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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古代中西方刑罚制度之比较

2019-10-14卫晓青

西部论丛 2019年33期
关键词:起源

卫晓青

摘 要:刑罚制度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不同时期和地区的刑罚有不同时期的特点。本文通过了解中西方刑罚制度的起源,从刑罚体系、刑罚手段、刑法适用范围三个方面对中西方刑罚制度进行对比,做简单的分析,为促进当代法制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罚制度;起源;制度比较

一、古代中西方刑罚制度的起源

刑罚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

关于刑罚的起源,古人有多种主张,主要有:刑出于天、刑源于苗、刑始于兵、以及刑罚是由象刑演变而来。最早出现类似刑罚的概念,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 钦哉!惟刑之恤哉。”所以我认为中国古代刑罚的起源是由象形演变而来的。但不论是“刑始于兵”,还是刑罚是由象刑演变而来,我们都可以看出,当时刑罚的出现是来约束万民,形成有序的统治。

西方出现“刑罚”这一类似概念,应是在《乌尔纳姆法典》中的罚金形式[1]。《乌尔纳姆法典》是至今为止已经发现的最古老的成文律法,其中沒有以牙还牙的刑罚方式,取而代之的是罚金形式。在后来的古代奴隶制国家,国王和贵族们的权威至高无上,他们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极其简单,大约只有两种:要么是处死,要么是奴役。早期西方刑罚处于以复仇为主要目的的阶段,到中世纪演变为威慑,集权威慑成了中世纪的主要刑罚思想,进入十七世纪以后,受文艺复兴等影响,刑罚进入到博爱阶段。

二 、古代中西方刑罚制度的比较

(一)从刑罚体系方面比较。中国古代的刑罚体系是以五刑为核心内容的法律体系。根据史料、古籍的证明,自夏朝时起,各代统治者便将刑法统称为“五刑”。那时的“五刑”指墨、劓、刖、宫、大辟,被称为奴隶制五刑[2]。从奴隶制的五刑我们可以看出,存在大量野蛮残酷的色彩。《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坐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可见奴隶制时期的刑罚体系,均是以肉刑为基础的刑罚制度。后进入封建社会,刑罚体系由肉刑为主向以劳役刑为主的方向过渡。文景时期鉴于肉刑使罪犯肢体损坏,失去劳动能力,为了增加劳动力、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于是开始废除肉刑的改革,后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废除肉刑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发展,用“笞、杖、徒、流、死”逐步代替了“墨、劓、刖、宫、大辟”,这是刑罚发展史上一个极其重要的时期。因此我国古代的刑罚体系在总的趋势上是逐步完备,朝着不断文明宽缓的方向发展的。

西方的刑罚体系和我国古代刑罚体系额的趋势是相同的,均逐渐完备,都经历了一个有滥用到慎用、严苛到轻缓的过程。西方法律文化受到神学自然法化的影响,刑罚体系也日趋人道[3]。从教会法方面看,刑罚种类包括:补赎类刑罚、监禁刑、死刑。其中补赎类刑罚最轻,包含财产刑、羞耻刑等;监禁类分为普通监禁和严格监禁;死刑则通常以绞刑和火刑为主。而之前的罗马法,则是以肉刑为主,刑罚残酷,而由后发展,特别是启蒙运动以后,伴随着近代刑法思想的传播,刑罚的形式随着时代的经济与政治的发展逐渐发生着改变。从对他人产生人身伤害到侵害他人隐私与财产经济,这种现象的出现进一步刺激了西方法律的完善以及刑罚体系的建设。

(二)从刑罚手段方面比较。古代中国和西方刑罚手段前期都被认定为“残酷、野蛮”,均通过刑罚的轻重来体现。但仔细分析,二者判定刑罚轻重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肉刑是最残酷的。肉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在脸上刺字、烙印等毁人肌肤,例如墨刑等;二是破坏人的身体器官和技能,使人散失劳动能力,例如刖刑、宫刑、劓刑、车裂等;三是击打人的身体,产生肉体疼痛的效果,且多者都会丧命,属于变相死刑,例如笞刑、杖刑等。而凌迟超越了上述刑罚,凌迟是最残忍的肉刑。西方的古罗马,身体刑的执行方式包括笞刑、鞭打、棒打等。拜占庭帝国刑法规定的断肢刑,有砍手、割舌、割鼻、挖眼、去势、鞭打、绞刑等。

基于此,中西方刑罚轻重的标准是不同的。例如斩刑与绞刑,在古代中国认为斩刑更重,而西方却认为绞刑是极刑,原因在于二者的思想文化不同。在西方国家看来,绞刑的死亡过程漫长而痛苦,绞刑的时长多于斩刑,因此是最严厉的刑罚。而在中国人看来,绞刑比斩刑轻。中国自古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孝在传统文化中处于核心地位,中华传统文化认为身体是父母赐予的,不能随意毁坏。尸首分离为古人所不耻,因此,刑罚的轻重具有相对性,其虽然刑罚手段均残忍野蛮,但中西方认定刑罚轻重的标椎是不一样的。

(三)从刑罚适用范围方面比较。刑罚适用范围,指的是刑罚适用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和什么人。中国古代刑罚在适用范围上,有其特有的特权性和阶级性。从奴隶社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开始,几乎每个阶级都把维护本阶级等级制度和特权制度放在重要位置,这在刑罚制度的设定上也有体现[4]。在中国古代的刑法中,罪名与刑名是紧密联系的,一般来说贯彻了同罪同罚的原则,借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法制,但在严格的等级制度下,刑法也表现出等级特权性,贵族高官可以根据议、请等规定,而获得同罪异罚的法定优待。隋代确立的“八议”制度,规定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唐朝的“议、请、减、赎、当”是唐律疏议的贵族官员减免原则,这也体现了中国古代专制主义集权下,阶级社会刑罚下的阶级本质。

西方的古罗马时期,一是对于罪犯要考虑原因、地点、行为、时间及后果,才决定刑罚适用;例如区分白天盗窃还是夜盗、父母老师出于纠正目的则不予责罚、二是身份高贵减轻处罚原则;身份性体现了两个方面,一是社会身份不同处罚不同,其实类似于我国的贵族官员减免原则;二是血缘关系不同处罚不同,如杀亲罪的处罚与一般杀人罪的处罚则不同。除了如此,古罗马也存在类似我国古代的上请制度,地方议员不能被处以死刑或者矿场劳役。

三、结语

上述种种,从三个方面厘清了中西方刑罚制度的异同,可见刑罚制度在不同地区有其相似性,从中理解了差异性和相似性,才能有助于二者的制度研究,了解中国的本土性刑罚色彩,从而对现代社会如何选择制度和进行制度设计提供借鉴。

注 释

[1] 张伟辰:《小异中西古代刑罚制度之差异》,西北:法制博览2014,10,第271页.

[2] 陈佳维:《论述中国古代的五刑制度》,河北:社会科学论坛,2014.07.第242页.

[3] 耿健翔:《论基督教神学自然法对西方刑法学的影响》.海南:海南大学,2015 ,05,第10页.

[4] 韩文政、李坤辉:《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特点》.黑龙江:学术交流.2012.06. 第58页

参考文献

[1] 大木雅夫,东西方法文化比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 杨一凡,新编中国法制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

[3] 王永宽,扭曲的人性—中国古代酷刑[M], 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6 .

[4] 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5] 张楠,清末以来刑罚”中重西轻”之争现象研究[D],宁夏:宁夏大学,2017.

[6] 张伟辰.小议中西古代刑罚制度之差异[J].山西:法制博览,2014.

[7] 耿健翔.论基督教神学思想自然法化对西方刑法学的影响[J].海南:海南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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