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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的界定

2019-10-14郝响

西部论丛 2019年33期
关键词:强制性公司法

郝响

摘 要:总体来看,很多学者都认为公司法具有双重属性。其中既包含了强制性又包含了任意性。在具体的实践操作过程中,也具有一定的灵活变化特征。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不断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强制性和任意性也存在一定的变化。本文将对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界定进行研究。

关键词:公司法;强制性;任意性

当今社会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此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公司法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有利于明确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关系,以此来有效地做好利益关系管理和分配。

一、关于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的概述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要能够确保在面临一些特定的情况时,相应的民事主体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范。这是具有强制性的,如果不按照法律中的制度来进行相关操作,就会面临法律制裁。除此之外,也能够根据任意性来共同约定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如果违反了这些约定,同样也是需要承担法律结果的。但是如果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做出这些约定,也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够构成对公司的一种约束行为。因此有效的研究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能够更好地明确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权力和责任的关系,对公司未来发展至关重要。

二、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界定标准

在研究公司法时,必须要能够有效地和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进行联系。从世界各国的具体情况看来,即使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对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进行解释也是具有一定的差异的,并不是恒定不变的。总体可以归纳出,公司法实际上都是由强制到任意的一个变化过程。在资本市场已经十分成熟的欧美国家,也已经体现出了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的不断变化。例如在一些欧洲国家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能够让股东或者是发起人来设计公司的治理结构,这种目的很大程度上是根据公司创立者来更好地实现经济效益来进行实践的。但是也并不意味着这种设计公司这里的权限完全集中在股东手中。其中比较明显的就是公司董事会能够指派一个相对应的组织来进行经营管理,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在界定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时,不能够完全按照统一的标准来进行看待。对于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的时期所能够带来的界定标准都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种原因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公司法的实施,主要是为了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能够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以此来提高经济效率。但是公司法也同时受到社会、政治、文化以及历史背景的影响。因此,在研究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时,必须要严格根据社会生产实践活动的实况来进行深入分析。

三、对不同类型的公司进行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界定

3.1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通常都需要由公司的所有股东参与公司制度的建设,最终商讨出来的公司治理制度实际上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在这种公司制度中,他们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其背后,公司的高速发展也能够进一步增加社会的经济效益。那么对于这种协商的结果,就需要按照特定的法律规则来进行保护。从当前国内公司法的相关具体细则中可以看出,这种商讨出来的公司制度可以定位为补充性效果。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十分灵活的发展权限,这样也有利于这些公司能够更好的根据市场的发展来进行灵活改变,更好地提高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场竞争力。通常来说,主要都是由股东来选举出董事、经理等职位,然后根据相应的规则来确保这些职位能够按照预期的承诺来开展日常工作。这种模式实际上就是一种委任关系。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同时也是受制到公司法的强制性约束,这种强制性也体现为一种必须遵守的原则。

3.2  股份有限公司

通常来说,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具有较大的规模,股东数量比较多。那么在公司具体的经营过程中,如果组织所有股东参与经营和管理是不现实的,效率也比较低。因此通常将公司决策的权限划分给董事会和经理。股东享受到公司经营发展带来的分红,在这种模式中,比较明显的体现出了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状况。股东实际上和公司管理层形成的一种合约关系。那么在这种模式中,通常也会暴露出一些管理方面的问题。股份有限公司所具备的资本以及资产,除了應用在基本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之外,也要能够有效地承担一些债务。为了更好地维护股东的权益,股份有限公司会更加突出一些强制性的因素。其中主要包含了,要定期对公司的董事进行选举,制定了相应的任期周期。并且公司的财务资料要能够进行定期披露,具备真实性,能够更好地反映出公司经营发展的具体状况。这种情况就使得公司的整个控制权实际上都受到股东的投票权来决定。但是考虑到公司的具体发展,在对利润分配时,就极其灵活,例如在需要业务扩张的时期,就可以减少分红资金,在现金量及其充足时,就能够给予股东更多的分红,这样也就提现出了利润分配方面的灵活性,是任意性规则的重要体现。

3.3  共同性

在研究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时,实际上也有一些共通之处。主要体现在公司内部结构治理以及分配规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种模式就很好地确保了公司的制度不能够任意的变更,有利于确保公司制度的有效实施,更好地应对内外因素的挑战。任意性就更多的体现在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治权,能够根据公司具体的状况来实现权益保护,其最重要的目标还是应当要实现灵活发展,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的具体需求。那么在未来的发展进程中,在对公司法进行应用和实践时,要能够有效地根据公司的具体发展状况来确定相应的强制性和任意性规则。在法律允许的制度下实现灵活发展,既能够有效地保障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又能够积极抓住市场变化机遇,实现快速发展。公司管理者也应当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主动向利益相关者披露真实有效的经营管理信息,以便更好地维护各方权益,使得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能够成为现代企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实现现代化管理。

四、结语

本文对公司法的强制性以及任意性的决定进行了研究。总体来看,不同的国家背景、发展时期以及不同的企业类型,对于强制性和任意性的解读具有一定的差异。这都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状况来进行研究和应用,更好的处理公司相关事宜,通过有效地实施公司法,能够避免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一些困境,这样也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深远的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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