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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仅八周岁的儿子要求与我一起生活,可以变更抚养关系吗

2019-10-16

伴侣 2019年10期
关键词:民事行为抚养费子女

问:

我与丈夫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儿子6周岁时,我与丈夫离婚,约定女儿由我抚养,儿子由丈夫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之后,为上学方便,儿子回到我身边。因此丈夫便拒绝支付抚养费,理由是:“我没要求你抚养,你若不想抚养,可随时将儿子送回来。”如今,已经8周岁的儿子明确表示愿意与我一起生活。此种情形下,我可以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吗?

答: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与谁一起生活,有一个基本原则,即:“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1986年《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2017年《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表明我国法律对已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父母双方對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中八周岁的儿子明确表示愿意与母亲一起生活,因此变更儿子抚养关系的请求应当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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