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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

2019-10-17

中国安全生产 2019年3期
关键词:氯酸钠宜宾酰胺

2018年7月12日18时42分33秒,位于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内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42余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7月12日11时13分,宜宾恒达公司副总陈静霜接到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江安县营业部送货员肖雄的电话,告知其有一批货物已送达。

11时14分,陈静霜电话通知公司生产部部长刘昭华来了一批货,让刘昭华找公司污水处理站杨述原安排两个工人卸货。刘昭华随即给公司库管员宋泽容打电话,宋泽容未接电话。

11时16分左右,宋泽容刚好到了刘昭华办公室,刘昭华当面告知宋泽容到了一批生产原料丁酰胺,并安排宋泽容到厂门口接车。

11时30分左右,宜宾江安壹米滴答金桥物流公司吴伟将2吨标注为原料的COD去除剂(实为氯酸钠)送达至宜宾恒达公司仓库。随后,宋泽容请三车间副主任查克飞安排三名工人完成了卸货。入库时,宋泽容未对入库原料进行认真核实,将其作为原料丁酰胺进行了入库处理。

14时左右,二车间副主任罗吉平开具20袋丁酰胺领料单到库房领取咪草烟生产原料丁酰胺,宋泽容签字同意并发给罗吉平33袋“丁酰胺”(实为氯酸钠) ,并要求罗吉平补开13袋丁酰胺领料单。

14时30分左右,叉车工王泽平把库房发出的33袋“丁酰胺”运至二车间一楼升降机旁。

15时30分左右,二车间咪草烟生产岗位的当班人员陈代耀(男,二车间副主任)、毛泽群(女,工人)、左洪梅(女,工人)、李青魁(男,班长)四人(均已在事故中死亡)通过升降机(物料升降机由车间当班工人自行操作)将生产原料“丁酰胺”提升到二车间三楼,而后用人工液压叉车转运至三楼2R302釜与北侧栏杆之间堆放。16时左右,用于丁酰胺脱水的2R301釜完成转料处于空釜状态。

17时20分前,2R301釜完成投料。

17时20分左右,2R301釜夹套开始通蒸汽进行升温脱水作业。

18时42分33秒,正值现场交接班时间,二车间三楼2R301釜发生化学爆炸。爆炸导致2R301釜严重解体,随釜体解体过程冲出的高温甲苯蒸气,迅速与外部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产生二次爆炸,同时引起车间现场存放的氯酸钠、甲苯与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车间、三车间的着火燃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直接原因

宜宾恒达公司在生产咪草烟的过程中,操作人员将无包装标识的氯酸钠当作2-氨基-2,3-二甲基丁酰胺(以下简称丁酰胺),补充投入到2R301釜中进行脱水操作。在搅拌状态下,丁酰胺-氯酸钠混合物形成具有迅速爆燃能力的爆炸体系,开启蒸汽加热后,丁酰胺-氯酸钠混合物的BAM 摩擦及撞击感度随着釜内温度升高而升高,在物料之间、物料与釜内附件和内壁相互撞击、摩擦下,引起釜内的丁酰胺-氯酸钠混合物发生化学爆炸,爆炸导致釜体解体;随釜体解体过程冲出的高温甲苯蒸气,迅速与外部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产生二次爆炸,同时引起车间现场存放的氯酸钠、甲苯与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车间、三车间着火燃烧,进一步扩大了事故后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间接原因

宜宾恒达公司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非法生产,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1)未批先建、违法建设。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消防设计审核、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项目审批手续之前,擅自开工建设,未批先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停止建设监管监察指令,违法组织建设。

(2)非法组织生产。边建设边组织生产,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生产产品,实际生产产品与项目备案和报批内容不符;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未经核实工艺安全可靠性的情况下,非法组织咪草烟和1,2,3-三氮唑生产,违规在生产区域进行4-硝基-2-乙基苯胺等产品的小试、中试试验。咪草烟生产过程中伴有危险化学品甲醇、乙醇产生,在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和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

(3)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清,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及化学原料采购、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未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措施缺失,违规在办公楼设置职工倒班宿舍,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

(4)装置无正规科学设计。该企业咪草烟和1,2,3-三氮唑生产工艺没有正规技术来源,也未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艺计算和施工图设计。

(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未按规定开展新员工入厂三级教育培训,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培训时间不足,内容缺乏针对性,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操作人员普遍缺乏化工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不清楚本岗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不能严格执行工艺指标,不能有效处置生产异常情况,不能满足化工生产基本需要。

(6)操作人员资质不符合规定要求。事故车间绝大部分操作工均为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不符合国家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强制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能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

(7)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不到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要求取得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无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生产设备、管道仅有现场压力表及双金属温度计,工艺控制参数主要依靠人工识别,生产操作仅靠人工操作,生产车间现场操作人员较多且在生产现场交接班,加大了安全风险;特种设备管理不到位,未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使用登记;环保设施不到位,废水处理装置无法满足咪草烟和1,2,3-三氮唑生产过程废水处理实际需求,生产废水严重积存,造成事故隐患;消防设施不到位,车间内无消火栓、灭火器材、消防标识等消防设施,防雷设施未经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部门检测验收。

(8)厂房设计与建设违法违规。随意变动总平面布置设计,改变库房使用功能,扩大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化工原料的储存规模;擅自改变设计生产品种、设备布置及数量,调整车间层高,且不履行设计相关变更手续;设备选型和安装、管线走向和工艺配管等全凭企业人员经验决定,在未采取重新校核、变更设计的情况下组织施工;未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开展设备、管道安装监理;不具备验收条件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11幢建筑物耐火等级未达到二级,基本未进行工程防腐的情况下,违规自行组织开展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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