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中地基基础检测备案问题的探讨
2019-10-14陈龙辉
陈龙辉
(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广东 佛山 528200)
0 引 言
“万丈高楼基础起”,地基基础在建筑工程起到基础性、支撑性和保障性作用,对于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显得十分重要。地基基础检测是对地基基础施工质量的“体检”,而通过实施检测备案工作则是工程质量监督中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有利于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正确履行质量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有关规定实施检测活动,最终实现对工程质量的控制。
2016~2018年,佛山市南海区各项基建工程数量大幅增加,全区累计报监工程建筑面积为 3 279.57 万 m2,工程造价为 954.09 亿元,地基基础检测备案 3 357 项,工程量大点多面广,建筑规模位居广东省前列,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任务和压力巨大,远远超出一般县、区水平。结合笔者工作实践,总结实施地基基础检测备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1 地基基础检测备案工作流程
南海区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备案主要是针对南海区区属报监工程施工的地基基础(含混凝土灌注桩、混凝土预制桩、钢桩、锚杆、土钉墙、水泥土墙、地下连续墙、天然地基、处理土地基和复合地基等)在成桩质量和承载力检测前进行的备案,此类检测主要为施工验收提供依据。2016年3月 28日始,为规范管理,保障办公环境安全,根据区局工作安排,区监督站在固定办公室设立办事窗口统一办理地基基础检测备案业务,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框架下,按照工作流程(见图1)开展工作,确保检测备案工作质量。通过实施检测备案工作,有利于避免不同监督员抽查地基基础分部工程时对地基基础检测方案审查标准和尺度不统一,强化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也增加了地基基础检测备案工作过程的透明度,有效预防检测备案过程中的权利寻租。
图1 地基基础检测备案流程图
2 存在的问题
2.1 试验结果普遍不满足设计要求
根据广东省标准 DBJ 15-60-2008《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1]第3.2.1 条的要求,天然土地基、处理土地基和复合地基应合理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检测方法进行地基检测,并应符合先简后繁、先粗后细、先面后点的原则。
由此类地基检测备案工作实践得知,针对南海区地质条件和工程特点,绝大多数工程先采用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后采用平板载荷试验检测承载力特征值。检测备案工作过程中发现,有部分工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普遍不满足要求,如某住宅工程,建筑面积 28 333.50 m2,地下 2 层,地上 24 层,基础采用天然地基,按规范及设计要求采用动力触探试验检测 20 个点,据触探试验结果显示有 11 个点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委托单位在办理平板载荷试验备案时称触探是初步结果,以平板载荷试验结果为准作为不处理触探试验结果普遍不满足设计要求问题的理由。委托单位未重视触探试验结果普遍不满足设计要求问题,为了下一步的备案而忽略处理存在问题,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工程质量。
2.2 逃避钻芯法检测或钻芯结果无法评价
钻芯法可以检测灌注桩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底沉渣厚度,判定或鉴别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因此钻芯法能较准确地全面检测灌注桩成桩质量。根据 JGJ 106-201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2]第3.2.1 条第3 款和 DBJ 15-60-2008《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第3.3.4 条第3 款规定,对于大直径嵌岩灌注桩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大直径灌注桩(广东省标准明确直径大于等于 800 mm 的端承型灌注桩)应在规定的检测桩数范围内,按不少于总桩数 10 % 的比例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
委托单位因钻芯法检测费时、费用较高而不愿意采用此方法,通常情况下只有 5 % 的比例采用钻芯法,其余则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检测备案工作实践中,有些委托单位甚至明示设计单位将直径为 800 mm 的灌注桩设计成 795 mm,但其施工工艺和承载力与 800 mm并无区别,这样做便可以避开钻芯检测,节省工期和检测费用,这也导致无法通过钻芯法检测掌握工程桩成桩质量情况。另外,有些工程在钻芯法检测过程中因钻偏导致无法完成钻芯工作,最终出现受检桩成桩质量情况无法评价。如某住宅工程,灌注桩总数量 126 根,桩径有 800、1 000、1 200、1 400 mm,按检测方案采用钻芯法检测数量为7根,有 3 根受检桩钻偏导致无法评价,2 根桩为不满足要求,其中 1 根是桩身完整性类型为 IV 类,另外 1 根是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要求。扩测备案时,委托单位以钻偏为由申请停止钻芯而改用采用其他检测方法,并且要求强度达不到要求的桩在钻芯扩测时仅验证混凝土强度。
2.3 桩基础提前静载检测
根据 JGJ 106-201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第3.2.7 条和 DBJ 15-60-2008《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第3.3.1 条规定:工程桩验收检测时,宜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在办理桩基础检测备案时一般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再进行承载力检测。但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迅速发展,超高楼层和地下空间的深度开发,以及各种复杂地质情况、施工工艺、施工工期、进度、资金成本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委托单位申请先在地面进行静载、抗拔检测,开挖后再进行桩身完整性的检测。
某商住楼工程 3、4、9 座采用静压预应力管桩基础,总桩数分别为 366、429、368 根,设计桩型均为直径500 mm 的摩擦端承桩,设计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为2 200 kN,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为 280 kN,设计桩长为 8~15 m。由于开挖到标高面有比较厚的淤泥层特殊地质情况,各方责任主体选择在原地面进行静载试验,但桩基施工单位留置静载的可选桩数比较少,不具备规范要求的随机性和有代表性要求。按照该项目桩基检测方案要求在原地面做静载检测后,基坑开挖到设计桩顶标高时每座再选 2 根桩进行高应变验证检测。检测结果显示 3、4、9 座的静载和低应变检测结果都符合要求,高应变检测结果均不满足设计要求。
针对高应变检测发现的质量问题,委托单位组织责任主体召开专题处理会议,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对 3、4、9 座高应变验证达不到设计承载力的桩再均选取其中1根进行静载复测验证,最终结果显示验证检测桩的极限承载力和最大沉降量均满足设计要求。
2.4 合并检测与备案修改
地基基础检测备案实践中,较多委托单位申请将一个施工许可证的几栋工程合并一起检测,这样可以减少检测时间和节省费用,但与规范规定地基基础工程验收检测的抽检数量应按单位工程计算相冲突。如某商住楼工程,5座、8座是一个施工许可证,通过裙楼联系在一起,采用静压预应力管桩基础,桩数分别为 242 根、287 根。为更好地服务办事群众,我们需考虑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
此外,在办理检测备案工作过程中发现有些工程因客观原因需要对检测方法、桩数或位置进行修改,因此委托单位提出申请修改备案的情况也时常出现。
3 相关的看法和建议
1)触探试验结果普遍不满足设计要求,实践证明,很多工程在后续平板载荷试验结果满足要求,委托单位考虑施工工期、进度和资金成本的因素下往往对触探试验结果普遍不满足要求问题不进行处理而直接要求下一步试验。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在实施地基检测备案工作时建议要求委托单位组织责任主体针对此种情况提交书面处理意见,这样便可以督促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保证地基基础质量。
2)针对通过调整桩径设计逃避钻芯法检测问题,建议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钻芯法钻偏导致结果无法评价的情况往往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下委托单位与检测单位互相质疑,检测备案时委托单位以此为由申请停止钻芯。通常情况下,对于少数钻偏的桩建议换桩钻芯检测,若换桩检测后又钻偏,建议要求委托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和检测单位分析钻偏原因,提交书面处理意见后继续申请下一步备案。对于钻芯法因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要求进行的扩测,检测备案时应拒绝委托单位只委托强度扩测。
3)桩基础提前静载检测后高应变检测不合格问题,根据五方责任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及桩基处理意见和结论,为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有如下看法和建议:①对于淤泥层较厚,到强风化岩层没有过渡密实土层等工程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项目,如有效桩长过短(小于 15 m)应谨慎或限制使用静压预应力管桩,并应在有效工作面上做静载检测;②如在原地面进行静载检测,留置进行检测的桩数量必须满足具备一定的代表性,满足检测随机性要求;③在一定的条件下静压预应力管桩不适合采用高应变法来检测桩基承载力。
4)同一工程,在相同施工区域采取同一施工工艺,能确保相同施工水平的工程,针对合并检测的申请,建议按如下进行管理。委托单位提交合并检测的方案,其中包括各方责任主体同意合并的理由,检测方法和数量仍按检测规范规定执行,同时承载力检测可参考下列要求:对于同一裙楼的单位工程(多塔楼)、同一地下室的单位工程(单塔楼),各子单位工程或各单位工程的塔楼主体静载数量,预制桩建议不少于 2 根,灌注桩不少于 1 根,且总静载桩数量须满足总桩数 1 % 且不少于 3 根。当塔楼主体与裙楼(或地下室)存在不同桩径、不同单桩承载力时,建议增加检测数量。对于检测备案的修改,建议在办理检测备案时要求委托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单位盖章确认),并经检测单位加具意见,办理变更后实施。
4 结 语
实施地基基础检测备案工作是工程质量监督中对地基基础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实现工程质量的控制。地基基础检测备案工作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不局限于上述问题,如因实验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难以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地基基础检测规范更新不及时与地基基础施工新技术的检测不对称等问题。通过不断的交流、学习、总结、实践,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的前提下,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不断完善相关管理规定,问题最终都会迎刃而解。