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无罪推定与民主法治
2019-10-14王可馨
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其最早出现于启蒙运动时,是作为一项思想原则而被人们所熟识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利卡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和有罪推定理论,并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需基础事实即可直接证明。换而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具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③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这也就是我们常常听到的“疑罪从无”的全部定义,即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警方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而不是由嫌疑人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嫌疑人只要对警方的证据进行反驳,找出其中的漏洞即可。而如果警方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嫌疑人无罪的情况下,只能直接推定嫌疑人无罪。
毫无疑问,“疑罪从无”会一定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但同时也会让一些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那他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在相关学者看来,“疑罪从无”的法律意义并不仅仅是降低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率,更重要的是给予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即被平等对待的权力。这不仅仅利于被告人维护自己享有的合法权利,更利于审判机关和办案人员摒弃偏见,公正办案,积极寻找证据,更加接近案件事实,为受害者,为公众还原一個真相。
通往民主法治的道路上注定会有很多挫折,而不公正的判决等同于罪恶,会在被人们忽略的角落里慢慢生长,一旦没有被清除,就会让善良和正直的人失望。只有真正的司法公正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法治。或许我们现行的法律在某些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我们仍然要将法律作为自己的最高行为准绳,去更努力地完善他,捍卫他。
作者简介:王可馨(1998-04-),女,汉族,内蒙古呼和浩特人,本科,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16级临床医学五年制,研究方向:临床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