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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多主体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研究

2019-10-18王春嬉谭文俊

生产力研究 2019年9期
关键词:合作方收益分配科技成果

王春嬉,史 童,谭文俊

(1.西安航空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77;2.西安理工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54)

一、引言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我国创新发展至关重要,但基于现实角度来说,任何科技成果的转化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中涉及多个环节,多个利益主体,因此在各个转化环节,容易产生多方的利益冲突问题。因此建立合理、有效的利益分配契约制度对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十分重要[1]。截至目前,国内外与科技成果利益分配契约制度相关的研究较少,如Santoro 等(2002)[2]、Sommer 和Loch(2009)[3]与罗利和鲁若愚(2000)[4]分析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学研三方合作的现实情况,研究了如何分配利益,并建立相关利益分配契约制度的数学模型;顾新等(2004)[5]是在知识链的基础上,分析适合各方成员的收益分配模式;韩传模和隋杰(2014)[6]建立收益分配制度的基础仅仅针对高校与企业两者;Srinagesh(2001)[7]分析的是当科技成果转化后处于销售环节时,具体销售收益的分配问题。

综上所述,从现有的文献中可以看出来,截至目前关于利益分配契约制度的研究较少,主要集中于企业与学校两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但随着我国科技创新的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与模式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多渠道的特点,仅仅依靠企业与学校很难满足现实科技成果的转化需求。因此,本文基于合作博弈理论,构建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多个利益方相关收益分配的博弈模型,并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对博弈模型的影响而进行修正,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方主体收益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

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博弈主体分析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收益的分配,如一次性现金支付、入股支付股息、股权激励等。近年来,我国又提出了一种三维工资体系的分配方式,将员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三者相结合,从多个方面多个角度进一步加强员工的收益与贡献的结合程度[8]。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保证公平、合理地对所有相关利益者进行利益的分配,需要在合作开展之前,及时制定合同制度与分配机制,应综合考虑不同的约束条件[9]。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多代理联盟合作博弈模型来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本文将根据科技成果涉及的不同类型的主体、转化方式等,建立收益分配的博弈模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利益主体的构成分类结果如表1 所示。

表1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利益主体的构成

三、多主体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博弈模型的构建

多主体合作联盟博弈对参与主体数量的要求是至少涉及三方,并且进一步强调的是各方的分配效率和公平[10]。在合作之前,各方利益主体达成的合同具有有效约束性,来确保各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工作。保证工作效率是多主体合作联盟博弈的基本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对获取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11]。

定义1:设集合I,集合I 代表的是科技成果从研发阶段、中试阶段、商业化阶段、产业化阶段涉及到各个合作利益主体的成员集合,记为I=1,2,…,n,所有联盟的全体记为R(I)。集合I 中的任意非空子集S(S⊂N),|S|表示为联盟集合S 中的利益主体数量。

定义2:多主体合作博弈的特征函数是指在R(I)上对应着一个实值函数E(S),能够在此次合作中获得的利益用集合S 表示,设λi表示集合I 中第i 个利益主体的贡献要素投入,E(si)表示联盟集合S 中第si个利益主体从合作转化的最大收益E(S)中获得的稳定的收益分配解,s1,s2,…,sn,⊆S,s1∩s2∩…∩sn=f,则:

式(1)代表的是当没有联盟参与科技成果的研发阶段、中试阶段、商业化阶段、产业化阶段,这时即使产生合作关系,能够获得的收益也为零。

式(2)和式(3)代表的是如果有I 个利益主体,在多个主体共同参与科技成果的研发阶段、中试阶段、商业化阶段、产业化阶段的合作中,涉及到的各个利益主体通过合作的方式获得的收益要远远大于独立的个体单独获得的收益。

在此基础上,为了保证科技成果的研发阶段、中试阶段、商业化阶段、产业化阶段的顺利合作,必须满足的条件共有两个。具体条件如下所示:

条件1:首先,为了提高各个合作方的自愿程度,要进一步提高各个合作方的收益水平,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就是涉及到的各个利益主体通过合作的方式获得的收益要远远大于独立的个体单独获得的收益[12]。用模型反应即:

式(4)公式表示的是将科技成果转化成功后最终获得的总收益将公平、有效、及时地分配给参与各个主体,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参与各方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式(5)公式表示通过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关系,各个利益主体通过合作的方式获得的收益要远远大于独立的个体单独获得的收益。

条件2:进一步保证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各个利益主体参与的积极性,要求博弈模型要尽可能地提高最终收益分配的公平性,将各方的贡献与收益尽可能高地进行匹配。用模型反应即:

式(7)公式表示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如果存在没有付出的主体,其获得的相应的收益也为零。

为了保证科技成果转化各方利益相关者合作的顺利进行,在合作开展之前,都需要通过合同、契约等相关制度来保障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各方都必须在游戏规则的基础上制定合作协议[13]。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纳什均衡如图1 所示。

图1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纳什均衡

由图1 可知,如果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都选择积极的合作,就能够将收益最大化,在此基础上能够获得E(si)的收益[14]。若大多数的合作方选择合作,少数的合作方拒绝合作,在此基础上,个别利益主体会得到ai(ai>E(si))或者bi(bi>E(si))的收益,但同时也会受到y 或x 的惩罚,由于拒绝合作的合作方违反了事前约定好的合同,所以相应的收益应该扣除,并且对其他的合作方进行一定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惩罚的y 和x 足够大,即y>ai-E(si),x>bi-E(si)时,合作方就会放弃自身的单独利益,而更注重于合作各方的整体利益,因此选择合作实现纳什均衡。

四、多主体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博弈模型的求解修正

当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各合作方所负责的部门和转化最终的活动两者不具有冲突性的时候,各合作方的利益之和等于所有合作方对此项活动的平均贡献程度之和。因此,各个合作方数量的增加不会导致最终利益的减少,而且通过进一步完善的合作关系而产生更大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15]。

根据本文之前构建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模型可得到结论,E(si)表示联盟集合S 中第si个合作方从科技成果转化最终获得的最大收益E(S)中得到稳定的收益,|S|表示联盟集合S 中的合作方的数量,n 为集合I 中的元素个数。设E(Si)是联盟集合S 中除去利益主体i 后可以在最终获得的收益。在此基础上,则联盟集合S 中第si个利益主体可分配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

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模型的基础上,我们先假设各个合作方能够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从科技成果研发阶段、中试阶段、商品化阶段和产业化阶段中,合作方实际的付出的投入为ci,i=1,2,…,n,且;并且,在此基础上,假设各利益主体在集合I=1,2,…,n 中各方投入的贡献与付出是相同的,可以得到各合作方投入的付出均为。由此可以得到,合作各方在转化过程中投入的贡献与平均状态下投入的贡献差值为Δci=ci-c,且。

在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的整个过程中,将最终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的所有收益设定为E(S),在前面合作各方在转化过程中投入的贡献与平均状态下投入的贡献相同的情况下,各合作方获得的收益为E(si),则合作各主体在科技成果成功转化后实际能够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修正值为:

则各合作方根据其实际投入贡献系数实际分配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为:

(1)当Δci>0 时,说明各合作方在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的过程中实际投入的付出比均等的前提下,若各个合作方的贡献越多,最终获得的收益分配也应该相应提高,具体的收益修正值为ΔE(si)=E(S)×Δci,各个合作方最终获得的实际分配的收益为=E(si)+ΔE(si)=E(si)+E(S)×Δci。

(2)当Δci=0 时,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合作各方在实际中投入的付出与均等情况下投入的付出是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收益修正值为零,该合作主体实际分配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为=E(si)。

(3)当Δci<0 时,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实际的合作各方实际投入的付出比均等情况下投入的付出少,这种情况下,最终获得的收益分配应该相应的减少,此时科技成果转化后各主体分配的收益修正值为ΔE(si)=E(S)×|Δci|,因此,合作方实际分配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为=E(si)-ΔE(si)=E(si)-E(S)×|Δci|。

五、结论

本文基于合作博弈理论,构建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多个利益方相关收益分配的博弈模型,并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对博弈模型的影响而进行修正,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方主体收益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

研究结果表明,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参与转化合作的合作方数量的增加不会导致科技成果转化效益的减少,且在合作展开前对合作合同、契约以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至关重要,合作各方只有按照事先约定进行合作,才能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的最大化,进一步保证合作各方的利益最大化,并且在实际投入贡献进一步修正后,合作各方的收益分配的及时性、公平性以及有效性才能进一步提高。对于实践来说,通过合作的方式,对于各方的收益分配可加入不同的影响因素,如投入的知识、技术、管理,设计有效的激励政策和收入分配方案。通过合作,进行风险的分担与利润的分享,达到“1+1>2”的合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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