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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实名制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方面研究

2019-10-14劳鑫鑫杨越涵

锦绣·下旬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消费者

劳鑫鑫 杨越涵

摘 要:随着国内外网上购物的普及,电子商务和快递行业迅速发展,但在迅猛发展背后,存在巨大的隐患,特别是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方面。快递行业在大数据和信息网络高速发展的形式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出台《民法总则》、《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使人们对消费者个人保护重视起来。快递业作为服务行业的一类,如果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让消费者总是担忧,那么快递业就不能良性发展,甚至还会造成重大安全隐息。因此,需要快递实名制导致消费者对快递行业的信任度和安全性降低,如果从法律方面着重解决这个问题,将使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关键词:快递实名制;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1 导论

目前,伴随着阿里巴巴、百度、腾讯等各大互联网站的迅速崛起,我国逐渐进人网络购物大发展时代。随着网上购物的普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在依托大数据和信息网络迅猛发展的快递行业背后,由于没有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采取有效手段进行保护,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频有发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互联网普及率为42.1%,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42亿,网络购物使用率提升至42.9%,但与此同时,与网络购物紧密相连的物流配送环节相对落后,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层出不穷,如何有效保护快递行业个人信息成为公眾关注的焦点。

本文立足于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和快递实名制的背景,综合评析我国当前信息保护的现状,结合当下法律现状,以期缓解当前快递实名制下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问题。

随着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以及快递实名制的出台,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快递物流环节被泄露的问题愈发严重,从而给消费者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甚至人身威胁。因此,分析消费者信息泄露的途径并探索有效的关于法律方面的保护方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大现实问题。

该问题如果得到解决,会使数据信息安全管理问题得到加强。同时,对于安全监管方式提出创新,对优化行业安全治理、推动快递行业安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快递实名制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分析

无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快递实名制信息泄露的现状下,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没有专门的法律,这是我国快递实名制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缺陷。“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正是因为法律的重要性,所以应当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对于此体系,可能不仅仅是针对于在快递方面的,还有其他网络或者销售方面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保护,但是一旦建立此法律体系,将会对快递行业的发展又是另一个新的起点。

现有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不完善,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除了2018年颁布的《快递暂行条例》中有涉及以及《民法总则》中略有提及以外,其他法律鲜少涉及。对快递实名制下的信息泄漏问题进行体系化管理,制定明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让法律成为个人信息保护最后一道有力的屏障。

3 快递实名制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现状

在现有的法律中,只有《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到第三款略有涉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其他法律对于实名制下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少之又少,所以,目前应当在这个快递行业个人信息泄露严重的情况下,完善快递个人信息保护法,才能更好地解决快递实名制下个人信息泄露问题。

4 快递实名制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视角

我国的个人信息立法,无论采用以欧盟为代表的统一立法模式,还是采用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模式,都应该结合中国现状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交流之间的平衡,为快递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信息环境

在法律方面进行统一立法可以实现有法可依,用专门立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对泄露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产生震慑作用,从而有效制止侵犯个人信息恶性事件的发生。

对于快递实名制下个人信息保护,首先可以根据已制定的法律(《快递暂行条例》)进行初步管理,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保护个人信息。完善快递实名制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是很有必要的,它能够带动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用户带来极大的安全性。

除了对快递公司做出说明,《快递暂行条例》还对快递加盟商、寄递服务委托方以及录入寄递用户信息的第三方做出了责任规定(引用于百度百科)。快递公司在于其他合作方签订协议时要明确责任,不得以走过场的形式欺骗消费者,建立加盟或者合作条款,做到有依据,办事有条理。《规定》中说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在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时,应当签订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信息使用范围和方式、信息交换安全保护措施、信息泄露责任划分等内容(引用于百度百科)。这样一来,如若发生了用户信息泄露的问题,通过规定,我们可以明确责任主体,同时也在快递公司与网店之间形成了一层监督体系,不仅会大大降低犯罪率,还会形成一种自我监督,又在防护自己被陷害的安全氛围中。在提及到第三方时,《规定》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委托第三方录入寄递用户信息的,应当确认安全保障能力,并签订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来明确责任划分。以免造成后来的你推给我,我把责任在推下去,责任承担变成一个烫手的山芋。第三方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导致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且承诺将客户的信息丢失损失追回或者做相应的补偿(引用于百度百科)。第三方的责任明确后,又为我们的个人信息盖上一层保护罩,以往的案件中大多都是对快递公司与商家之间的怀疑,很少会有人注意到第三方的操作,新颁行的《快递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第三方的责任,这是立法技术的进步与完善的体现。

但如果想从根本上杜绝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发生,还需要加强行业内部规范。因此,加强快递行业的行业规范显得尤为重要,行业规范可以使得快递行业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具体、更有针对性、更具可操作性,这样既遵循了快递行业的发展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必然关系,也能对快递行业领域涉及的个人信息和保护作用。

参考文献

[1]《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2018.5.1施行

[2]《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交通运输部第8次部务会议,2018.7.12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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