因此,现行立法亟需出台细则规范该类小作坊,将其纳入法律视野,以引导小作坊走向规范化、合法化生产。

二、小作坊食品犯罪原因剖析

(一)小作坊生产由来已久,且小、多、差、乱

1.我国的大部分小作坊多以传统型、家庭型的模式为主,且布局不合理。

2.小作坊生产设备中机械数量少、设备的性能和精确度都差、往往常年使用却不更新,生锈现象、腐蚀现象时有发生,且无自检的检测设备。

3.小作坊的加工过程存在卫生条件差、加工环境不达标问题。大部分的小作坊的食品加工环境恶劣,除了卫生条件极差外,食品乱堆放,且小作坊主主观上也没有加工食物的流程意识。另外,众多小作坊主在加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也造成了严重污染。

4.小作坊里的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低,无健康证。根据调查,大多数小作坊主为初中毕业的,甚至文盲。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且没有持有健康证,也没有进行岗前卫生健康培训。

5.小型食品生产企业在原材料采购环节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众多的小作坊、对于原材料的采购“不求最好,但求最便宜”,存在“偷工减料”。在利益的驱使下,小作坊主往往采購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原材料,部分甚至使用过期或已经腐败的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

(二)生产户法制观念淡薄,且为不法利益驱动

在经济利益诱惑下,很多小作坊主丧失了自己的良知,猪脖肉、病死鸡、腐烂蔬菜瓜果、毒豆腐皮等食品原材料进入了企业食品生产的最初环节。

食品类化工产品泛滥成灾,“三聚氰胺”“苏丹红”等化学名词被食品加工企业广泛的使用,严重威胁到现有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给食品安全治理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三)食品监管体系存在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的问题

我国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庞杂,职能部门设置多,其中的空白点遗漏问题严重。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小作坊的逐利行为失去了足够的治理监管性,交叉管理造成了治理资源的极大浪费,降低了工作效率、部门之间可协调性差,很难形成联合执法过程中的有效合力,从而大大削弱了打击效果,小作坊正是利用这一产业漏洞而生存下来。

(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均相对滞后,亟需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和出台了多项食品安全专项法律和治理标准,但是其中针对小作坊规定较少,对于如何对待小作坊,出现法律空白地带。

三、治理小作坊食品犯罪的法律瓶颈与技术难题

在现行的司法环境下,打击制售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瓶颈与困境:

(一)人民群众对打击效果的需求与执法办案的实际效果之间存在一定落差,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难协调

以本地区办理的毒豆腐皮案件为例,案发原因大部分均因群众举报而得以暴露。由本市公安机关深的入打击的毒豆腐皮系列案件,因公安机关的深入、细致侦查而得以调取集批发、销售等等环节制售产业链的相关证据,成功打掉了一部分非法制作毒豆腐皮犯罪链条,引起舆论的强烈反响。但现实中,不是每一件食品案件的执法办案并非都能取得这样的成功,正如毒豆腐皮案件中,公安机关并未在毒豆腐皮制作现场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和扣押“吊白快”等添加剂,只是在收购毒豆腐皮的犯罪嫌疑人处根据现场查处和记账单查处制作毒豆腐皮的嫌疑人。这样会导致打击面过小,很多制作毒豆腐皮的嫌疑人逍遥法外。这样的办案结果与人民群众的心理预期产生较大反差,致使群众对执法机关的办案结果产生诸多质疑,也难以从根本上根治小作坊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二)小作坊食品往往是夫妻店为主,打击社会效果往往较差

因为都是夫妻店,且全村人都在生产毒豆腐皮,司法打击的后果犯罪嫌疑人全家及几乎全村人都受到刑事处罚,这另外又造成一个问题,年幼的子女无人照顾,部分群众无法理解为何打击如此严厉,进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等社会问题。

(三)小作坊生产者法制觀念淡薄

被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往往都掉以轻心,只觉得自己的行为是违反道德,并未觉察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在接受法律制裁时,往往其充满了不理解,也埋怨政府部门平时不管理,一管理就刑事犯罪的现象。

许多办案人员反思,在政府日常监督不力和市场为自治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刑事打击这最后一道防线,虽然短期内,起到一定的打击效果,但是后续的问题却引人深思。目前就存在平时无人监管,一监管就直接刑事打击,造成刑法过于严苛的问题,很难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真正统一。

(四)固定证据和认定证据存在的技术难题

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检测标准的缺失与刑事司法证据认定之间存在一定空白地带。“苏丹红”“地沟油”“病死猪肉”等有毒有害食品的确定因刑法意义上的鉴定标准缺乏,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标准以及添加剂的危害程度等无统一的鉴定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掌握立案标准,对于是否入罪及打击的程度,都有深切的影响。

四、结语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影响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也同时成为制约社会朝向健康全面科学发展的一块短板。小作坊处于食品生产业的低端,是法律和监管的盲点,但却在民众生活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预防和整治小作坊食品安全实为预则立,不预则废。了解小作坊食品犯罪的特点和困境,有利于我们更好的打击该犯罪行为,从而保护我们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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