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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巨额现金仅凭借条起诉 并非就能得到法院支持

2019-10-18廖春梅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9年5期
关键词:诉讼请求借条刘某

廖春梅

刘某曾向李某借款50万元用于经商,在李某支付现金后,刘某即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因其到期未能清偿本息,李某遂提起了诉讼。岂料,法院近日却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刘某虽然承认借条为其所写,但却坚决否认李某已支付现金,而李某又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已支付现金的事实,故只能承担不利后果。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一方面,法院应當就借款是否实际交付进行审查。在民间借贷关系中,由于款项的实际交付涉及到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因而属于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查明的事实,具体包括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的情况等。交付方式主要指款项系通过银行转账、票据支付还是现金支付等。另一方面,出借人应当承担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大额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借款人否认已经交付现金,出借人仅凭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不能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而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只有出借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具有高度可能性时,才能被视为完成了证明责任。再一方面,法院应当进行综合判断。这种判断主要是通过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来进行。结合本案,正因为李某只能提供刘某出具的借条,而刘某坚决否认李某已经支付现金的事实,且如此巨大的借款数额通过现金支付不合常理,李某却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加以佐证,导致法院根本无法通过综合判断来确定交付事实的存在,李某自然也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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