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宅基地处置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2019-10-16赵利
赵利
摘 要:在农民理性经济人假说的前提下,提出理论预期,然后根据全国9省551份调研问卷数据,选取多元Logistic模型分析农民处置闲置宅基地的意愿及影响因素,试图为深刻把握农民意愿提供依据。结果表明,农民选择任其闲置和流转的意愿高于其选择整理复垦为农用地和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具体而言,受教育程度高的农民更偏向于选择交回和流转方式,东部、中部地区和郊区的农民选择闲置和流转的可能性更大,农民年龄、职业、家庭年总收入水平和主要收入来源、宅基地处数等因素对农民宅基地处置意愿的影响不显著。因此,治理农村闲置宅基地,应当充分考虑农民所属的地区和区位条件,合理地制定差别化的农村闲置宅基地政策。
关键词:宅基地;处置意愿;影响因素;多元Logistic模型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21-0023-03
一、问题提出
“空心村”“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等普遍存在的宅基地闲置问题[1~3],已成为我国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这种现象,政府已相继实施了“宅基地换房”“三集中”、村庄撤并、旧村改造等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有些地方政府却在经济利益和政绩的推动下,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扩大增减挂钩试点规模,强拆强建,强迫农民住高楼,严重损害了农民权益,忽视了农民意愿。农民拥有宅基地的直接使用权,合理处置宅基地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这对相关政策的推行和实施以及促进土地合理高效利用有着积极的意义。那么,农民愿意以何种方式处置宅基地,其处置意愿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影响程度的大小,以及农民意愿在农民个体及家庭特征、区域位置及受教育程度等方面表现出的差异,这些都是科学合理制定宅基地治理政策所需要深究的问题。
本文以农民意愿为切入点,通过问卷调查,基于9省551份调研数据,综合分析农民宅基地的处置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试图为制定既满足农民意愿,又符合高效配置的宅基地处置政策体系提供依据,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同时,也为其他学者的研究提供参考,充实农村宅基地处置的实证经验。
二、研究方法、数据及变量选择
(一)数据来源及样本选择
通过实地调查获取的资料,采用多元Logistic模型分析方法就农民对宅基地处置方式的意愿及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农户宅基地处置意愿与农户个人和家庭属性特征、区位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关系。本研究选取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河北、湖南、黑龙江、甘肃、云南9省的农村地区,随机抽取农户进行面对面调查。问卷调查分为问卷设计、预调查、问卷修改、实地调查等几个阶段,大规模实地调研于2017年暑期进行,由经过培训的学生在其家庭所在村庄及其附近展开调研,以保证数据的真实和准确性。调查内容包括:农户个人及家庭特征、农户家庭宅基地情况、农户自主治理情况下的宅基地处置意愿三大部分。本次调研共收回问卷580份,剔除数据不全和明显失真的问卷后,得到有效问卷551份,有效率为95%。
(二)变量选择
1.自变量。自变量是农民个体和家庭情况、宅基地配置状况和地理区位等影响因素。根据理论分析和研究综述,选择农民年龄、受教育程度、从事职业、对政策的了解程度、家庭年总收入及主要收入来源、拥有宅基地处数、所属区域和是否位于郊区的农村等因素为自变量。各自变量定义、性质及统计描述(见下页表1)。
2.因变量。因变量是农民对闲置宅基地的处置意愿。本文研究在无外力干扰情况下,农民自由表达的意愿,问卷通过“如果您外出打工或者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家居住,您更愿意采取哪种方式处置您家的宅基地”进行了调查,农民对“任其闲置”“流转给他人使用”“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将宅基地整理复垦为农用地”等处置方式进行选择。另外,在具体分析时把农民没有回答该问题的情形和选择前述宅基地处置方式以外的意愿归为“其他”类别。不过,“其他”意愿不是本研究关注的重点,后文的回归模型中不报告以“其他”为反应类别或参照类别的相关估计参数。
三、模型估计结果及分析
(一)模型估计结果
對自变量进行共线性检验和异方差检验,消除多重共线性问题和异方差带来的影响,得到模型估计结果(见表2)。结果显示,模型2检验值为109.745,且p值小于0.01,说明自变量提供的信息对农民的宅基地处置意愿具有显著的解释能力。
(二)模型结果分析
通过模型结果分析,得出相关因素对农民宅基地处置意愿的影响如下:
1.受教育程度对农民宅基地处置意愿有显著影响。相较于初中以下教育程度的农民,初中及初中以上教育程度的农民更倾向于选择交回和流转方式。宅基地的主要功能是为农民提供居住保障,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农民在就业机会和居住地选择上更具有优势,不必以直接占有土地的方式来实现住有所居,愿意选择交回和流转方式的概率也就高一些。
2.相比于西部地区的农民,东部和中部地区的农民愿意流转和闲置宅基地的可能性要显著高于交回和整理的可能性。在我国东部和中部地区,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性质的确立,以及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宅基地的财产价值日益显现,农民希望通过流转宅基地获益的期望增加,甚至是宁愿闲置以便日后获益也不愿意交回或者整理宅基地。另外,东部和中部地区土地资源更为稀缺,宅基地申请、批准和监管日趋严格。如果农民把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将宅基地整理复垦为农用地,将会在未来用地申请和住房保障上面临更高的成本,损害其居住权利,因此闲置宅基地就成为农民的理性选择。
3.郊区农村的农民流转和闲置宅基地的意愿同样显著高于交回和整理意愿。相较于远离郊区的农村地区而言,位于郊区的农村宅基地的财产价值更容易得到显化,土地市场更为完善,基于上文同样的理由,农民流转和闲置宅基地的意愿较强烈,通过交回方式放弃土地使用权和通过整理方式改变土地用途的意愿较弱。
4.农民的年龄、是否从事非农产业、家庭年总收入水平、拥有宅基地的处数以及是否以非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对农民宅基地處置意愿并无显著影响。尽管从发生概率而言,存在农民年龄越大,愿意交回宅基地的概率越大;家庭年总收入越高,流转意愿越高;拥有宅基地处数越多,整理意愿越高;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闲置宅基地的意愿越高,以及家庭收入来源以非农业为主的农民,整理意愿越高的可能性,但这些因素的作用并不显著。
综上分析,在地理因素和区位因素对农村宅基地价值的影响下,不同地区和区位条件下的农民表现出不同的宅基地处置意愿,但农民个体特征以及家庭经济因素的作用则不太明显。总体而言,当前大部分农民的居住保障仍然寄托在宅基地上,流转和闲置方式由于保留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并能带来预期收益,农民选择这两种方式的意愿较高;而整理和交回方式则可能给农民居住带来更高的成本,农民选择这两种方式的意愿也较低。在具体特征上,位于东部或者中部地区郊区农村、初中及初中以上教育程度的农民愿意选择流转方式;位于东部或者中部地区郊区农村、初中以下教育程度的农民愿意选择闲置方式;位于西部地区非郊区农村、初中及初中以上教育程度的农民愿意选择交回方式;位于西部地区非郊区农村、初中以下教育程度的农民愿意选择整理方式。
四、结论与建议
农民意愿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其对农村宅基地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本研究根据全国9省551份调研问卷数据,采用多元Logistic模型分析农民处置闲置宅基地的意愿及影响因素。结果表明,受教育程度高的农民更偏向于选择交回和流转方式;东部、中部地区和郊区的农民选择闲置和流转的可能性更大;而农民年龄、职业、家庭年总收入水平和主要收入来源、宅基地处数等因素对农民宅基地处置意愿的影响不显著。因此,制定农村闲置宅基地治理政策,应当充分尊重和引导农民宅基地处置意愿,针对不同的经济发展区域制定差别化的宅基地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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