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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问题的破解

2019-10-14彭煜涵

西部论丛 2019年33期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融资

摘 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为核心,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主要存在两种形式,“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然而这两种形式都面临着严峻的法律风险,需要加以规制和防范。一是完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价值评估体系,更大价值的提高知识产权的可利用化。二是改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法律环境,明确客体范围,完善登记制度。三是创设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法律环境,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可能性,以解决融资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租赁

一、问题的提出

科技型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核心资产,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是缓解融资难题的有效途径,也是大多中小企业融资的普遍选择。然而技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相较房屋等实体资产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易评估性,其在融资市场上发展前景不明确,致使融资风险重重,融资模式过于局限。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二是“知识产权融资租赁”。

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而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不健全、知识产权质押标的不清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不完善等等因素都是影响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顺利贷款的阻碍。除此之外,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弱,公司规模尚未发展成型,很难让金融机构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准确评估,加之银行对贷款的审批采取严格的审贷分离、三级审批制度来控制风险,[1]致使其向银行贷款难上加难。

就“知识产权融资租赁”而言,由于现阶段属于较少范围适用,相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更具风险。不仅面临融资租赁标的适格问题,而且融资租赁双方主体还面临权益保障风险,许可方(出租方)面临着权力丧失与侵权风险,转让方(承租人、原知识产权人)则面临着技术泄露的风险,致使融资过程面临重重困难。

对此,本文拟探讨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模式及法律风险,探索解决路径,提出可供操作的建议和对策以缓解知识产权融资难题。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模式分析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轻资本,重无形资产”的企业特征,企业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 [2]根据各地政策和环境的不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有所不同,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主要存在如下几种。

一是“银行+政府支持”,以北京模式为典型,其以银行为代表的融资机构为主导,政府在其中起政策支持作用,给予通过该种模式进行融资的企业提供相应的政策优惠。[3]二是“银行+政府主导(提供担保)”,其以上海模式为典型,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政府承担主要的担保责任,提供担保资金。[4]除此之外,还存在“政府+保险+银行+评估公司”组成风险共担的融资模式等模式。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中,基本操作是以“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但会根据不同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进行融资操作。

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中,大多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资金提供方,企业将“知识产权”直接作为质押物交给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进行资质审核,该种模式能够方便企业与金融机构的直接沟通交流,降低时间成本。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此种模式还是存在诸多弊端。一方面就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进行审核,审核压力大,成本高,而且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没有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技术,评估水准不高。另一方面,该种模式如若缺乏政府的有力支持保障,会陷入市场操纵的漩涡中,难免会造成多家金融机构拒绝为企业融资的情形,从而影响企业的资金流动,阻碍企业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融资租赁

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最为显著的特点在于将融资与知识产权利用相结合来达成融通资金的目的,从本质上来看是以知识产权作为客体的融资租赁交易。主要表现为将知识产权引入到融资租赁的模式中,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开辟新的路径,并为其探寻适合其发展的融资模式,最终表现为知识产权的最终使用主体在取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资格的同时又获得融资,既保障企业继续使用其知识产权,又能获得融资。虽然当下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在我国尚未成体系,但如若能够合理规划和妥善运用,亦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可供融资渠道。

目前在我国,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模式主要是“售后回租”的形式,如版权融资性售后回租等情形。这种“售后回租”的模式实际上系一种由承租人(原权利人)将自有物件出租给出租人,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后再从出租人手中将该物件租回的模式。 [5]但是,该种模式依然存在着风险,一方面,在理论界就知识产权能否成为融资租赁物就存在争议;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发展并不成熟,权利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风险。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不健全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难以统一、结果存在误差以及后续发展和预期不一的问题都是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发展的首要阻碍,亦是融資面临的重要难题。[6]就目前发展而言,缺乏统一且权威的专业评估机构以及专业的评估人才来进行价值评估,致使评估结果参差不齐。另外,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缺乏多层次、全方位的设计,其价值评估大多具有地域性与差异性,不成体系,不具有权威性。

目前,由于缺乏大量专业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价值评估机构,有些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第三方担保机构无法准确判定企业的资产价值,若大量提供担保贷款可能会承担巨大风险,致使部分金融机构或者担保机构会选择规避风险或者提高融资标准,这亦是无形的加大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特别是对于“京津冀”“珠三角”等一体化发展的地区而言,一体化发展、协同化发展虽能有效的促进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效率提升,但缺乏系统又完善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价值评估体系亦会影响该区域内企业的融资发展。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存在法律风险

第一,质押标的不明晰,致使企业能否利用其知识产權进行质押面临风险危机。根据最新颁布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可知,我国知识产权能够进行质押,但是法律上对能够进行权利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虽然在法律规范上有放宽的意味,用了“等”字进行规范,但是在现实操作中部分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而拒绝为其它“知识产权”提供贷款导致融资困难的情况时有发生。毕竟,科技型中小企业除了有专利技术以外,还会存在如植物新品种等其它技术受知识产权保护,就这些知识产权能否进行质押俨然存在疑问。另外,就正在申请的专利权以及尚未保护的知识产权成果能否进行质押亦存在疑惑,但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质押物的范围应该不包含于此。[7]

第二,登记制度不完善。一则,我国知识产权质押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而非登记对抗主义,[8]该种模式虽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但也会加大企业成本。二则,我国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机构不一样,具体操作亦不相同。 [9]目前,商标、专利的管理统一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但是著作权等依然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10]虽然,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删除了以知识产权出质的向其管理部门登记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登记规则,在实际生活中还是会参照适用相关管理办法,致使企业捆绑登记时,程序繁琐,融资过贵。

(三)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存在法律风险

第一,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标的存在现实风险。一方面,就其能否成为融资租赁物目前在法律上没有确认,在理论界也存在争议,其具有明显的法律身份问题。知识产权成为融资租赁物在法律上无法得到保障,意味着在实际运用中也存在着现实风险。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的某些特性(如无形性),权利人很难对其占有和支配,亦不会像有体物一样发生损耗。[11]此外,在转让以后,权利人亦难以保证其对知识产权的占有、支配地位。

第二,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模式双方主体面临权益保障风险。一是许可方(出租方)面临着权力丧失与侵权风险。以专利权为例,如果原专利权人将专利权转让给出租人(许可方)后,该专利被宣告无效或者过期,那么许可方会面临着权利丧失的风险。另外原专利权人的专利也会面临着潜在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风险。二是转让方(承租人、原知识产权人)面临着技术泄露的风险。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其作为融资租赁物一旦泄露非常容易传播,必须要法律的强制规定进行规制。故对转让方来说,其转让后会面临知识产权内容的泄露等巨大风险,尤其是在专利和商业秘密方面。

四、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规制

(一)完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价值评估体系

1.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

除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第三方担保机构进行评估以外,可在科技部下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组建专业的鉴定人才队伍,邀请各领域专业人士进行价值评估标准的统一,并做好信息共享和公开,在科技部官方网上内设置知识产权价值数据信息分享数据库,给金融机构提供参考。另外,对于“京津冀”“珠三角”等这种区域一体化的企业而言,可以建立该区域内专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吸纳该地区专业的高校人才和专业的市场评估分析师,对该地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综合认定,做出合理的价值分析。

2.设置合理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程序规则

完善评估体系还需要规范程序规则,防止程序混乱和程序空白的情况发生。首先,明确申请所需的材料以及流程,让需要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其次,要规范评估过程,减少不必要的繁琐流程,以减轻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负担和融资时间。另外,可设置合理的评估期间,要求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最后,必须要严格按照程序流程操作,同时可视情况设置监管人,确保顺利运行。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防范

1.明确知识产权质押客体范围

为防范法律风险,解决知识产权质押客体范围模糊问题,对于能否进行知识产权质押的知识产权类型必须加以明文规定。一方面,可在知识产权质权条款后加上“如植物新品种权等其它具有财产性能够用来质押的知识产权”,既可进行概括式列举。另一方面,为保障交易安全和现实可行性,需明确“正在申请的专利权以及尚未保护的知识产权成果必须要通过申请或获得保护才能进行质押”。以此来保护双方的交易安全,减少风险,亦是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可行性和可信度。

2.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规则

从实体方面而言,为推动科技成果的有效价值转化,将知识产权质押的登记规则改为“登记对抗主义”,即知识产权担保权在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以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但需交付权利凭证或者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12]从程序方面而言,可设置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机构,并统一登记程序和规则,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专利权等其它知识产权类型统一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另外,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下设“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信息查询平台”,将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信息按照知识产权类型分类上传至平台,以供当事人和公众进行检索,缓解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交易融资风险。

(三)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法律风险防范

1.明确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的法律地位

为缓解法律风险,弥补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必须要明确知识产权在融资租赁中的客体地位。对此,可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法》来对融资租赁类型的法律关系进行规制,[13]即便尚不能制定《融资租赁法》,亦可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中对“以文化产业进行融资租赁的情形”进行政策支持,以减少其法律风险,加大投资和适用。对于能够作为融资租赁客体的知识产权应当满足以下特征:第一,该客体应当容易评估,侵权隐患小,具有可交易性;第二,必须具有市场性,利于交易的展开,能够带来收益;第三,必须可依法转让,且权属清晰,权利主体明确。[13](P64)

2.完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模式及轉让规则

知识产权具有非物质性的特性,故其转让不能适用动产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规则,但可以借用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规则。故,笔者认为,可以在《融资租赁法》中明确规定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模式,即以售后回租(回许可)的方式为基本模式,可兼采其他可适用的模式,原知识产权人将其知识产权转让给出租人(许可方),出租人(许可方)再将该知识产权回租(回许可)给转让方,等约定期限到了,转让方可再以一定合理价格将其购回。在此过程中,会签订两份合同,一份转让合同,一份租赁(许可)合同,但是转让必须要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效力,以便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虽然目前我国实践中大多采用售后回租交易的形式,但也不能否认会出现新的交易形式,如转租赁等交易形式。

五、结语

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非公企业中发展形势最为旺盛的企业之一,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融资问题必须要尽快加以规避和解决。现如今知识产权作为其融资的重要交易条件之一,有关其法律规范及制度也应当随之变化和更改,以此规范融资法律环境,鼓励企业研发更多的科技产品,推动我国科技发展和经济进步。

对此,一要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设立专门的评估机构,简化评估程序,确保准确性的同时提高效率,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提供可行性保障;二是改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法律环境,明确质押标的范围,规范登记制度,减少知识产权质押双方主体的法律风险;三是创设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法律环境,赋予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的法律地位,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创设良好的法律环境,以此来促进融资,加强科技竞争实力和企业整体实力。

参考文献

[1] 马一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应用研究[M].吉林出版集团, 2018:117.

[2] 刘飞,常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J].经济研究参考,2015(07):41.

[3] 齐岳,廖科智,刘欣,冯筱瑢.创新创业背景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研究——基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ABS模式的探讨[J].科技管理研究,2018(18):129.

[4] 郭航.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现实障碍与路径探讨[J].金融发展研究,2019(08):87.

[5] 于娟.基金、租赁与资产管理[M].郑州: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177.

[6] 钱宇丹,尹奎杰.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制度探究——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例[J].学术交流,2015(12):136.

[7] 李政刚.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困境及其应对[J].科技促进发展,2019(05):528.

[8] 李林启,尹凤莉.试析科技型中小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问题[J].天中学刊,2019(01):75.

[9] 刘淑华.我国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的反思和完善[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12):27.

[10] 李政刚.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困境及其应对[J].科技促进发展,2019(05):528.

[11] 高圣平,钱晓晨.中国融资租赁现状与发展战略[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92.

[12] 谢黎伟.美国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立法与实践[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68.

[13] 杨千雨.知识产权转让回许可法律制度研究[J].社会科学家,2011(09):63.

作者简介:彭煜涵(1995-),女,土家族,湖南张家界人,天津工业大学2018级在读研究生,法律(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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